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伽达默尔对实践哲学和解释学的融合
交谈为核心的交往理性,反对权力和技术操纵的社会政治形式,这一观念延续到他的晚期,可以说构成了他实践哲学的核心。同时对《菲莱布篇》的研究使他注意到实践的善不是抽象知识而是由具体情况所决定,这一思想在他的晚期同绕着“实践智慧”做了更充分的研究。
实践智慧是伽达默尔接受亚里士多德实践哲学的核心概念。虽然他很早就受到海德格尔对亚里士多德阐释的影响,但遗憾的是他早期直接关于亚里士多德的作品并不多,主要集中在1930年的长篇论文《实践知识》,其中对实践智慧概念做了比较详细的阐述。这篇论文在伽达默尔思想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他称这篇文章是“我思想形成时期的第一篇文章……我在那篇文章里联系《尼各马可伦理学》第6卷解释了Phronesis(实践智慧)的本质,我这样做是由于海德格尔的影响。在《真理与方法》中这个问题又取得了中心地位。”①实践智慧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意指实践活动中的理智德性,相当于现在所说的实践理性。伽达默尔经常用实践知识表示实践智慧所具有的知识。实践智慧的特点就是通过对具体处境的觉察,做出实践上正确的决定。因此实践知识是针对具体情况的,必须把握情况的无限多的变化。在《实践知识》一文中伽达默尔关注的是实践智慧和技艺区别。实践智慧具有的实践知识不像技艺知识那样是可教可学的先有的知识,它对于应用的具体处境没有一种知识的距离,而是一种在应用中才真正存在的知识。因此实践智慧与人的具体存在密不可分。实践知识根据变化的情况总是常新的,在实践知识中没有技艺知识所具有的支配理想,而是要求人在当下的考虑中自己选择和决断。此外伽达默尔也表明实践智慧具有伦理生活的基础,以生命经验为前提。实践智慧的实行是以自我估量的方式获得对可行的东西的洞察,这既不同于理论的知识,也不同于一般的意见。伽达默尔在一篇文章里谈到:“今天已很清楚,在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善的理念的批判以及亚里士多德关于实践知识的概念中,海德格尔发现了什么,又是什么东西这样强烈地吸引了他。描绘了一种知识的模式,这种知识的模式再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建立在科学意义上的最终对象化了的可能性基础之上了。换言之,它们描述了具体的存在环境中的知识。”②可以说在海德格尔的影响下,实践智慧所展示的不同于科学和技术的知识模式一开始就成为伽达默尔关注的焦点,这为他后来对科学主义和技术文明的枇判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实践知识不同于抽象的理论知识而总是和具体处境相关,实践知识的这种特点和理解性知识相似,这对于发展解释学理论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二、解释学的应用问题
《真理与方法》是伽达默尔中期发展解释学理论的主要成果。在《真理与方法》中伽达默尔把解释学的应用问题作为解释学的基本问题,他认为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特别是实践智慧所具有的道德知识模式对于澄清应用问题很有帮助
传统解释学将解释学过程分为理解和解释,在理解出现麻烦和阻碍时就需要解释(比如遇到疑难字句或缺少相关的背景知识),所以解释是在偶然情况下出现的。到了浪漫派解释学如施莱尔马赫那里,理解被认为具有普遍性,哪里有理解哪里就需要解释。理解从不是直接的,而是总要通过解释进行,理解和解释不可分。应用是随后出现的,在解释学处于次要和从属的地位。伽达默尔则强调理解、解释、应用的三统一。在他看来应用要素在解释学实践中早就存在了,比如在法学解释和圣经解释中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使文本的意义适用于正在对之讲述的具体情境。要把文本应用于当前情况就要根据当前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表达文本的意义。所以对于法律和圣经不是以历史的方式理解,而是要考虑现在的要求,它们被应用于现在是解释的本质部分。伽达默尔把应用因素扩展到整个解释学领域,理解活动不是为了进行客观认识,而是为了与历史流传物进行沟通,获得真理性的认识,所以必然包含着应用因素。同一个流传物总是以不同方式被理解,这是基于解释者本身的历史性÷解释者具有历史所规定的前见和处境,人的理解和解释总是相关于具体的历史处境发生,历史流传物总是要应用于解释者,即使应用不是解释者有意识的目的。
在伽达默尔看来,虽然亚里士多德并没有涉及解释学的应用问题,但是他对实践智慧具有的道德知识的分析展示了如何将普遍东西应用于个别具体情况,这正合乎解释学的应用模式。道德知识的这种应用特点是通过与技艺知识的比较得以澄清的。在知识类型上,道德知识和技艺知识是相近的,它们都是实际知识,并都力图去规定和指导行动,即具有应用要求。应用对于它们都不是外在的,相反它们内在地指向应用,它们本身就是被应用的知识。不过在它们两者那里“应用”又有很大的不同。应用技艺知识所获得的经验有助于制作的成功,甚至一个没有学过手艺但具有丰富经验的制作者比学习手艺的人在实践效果上更好。而对于道德知识来说,要做出正确的道德决定,经验从不可能是充分的。在技艺知识和每次成功之间具有不确定的关系,道德知识则不能满足于这种不确定关系,而是要做出正确的道德决定,道德意识要求完满性,但这种完满性不同于技艺的完满性,因为人不能像支配工作材料那样支配自身,不能象技艺生产某种东西一样生产自身,在这里道德知识明显地不同于技艺知识。
我们可以学习某种技艺也能忘记这种技艺,但我们并不学习道德知识也不能忘记道德知识。因为我们不是站在道德知识的对立面,从而能够吸收它或不吸收它,就像能够选择或不选择一种技艺一样。我们不是自为地占有道德知识,随后应用于具体情况。相反,“我们其实总是已经处于那种应当行动的人的情况中……并且因此也总是必须已经具有和能够应用道德知识。”①道德知识就是人关于他应当成为什么以及什么是正当和不正当的观念,它们表达在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德性范畴中,如勇敢、节制、诚实、慷慨等等。在伽达默尔看来,这些理想观念不是可学的知识,不是能够认识后再加以应用的固定标准,它们只具有图式的有效性,总是要具体化于行为者的具体处境中。也就是说它们的现实性就在于应用,它们不能独立于需要正当行动的处境而被规定,,相反手艺人想要制作的东西的“观念”是被完全规定的,而且是被对这个东西的使用所规定。也就是说制作者对于制作的对象具有计划,并且有执行规则,由此引导他的活动。
道德知识关系到整个正确的生活,而不是任何单纯的个别目的。它要求自我估量( Mitsich-zurategehen),是行为者与自身商讨的完成。道德知识依赖于自我估量表明它不具有可学知识的先在性,因为并不能预先规定整个正当的生活所指向的东西。这和技艺不同。技艺只服务于个别的目的,不需要自我估量,学习技艺知识就能找到正确的手段。所以在制作中目的和 《论伽达默尔对实践哲学和解释学的融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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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智慧是伽达默尔接受亚里士多德实践哲学的核心概念。虽然他很早就受到海德格尔对亚里士多德阐释的影响,但遗憾的是他早期直接关于亚里士多德的作品并不多,主要集中在1930年的长篇论文《实践知识》,其中对实践智慧概念做了比较详细的阐述。这篇论文在伽达默尔思想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他称这篇文章是“我思想形成时期的第一篇文章……我在那篇文章里联系《尼各马可伦理学》第6卷解释了Phronesis(实践智慧)的本质,我这样做是由于海德格尔的影响。在《真理与方法》中这个问题又取得了中心地位。”①实践智慧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意指实践活动中的理智德性,相当于现在所说的实践理性。伽达默尔经常用实践知识表示实践智慧所具有的知识。实践智慧的特点就是通过对具体处境的觉察,做出实践上正确的决定。因此实践知识是针对具体情况的,必须把握情况的无限多的变化。在《实践知识》一文中伽达默尔关注的是实践智慧和技艺区别。实践智慧具有的实践知识不像技艺知识那样是可教可学的先有的知识,它对于应用的具体处境没有一种知识的距离,而是一种在应用中才真正存在的知识。因此实践智慧与人的具体存在密不可分。实践知识根据变化的情况总是常新的,在实践知识中没有技艺知识所具有的支配理想,而是要求人在当下的考虑中自己选择和决断。此外伽达默尔也表明实践智慧具有伦理生活的基础,以生命经验为前提。实践智慧的实行是以自我估量的方式获得对可行的东西的洞察,这既不同于理论的知识,也不同于一般的意见。伽达默尔在一篇文章里谈到:“今天已很清楚,在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善的理念的批判以及亚里士多德关于实践知识的概念中,海德格尔发现了什么,又是什么东西这样强烈地吸引了他。描绘了一种知识的模式,这种知识的模式再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建立在科学意义上的最终对象化了的可能性基础之上了。换言之,它们描述了具体的存在环境中的知识。”②可以说在海德格尔的影响下,实践智慧所展示的不同于科学和技术的知识模式一开始就成为伽达默尔关注的焦点,这为他后来对科学主义和技术文明的枇判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实践知识不同于抽象的理论知识而总是和具体处境相关,实践知识的这种特点和理解性知识相似,这对于发展解释学理论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二、解释学的应用问题
《真理与方法》是伽达默尔中期发展解释学理论的主要成果。在《真理与方法》中伽达默尔把解释学的应用问题作为解释学的基本问题,他认为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特别是实践智慧所具有的道德知识模式对于澄清应用问题很有帮助
传统解释学将解释学过程分为理解和解释,在理解出现麻烦和阻碍时就需要解释(比如遇到疑难字句或缺少相关的背景知识),所以解释是在偶然情况下出现的。到了浪漫派解释学如施莱尔马赫那里,理解被认为具有普遍性,哪里有理解哪里就需要解释。理解从不是直接的,而是总要通过解释进行,理解和解释不可分。应用是随后出现的,在解释学处于次要和从属的地位。伽达默尔则强调理解、解释、应用的三统一。在他看来应用要素在解释学实践中早就存在了,比如在法学解释和圣经解释中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使文本的意义适用于正在对之讲述的具体情境。要把文本应用于当前情况就要根据当前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表达文本的意义。所以对于法律和圣经不是以历史的方式理解,而是要考虑现在的要求,它们被应用于现在是解释的本质部分。伽达默尔把应用因素扩展到整个解释学领域,理解活动不是为了进行客观认识,而是为了与历史流传物进行沟通,获得真理性的认识,所以必然包含着应用因素。同一个流传物总是以不同方式被理解,这是基于解释者本身的历史性÷解释者具有历史所规定的前见和处境,人的理解和解释总是相关于具体的历史处境发生,历史流传物总是要应用于解释者,即使应用不是解释者有意识的目的。
在伽达默尔看来,虽然亚里士多德并没有涉及解释学的应用问题,但是他对实践智慧具有的道德知识的分析展示了如何将普遍东西应用于个别具体情况,这正合乎解释学的应用模式。道德知识的这种应用特点是通过与技艺知识的比较得以澄清的。在知识类型上,道德知识和技艺知识是相近的,它们都是实际知识,并都力图去规定和指导行动,即具有应用要求。应用对于它们都不是外在的,相反它们内在地指向应用,它们本身就是被应用的知识。不过在它们两者那里“应用”又有很大的不同。应用技艺知识所获得的经验有助于制作的成功,甚至一个没有学过手艺但具有丰富经验的制作者比学习手艺的人在实践效果上更好。而对于道德知识来说,要做出正确的道德决定,经验从不可能是充分的。在技艺知识和每次成功之间具有不确定的关系,道德知识则不能满足于这种不确定关系,而是要做出正确的道德决定,道德意识要求完满性,但这种完满性不同于技艺的完满性,因为人不能像支配工作材料那样支配自身,不能象技艺生产某种东西一样生产自身,在这里道德知识明显地不同于技艺知识。
我们可以学习某种技艺也能忘记这种技艺,但我们并不学习道德知识也不能忘记道德知识。因为我们不是站在道德知识的对立面,从而能够吸收它或不吸收它,就像能够选择或不选择一种技艺一样。我们不是自为地占有道德知识,随后应用于具体情况。相反,“我们其实总是已经处于那种应当行动的人的情况中……并且因此也总是必须已经具有和能够应用道德知识。”①道德知识就是人关于他应当成为什么以及什么是正当和不正当的观念,它们表达在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德性范畴中,如勇敢、节制、诚实、慷慨等等。在伽达默尔看来,这些理想观念不是可学的知识,不是能够认识后再加以应用的固定标准,它们只具有图式的有效性,总是要具体化于行为者的具体处境中。也就是说它们的现实性就在于应用,它们不能独立于需要正当行动的处境而被规定,,相反手艺人想要制作的东西的“观念”是被完全规定的,而且是被对这个东西的使用所规定。也就是说制作者对于制作的对象具有计划,并且有执行规则,由此引导他的活动。
道德知识关系到整个正确的生活,而不是任何单纯的个别目的。它要求自我估量( Mitsich-zurategehen),是行为者与自身商讨的完成。道德知识依赖于自我估量表明它不具有可学知识的先在性,因为并不能预先规定整个正当的生活所指向的东西。这和技艺不同。技艺只服务于个别的目的,不需要自我估量,学习技艺知识就能找到正确的手段。所以在制作中目的和 《论伽达默尔对实践哲学和解释学的融合(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