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提前退休的影响及对策
退休是职工因年老而离开工作岗位,按月领取基本生活待遇的一项养老保险制度。对此国家在退休年龄等方面有具体的条件规定。提前退休顾名思义,就是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条件下,提前退出工作岗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提前退休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及背景,从目前来看,国家法律规定允许提前退休的有四种情况:1.从事特种作业职工,如井下、高空等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可提前五年退休;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符合条件的可提前五至十年退休;3.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相差不足五年的职工可提前退休;4.1998-2000年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纺、织工种工龄满2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相差不足十年且再就业确有困难的职工可提前退休,但已完成压锭任务的企业不可据此再办理提前退休。超出上述四种情况之列的均属违反国家规定的违规提前退休。
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管理不够规范,制度不够严密,大批企业纷纷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给社会发展及养老保险改革带来严重冲击。仅1998年1至8月全国新增的202.5万退休职工中,违反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人数就达71.3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也显示,武汉等全国10大城市1997-2000年共有640785人办理退休,其中提前退休人员有187611人,占总数的29.3%,再如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1年共审批10693人退休,其中提前退休的4954人,占退休总数的46.3%,这些数据都表明提前退休人员已大大超出了正常可能的范围。
违规提前退休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会给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长期严重的负面影响:一是加剧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矛盾。一方面提前退休使大批劳动者退出生产领域,直接减少了在职职工人数,减少了作为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基数的职工工资总额,从而缩小了养老保险的收入规模,另一方面大批劳动者提前退休,对养老金的需求直线上升,直接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规模的扩大,使我国起步晚、积累少的养老保险基金更加捉襟见肘。
二是对劳动力市场造成巨大冲击。提前退休人员有技术、有经验,年龄在50岁左右甚至更年轻,加之新的用人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统筹中企业缴费,有使用成本低廉,使得这部分人员在劳动力市场上更具竞争力,易于实现二次就业。这种就业行为,会使劳动力市场管理难度加大,加剧正常就业年龄段就业者的就业难度。
三是影响社会的稳定及经济的发展。职工提前退休,除了直接增加社会负担外,势必缩短缴费年限,减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度,其养老金水平必然低于正常退休人员,也会直接影响提前退休者的生活保障水平,另外他们中相当一部分人的二次就业也造成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凡此种种都为社会的稳定埋下隐患。
四是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提前退休人员大多有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技术业务水平,他们的提前退休,势必造成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人才流失,减少了社会财富的来源,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提前退休人员的二次就业不仅加剧就业矛盾,而且对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这是因为提前退休虽减轻了部分单位的负担,但其二次就业造成了劳动力成本的转移,社会总体消费基金并未减收甚至增加,加大了对社会再生产的要求,增大了国家宏观调控的难度。
除此之外,过多的提前退休还有悖于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的实现,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既然违规提前退休有如此多的弊端,且国家三令五申严格控制提前退休,缘何提前退休之风愈演愈烈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职工方面的原因。职工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与其在效益不佳的企业被拖欠工资,还不如背靠养老保险这棵大树旱涝保收。如自己再有一技之长,退休后有了稳定的养老金,再被其他企业高薪聘用,“何乐而不为”;二是企业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所致。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负担沉重,很多企业千方百计地钻提前退休的空子,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减少工资及保险福利费用开支,减员就成为他们增效的重要手段之一;三是地方政府的助长行为。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局部利益考虑,加之现行政策缺乏有效的对地方政府责任的约束,也助长了提前退休之风。一些地方领导,急于打开解困、再就业的局面,便想当然把提前退休,转由社保机构支付养老金作为分流企业富余人员的一项优惠政策;四是政策的不够完善。尽管国家对此三令五申,1993年劳动部对各部门“提前退休工种”进行了清理整顿,但迄今未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有关具体规定出台,加之一些地方法规不够严密,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掌握执行起来很困难。
面对如此严峻的现实,如何有效地遏制违规提前退休过猛的状况,就成为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总结实际经验,结合形势发展,笔者认为从以下五方面考虑:一、加强并完善法规建设。如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关于提前退休的法规;在相应法规中增加地方政府及企业责任的条款,加大对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机构及人员的处理力度;加强同公安部门的协调,杜绝随意更改年龄的现象发生。
二、进一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降低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其待遇差异可由补充养老保险解决;改变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充分发挥缴费与待遇直接挂钩的激励机制;可参照国外经验实行减额发给养老金的办法,如提前一个月退休减发一定百分比的养老金。
三、清理提前退休工种,同时规范管理,严把特殊工种关。50年代有1856个提前退休工种,现在由于作业环境、劳动强度的变化,劳动保护的加强,有些工种已经不再是特殊工种,目前有必要对特殊工种进行全面清理,今后国家再出台相关政策时,应明确规定具体工种范围;制定严格的审查制度,严把人事档案关,如河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建立管理档案,审批时单位出具必要的原始依据,在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建立退休审批工作岗位责任制,实行责任人、负责人签章制度。
四、加强劳动监察制度管理。改革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改固定医院诊断为集中统一检查,运用计算机参与劳动鉴定分析管理,对医院有关科室及医师进行监督检查,杜绝舞弊行为及人情鉴定。
五、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如建立对提前退休人员的公示制度,在不侵犯职工名誉权、个人稳私等前提下,将职工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时间等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和职工监督。此办法在河南、山东、湖北等一些地方试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浅析提前退休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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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管理不够规范,制度不够严密,大批企业纷纷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给社会发展及养老保险改革带来严重冲击。仅1998年1至8月全国新增的202.5万退休职工中,违反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人数就达71.3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也显示,武汉等全国10大城市1997-2000年共有640785人办理退休,其中提前退休人员有187611人,占总数的29.3%,再如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1年共审批10693人退休,其中提前退休的4954人,占退休总数的46.3%,这些数据都表明提前退休人员已大大超出了正常可能的范围。
违规提前退休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会给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长期严重的负面影响:一是加剧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矛盾。一方面提前退休使大批劳动者退出生产领域,直接减少了在职职工人数,减少了作为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基数的职工工资总额,从而缩小了养老保险的收入规模,另一方面大批劳动者提前退休,对养老金的需求直线上升,直接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规模的扩大,使我国起步晚、积累少的养老保险基金更加捉襟见肘。
二是对劳动力市场造成巨大冲击。提前退休人员有技术、有经验,年龄在50岁左右甚至更年轻,加之新的用人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统筹中企业缴费,有使用成本低廉,使得这部分人员在劳动力市场上更具竞争力,易于实现二次就业。这种就业行为,会使劳动力市场管理难度加大,加剧正常就业年龄段就业者的就业难度。
三是影响社会的稳定及经济的发展。职工提前退休,除了直接增加社会负担外,势必缩短缴费年限,减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度,其养老金水平必然低于正常退休人员,也会直接影响提前退休者的生活保障水平,另外他们中相当一部分人的二次就业也造成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凡此种种都为社会的稳定埋下隐患。
四是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提前退休人员大多有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技术业务水平,他们的提前退休,势必造成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人才流失,减少了社会财富的来源,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提前退休人员的二次就业不仅加剧就业矛盾,而且对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这是因为提前退休虽减轻了部分单位的负担,但其二次就业造成了劳动力成本的转移,社会总体消费基金并未减收甚至增加,加大了对社会再生产的要求,增大了国家宏观调控的难度。
除此之外,过多的提前退休还有悖于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的实现,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既然违规提前退休有如此多的弊端,且国家三令五申严格控制提前退休,缘何提前退休之风愈演愈烈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职工方面的原因。职工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与其在效益不佳的企业被拖欠工资,还不如背靠养老保险这棵大树旱涝保收。如自己再有一技之长,退休后有了稳定的养老金,再被其他企业高薪聘用,“何乐而不为”;二是企业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所致。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负担沉重,很多企业千方百计地钻提前退休的空子,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减少工资及保险福利费用开支,减员就成为他们增效的重要手段之一;三是地方政府的助长行为。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局部利益考虑,加之现行政策缺乏有效的对地方政府责任的约束,也助长了提前退休之风。一些地方领导,急于打开解困、再就业的局面,便想当然把提前退休,转由社保机构支付养老金作为分流企业富余人员的一项优惠政策;四是政策的不够完善。尽管国家对此三令五申,1993年劳动部对各部门“提前退休工种”进行了清理整顿,但迄今未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有关具体规定出台,加之一些地方法规不够严密,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掌握执行起来很困难。
面对如此严峻的现实,如何有效地遏制违规提前退休过猛的状况,就成为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总结实际经验,结合形势发展,笔者认为从以下五方面考虑:一、加强并完善法规建设。如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关于提前退休的法规;在相应法规中增加地方政府及企业责任的条款,加大对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机构及人员的处理力度;加强同公安部门的协调,杜绝随意更改年龄的现象发生。
二、进一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降低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其待遇差异可由补充养老保险解决;改变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充分发挥缴费与待遇直接挂钩的激励机制;可参照国外经验实行减额发给养老金的办法,如提前一个月退休减发一定百分比的养老金。
三、清理提前退休工种,同时规范管理,严把特殊工种关。50年代有1856个提前退休工种,现在由于作业环境、劳动强度的变化,劳动保护的加强,有些工种已经不再是特殊工种,目前有必要对特殊工种进行全面清理,今后国家再出台相关政策时,应明确规定具体工种范围;制定严格的审查制度,严把人事档案关,如河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建立管理档案,审批时单位出具必要的原始依据,在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建立退休审批工作岗位责任制,实行责任人、负责人签章制度。
四、加强劳动监察制度管理。改革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改固定医院诊断为集中统一检查,运用计算机参与劳动鉴定分析管理,对医院有关科室及医师进行监督检查,杜绝舞弊行为及人情鉴定。
五、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如建立对提前退休人员的公示制度,在不侵犯职工名誉权、个人稳私等前提下,将职工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时间等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和职工监督。此办法在河南、山东、湖北等一些地方试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浅析提前退休的影响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