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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现代社会中公共权力边界问题的由来


(一)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区分到公域与私域的分野

就我理解,讨论公共权力的边界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它有着危害个人利益的可能性。而之所以说它危害个人利益,是因为个人利益与公共权力代表或声称的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矛盾。

单就字面理解,个人利益是指个人对能满足其各种需要的标的物的确认。从这个意义上讲,利益首先是个人性的;而且个人性是利益最为核心和根本的部分。按照韦伯“理想模型”的说法,可以从个人利益的角度对利益概念建立模型。由于人的个体性,其需求和需求的满足均具有个体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利益都是个体性的。这一点从人类社会社会产生以来就是如此。

但由于个体之间需求上的相似性,他们可以以协作的方式共同满足每个人的需求,而且成本降低收益增大;或者因为在社会交往中,个体之间的需求可能重合,就像几个平面的交集一样。这一交集的部分虽然从最本原的意义上讲是来自于单个人的需求,但因为在社会关系中,其满足和实现牵涉到社会中的大部分人或所有人,因而拥有了相对独立的地位。就我理解,社会利益就是指牵涉到社会中大部分或全体成员需求实现的对象和满足途径。这一理解可以从公共部门经济学中的“公共品”的概念上得到进一步深化。[1]绝对意义上的社会利益,是指能满足每一个体的需求、而且每一个体的享用丝毫不影响其他个体的享用的利益。即那些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或社会方式(如社会规则)。例如对国防提供的安全和法律提供的秩序,社会中每一个体都需要。这一层次上的社会利益虽然涉及的范围最广,但其内容毕竟有限。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这一层次的社会利益,即最大范围内的社会利益的代表者和实施者就是以政府为核心和代表的公共权力体系。

次级层次的社会利益,是指次级社会群体范围内利益的共通部分。次级社会群体即是指由于某一方面的相似性或因为某一原因而结合在一起的社会共同体,其中利益的相通部分即是社会利益。这样的社会利益具有更广泛的现实存在性。在任何一个大的社会系统中,存在着各个子系统,就子系统内的成员而言,他们面临的社会利益具有不同的层次因而也有着不同的内容。

最高层次上的社会利益虽然涉及的范围最广,但其内容毕竟有限。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这一层次的社会利益,即最大范围内的社会利益的代表者和实施者就是以政府为核心和代表的公共权力体系。按照阿罗的推算,即使是非常民主的社会中非常民主的决策,也不可能满足社会中所有人的利益,每个个体的利益都是有差别的,所以至多能形成大部分人的利益。因而,在一个国家内,除了极少的共同利益外,并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社会利益。[2]相对于最高层次的社会利益而言,次级社会利益便具有了个体性,即,它相对于最高层次的社会利益而言,可以与纯粹的个人利益处于同一地位。公共权力的边界也就涉及到公共权力如何处理它与次级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间的关系;个人与社会群体在面临公共权力的情势下,其利益的实现和扩展势必会涉及到如何界定公共权力的边界,以更好得满足其利益需要的问题。

个人利益的边界在于,纯粹个人性满足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中个人满足的那一部分;它是利益的最基本的单元。社会利益的边界在于各个个体利益的相通部分;因为社会的原因,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且因为社会群体的层次性而具有层次性。由于某些个人利益的实现只能借助于社会的力量或通过社会的形式实现,社会利益自其产生之日起就拥有了高于纯粹个人利益的优势力量和一定的优先性。这使得二者的界限更加明确,特别是在一个大的共同体组织以社会利益的名义行事时,更是这样。具体到公共权力为代表的共同体内,就是公域与私域的划分问题。

公域与私域,就像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区别一样,随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但在非民主社会,二者之间却难有规范的区分,主要情况是公共权力在社会生活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对私人生活领域进行任意侵犯;社会中不存在稳定而受到保障的个人生活领域。直到近代的西方,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在取得国家权力以后,为自由竞争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其思想家代表才提出了公共权力的边界问题。从西方的思想源流来看,西方思想中一直重视着自由,特别是思想和表达的自由;尽管也出现过中世纪的黑暗时期,但总的来看,西方一直保持着对个人自由的珍视。这一点在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之后,表现得更为明显。从洛克的自由主义主张[3]到黑格尔最早提出“市民社会”的概念,西方思想家们就已经开始注意了公共权力的边界问题。他们心存对公共权力的不信任,认为公共权力的活动范围应当是有限的,它不应无限地干预本属于完全私人性的生活领域。当然,在何为公共权力的管辖范围、何为私人生活的领域的问题上,他们之间存在着分歧。但这种意识却是至关重要的。发展到密尔这样的自由主义思想的顶峰时期[4],就是公域与私域的明确划分。市场经济的领域,信仰的领域,思想的领域,等等,都是私人的领域,只有公共设施建设、法律、国防等领域才是公共权力的活动范围。这样一来,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区分就转化为公域与私域的划分问题。这一认识在西方的政治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主要是一切以公民的自由为依归的自由主义倾向。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及其向全球范围的扩张,资本主义国家的这一主张也相应地得到了扩散。在现当代的大多数国家,划分公域与私域的必要性已经成为了共识,各国都从宪法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为了防止公共权力的任意扩张,在宪法上也明确规定了公共权力的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从而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得到了较为理性的处理。

(二)从权力的本性到对人性的不信任

之所以对公共权力的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予以法规上的限定,西方的理论假定有两个:其一,是对权力的扩张本性的警惕;其二,是对人性的不信任,即所谓的“幽暗意识”。[5]%{Zye_k*A_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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