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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生效之说


四购买该房屋后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李四与龙二村便因为房屋的四至问题发生纠纷。诉讼中,龙二村以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由抗辩房屋买卖关系无效。在讨论本案时,有人认为李四尚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无权主张与所有权相关的问题,要求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持有这种观点,在于首先将城市房屋买卖与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适用问题等同起来,其次受产权登记方可生效之说的影响。因此制定一部健全和完整的民法典,以指导、统一、规范民商事审判实践,势在必行。

《房屋产权登记生效之说(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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