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思考
第一,要加强金融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这是防止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或披露违规的根本途径。我国当前金融管理方面存在着职责不明确、监督不严格、管理有漏洞等问题,整个监督管理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是整个金融市场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解决好这个问题依赖于并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就是要依据金融法规、政策、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要求,通过各种形式对金融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市场行为进行制约,保证其权利在规定的范围内得到保障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整个金融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将全面消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外部因素,并对上市公司的自身行为形成进一步的约束。具体说来,金融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至少依赖于三个方面:其一,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于金融组织和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需要有明确的制度和严格的执法;其二,法律法规对于金融机构监督者的监督要有明确的制度和相应的责任即再行监督制度的完善;其三,来自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和约束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
第二,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设。上市公司经营者和投资者利益的不完全一致性往往是产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设,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经营者通过信息披露虚假、误导或遗漏来损害投资者利益,以及掌权的公司大股东利用信息的垄断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设,一方面通过聘请具有一定社会威望和业务水准、道德素质过硬的专家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保证独立董事和公司的各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均无利益牵连,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制度,对董事会的决策和公司行为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完善中小投资者的累积投票权和委托投票权制度,形成对大股东的约束以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资源的权利,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三,坚决严厉打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对其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及主管者进行严厉惩处,提高上市公司违规的成本。对于金融犯罪打击力度不够的危害“不是表现在没有使犯罪人得到法律制裁,更重要的是使已经犯罪的人侥幸心理得到强化,他们认为犯罪后可能逃避法律制裁”。③上市公司敢于进行违规操作、社会中介机构敢于为上市公司作假,都是基于作假获得的收益远远高于为此付出的代价,这不仅暴露了我们金融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漏洞,还说明了我们对于金融犯罪打击和惩处的力度不够。加大打击强度和惩处力度,对作假上市公司不仅仅要追究经济责任,还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参与作假的社会中介机构予以重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还要限定其从业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甚至永久性不得从事同类性质职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威慑和警示的作用。
第四,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素质。在许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开违规发生的过程中,证券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不过关往往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特别是在社会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通同作假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对某些社会中介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品格可见一斑。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职权被某些人看成是一种具有相当经济价值的资源,与资本、信息等资源一样可以获取丰厚的收益,而将社会公德和行业道德置于脑后。在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面临着与国外同行竞争的严峻挑战,加强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也是保证其在以后的竞争中真正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
另外,提高我国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和判断的能力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也形成一定的约束作用,一旦上市公司的行为被大众所否定,将会对公司今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而我国当前发生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恰恰是上市公司利用了公众投资者追逐消息的非理性心理。
综上所述,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公开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原则并且必须遵循这些原则。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只是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和步骤,但其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却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公平的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金融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公开也必将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
注:
①杨志华著:《证券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月第1版,第81页。
②陆泽峰主编:《中国金融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10月第1版,第286页。
③张明楷著《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7月版,第426页。作者:徐寿福
联系地址:上海市国定路777号上海财经大学人事处
邮编:200433
Email:xushoufu@mail.shufe.edu.cn
作者:徐寿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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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设。上市公司经营者和投资者利益的不完全一致性往往是产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设,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经营者通过信息披露虚假、误导或遗漏来损害投资者利益,以及掌权的公司大股东利用信息的垄断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设,一方面通过聘请具有一定社会威望和业务水准、道德素质过硬的专家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保证独立董事和公司的各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均无利益牵连,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制度,对董事会的决策和公司行为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完善中小投资者的累积投票权和委托投票权制度,形成对大股东的约束以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资源的权利,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三,坚决严厉打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对其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及主管者进行严厉惩处,提高上市公司违规的成本。对于金融犯罪打击力度不够的危害“不是表现在没有使犯罪人得到法律制裁,更重要的是使已经犯罪的人侥幸心理得到强化,他们认为犯罪后可能逃避法律制裁”。③上市公司敢于进行违规操作、社会中介机构敢于为上市公司作假,都是基于作假获得的收益远远高于为此付出的代价,这不仅暴露了我们金融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漏洞,还说明了我们对于金融犯罪打击和惩处的力度不够。加大打击强度和惩处力度,对作假上市公司不仅仅要追究经济责任,还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参与作假的社会中介机构予以重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还要限定其从业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甚至永久性不得从事同类性质职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威慑和警示的作用。
第四,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素质。在许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开违规发生的过程中,证券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不过关往往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特别是在社会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通同作假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对某些社会中介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品格可见一斑。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职权被某些人看成是一种具有相当经济价值的资源,与资本、信息等资源一样可以获取丰厚的收益,而将社会公德和行业道德置于脑后。在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面临着与国外同行竞争的严峻挑战,加强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也是保证其在以后的竞争中真正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
另外,提高我国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和判断的能力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也形成一定的约束作用,一旦上市公司的行为被大众所否定,将会对公司今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而我国当前发生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恰恰是上市公司利用了公众投资者追逐消息的非理性心理。
综上所述,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公开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原则并且必须遵循这些原则。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只是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和步骤,但其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却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公平的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金融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公开也必将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
注:
①杨志华著:《证券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月第1版,第81页。
②陆泽峰主编:《中国金融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10月第1版,第286页。
③张明楷著《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7月版,第426页。作者:徐寿福
联系地址:上海市国定路777号上海财经大学人事处
邮编:200433
Email:xushoufu@mail.shufe.edu.cn
作者:徐寿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思考(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