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本质 ——兼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1年 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李鹏委员长在其工作报告中,提出了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 “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 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关于什么是社会法,李鹏委 员长的报告将其界定为“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这是我国 第一次在官方文件上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
社会法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的法学概念,它究竟是一个法律部门,还是一种法律观念, 或是一个新的法域?人们的认识有较大分歧。上述官方文件将社会法看作是一个法律部 门,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并列,并明确了社会 法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但如此一来,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成为了社会法的子法, 而非独立法律部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又变得模糊和复杂化了。笔者认为,将 社会法看作是一个法域更为合理,从社会法产生以来,关于社会法涵盖的内容就未有定 论,各国大多将其看作是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这样有助于法学的分类和探求法 的发展轨迹。至于社会法应当作狭义的、中义的还是广义的理解,亦即社会法是指社会 保障法,抑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还是前两者外还包括环境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等?笔者认为,前一种理解过于狭窄,忽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联系,而 后一种理解又过于宽泛,容易模糊社会法和经济法的区别与界限,因此,应当将社会决 定位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二、社会保障法是最典型的社会法
社会法概念的出现,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思想与文化的变化有着密切的联系。法 是社会的一部分,不能脱离社会的土壤和环境。法与社会的交融是现代法发展的一个特 征,社会法的出现充分印证了这一点。
人类社会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市民社会的出现对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变化产生了深 刻影响。什么是市民社会?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对市民社会下了这样的定义:市民 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中的联合,这种 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 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注:黑格尔著,范阳、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 》,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74页。)黑格尔所谓市民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等同,“市 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现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规定各得其所。”(注: 黑格尔著,范阳、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97页。)在市 民社会出现以前,社会经济生活的主体限于国家,不存在独立于国家之外的自主的和自 发性的社会主体,表现在法律上就是“诸法合一”,国家是法律的制定者和受益者。资 本主义制度的产生促进了完全市民社会的出现,其充分改变了国家与私人的关系。私人 成为独立的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国家从原来的权利主体演变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 体。市民社会对法律的影响体现在私法的出现以及其后的高度发达,出现了公法和私法 的划分,即所谓二元法律结构。二元法律结构是在自由资本主义发展下形成的。“二元 法律结构相对于古罗马的公、私法概念性分类,是结构性的升华,相对于中世纪,是对 权力—义务一元法律结构的否定,它的实质和功能,在于维护市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 .”(注:刘楠:《论公、私法二元结构与中国市场经济》,载《民商法论丛》,法律 出版社1995年版,第28页。)二元法律结构中,无论私法还是公法,其目标是为了保障 个人权利的实现,而实现这个目标的具体手段是保障权利和限制权力。“二元法律结构 表现为保障权利和限制权力的功能,这也是私法与公法区别的价值意义。”(注:董保 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这种法律 结构的背后,充分体现了个人本位的法思想,这种思想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占据了主导 地位。
显然,私法的权利(Right)和公法的权力(Power)是一对矛盾体。公权力的扩张和膨胀 是其本性使然,私权利的极度保护同样会危及社会的公共利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不可避免地出现。社会法概念的出现,正是在这些矛盾难以 协调中提出的。
从市民社会的内在本质分析,市民社会是由独立的个人作为单位所组成的联合体。黑 格尔给市民社会总结了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市民社会的个体,是一个以满足自己欲望为 目的的自利主义者,他不在乎别人的欲望是否得到满足;二是作为一个联合体,彼此之 间必须相互依赖。“利己的目的,就在它的受普遍性制约的实现中建立起在一切方面相 互依赖的制度。”(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98页。)这种市民社会的特色是 ,在这个社会中,一切东西,包括劳动力都成为了商品,所有的东西都待价而沽,人与 人之间的关系成为市场式的关系,人们所争取的是自己的利益,与别人交往的目的是希 望通过交换来满足自己的欲望。市民社会的逐利性与寻求社会利益最大化之间的矛盾难 以调和。
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运作规律看,自亚当?斯密提出市场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 能够使资源配置得到最大效益这一经济学的重要命题以来,市场就成为了自由竞争时期 决定生产、交换和分配各个方面唯一手段。基于自由竞争的理论,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是一致的,追求个人利益的结果就是促进了社会利益。(注:萨缪尔逊:《经济学》(第 12版)下册,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689页。)古典自由主义者认为,社会进步和&
然而,市场经济并不如同古典自由主义者所认为那样万能的,市场本身并不可能使个 人利益总是与社会利益自然地协调一致。当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垄断以后,市场经济的 负面影响日益凸现,自由竞争导致的垄断反过来大大限制了自由竞争,个人利益不仅不 能与社会利益相一致,而且还会直接危害社会利益。例如,公共产品的生产因为缺乏竞 争性和利润导致无人问津;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与社会追求经济、政治、文化协 调发展的目标产生矛盾;社会有效需求不足与私人盲目追逐利润导致生产无限扩大,造 成生产相对过剩的经济危机;效率与公平的矛盾难以化解,个人价值取向和社会价值取 向的矛盾不可避免,这些现象都是市场失灵所导致。人们终于清醒地认识到,个人利益 和社会利益并非完全一致,纯粹的市场并不能解决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社会上 的每个人都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个人利益离不开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且个人利益是 要由社会利益来为之提供实现的外部条件。
市场失灵产生的负面影响,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促就了国家干预理论的诞生 .国家不能再充当“守夜人”的角色,而是要运用“看得见的手”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 .在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时,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对不利于社会利益的行为加以 限制 《论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本质 ——兼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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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的法学概念,它究竟是一个法律部门,还是一种法律观念, 或是一个新的法域?人们的认识有较大分歧。上述官方文件将社会法看作是一个法律部 门,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并列,并明确了社会 法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但如此一来,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成为了社会法的子法, 而非独立法律部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又变得模糊和复杂化了。笔者认为,将 社会法看作是一个法域更为合理,从社会法产生以来,关于社会法涵盖的内容就未有定 论,各国大多将其看作是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这样有助于法学的分类和探求法 的发展轨迹。至于社会法应当作狭义的、中义的还是广义的理解,亦即社会法是指社会 保障法,抑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还是前两者外还包括环境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等?笔者认为,前一种理解过于狭窄,忽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联系,而 后一种理解又过于宽泛,容易模糊社会法和经济法的区别与界限,因此,应当将社会决 定位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二、社会保障法是最典型的社会法
社会法概念的出现,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思想与文化的变化有着密切的联系。法 是社会的一部分,不能脱离社会的土壤和环境。法与社会的交融是现代法发展的一个特 征,社会法的出现充分印证了这一点。
人类社会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市民社会的出现对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变化产生了深 刻影响。什么是市民社会?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对市民社会下了这样的定义:市民 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中的联合,这种 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 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注:黑格尔著,范阳、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 》,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74页。)黑格尔所谓市民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等同,“市 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现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规定各得其所。”(注: 黑格尔著,范阳、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97页。)在市 民社会出现以前,社会经济生活的主体限于国家,不存在独立于国家之外的自主的和自 发性的社会主体,表现在法律上就是“诸法合一”,国家是法律的制定者和受益者。资 本主义制度的产生促进了完全市民社会的出现,其充分改变了国家与私人的关系。私人 成为独立的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国家从原来的权利主体演变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 体。市民社会对法律的影响体现在私法的出现以及其后的高度发达,出现了公法和私法 的划分,即所谓二元法律结构。二元法律结构是在自由资本主义发展下形成的。“二元 法律结构相对于古罗马的公、私法概念性分类,是结构性的升华,相对于中世纪,是对 权力—义务一元法律结构的否定,它的实质和功能,在于维护市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 .”(注:刘楠:《论公、私法二元结构与中国市场经济》,载《民商法论丛》,法律 出版社1995年版,第28页。)二元法律结构中,无论私法还是公法,其目标是为了保障 个人权利的实现,而实现这个目标的具体手段是保障权利和限制权力。“二元法律结构 表现为保障权利和限制权力的功能,这也是私法与公法区别的价值意义。”(注:董保 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这种法律 结构的背后,充分体现了个人本位的法思想,这种思想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占据了主导 地位。
显然,私法的权利(Right)和公法的权力(Power)是一对矛盾体。公权力的扩张和膨胀 是其本性使然,私权利的极度保护同样会危及社会的公共利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不可避免地出现。社会法概念的出现,正是在这些矛盾难以 协调中提出的。
从市民社会的内在本质分析,市民社会是由独立的个人作为单位所组成的联合体。黑 格尔给市民社会总结了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市民社会的个体,是一个以满足自己欲望为 目的的自利主义者,他不在乎别人的欲望是否得到满足;二是作为一个联合体,彼此之 间必须相互依赖。“利己的目的,就在它的受普遍性制约的实现中建立起在一切方面相 互依赖的制度。”(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98页。)这种市民社会的特色是 ,在这个社会中,一切东西,包括劳动力都成为了商品,所有的东西都待价而沽,人与 人之间的关系成为市场式的关系,人们所争取的是自己的利益,与别人交往的目的是希 望通过交换来满足自己的欲望。市民社会的逐利性与寻求社会利益最大化之间的矛盾难 以调和。
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运作规律看,自亚当?斯密提出市场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 能够使资源配置得到最大效益这一经济学的重要命题以来,市场就成为了自由竞争时期 决定生产、交换和分配各个方面唯一手段。基于自由竞争的理论,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是一致的,追求个人利益的结果就是促进了社会利益。(注:萨缪尔逊:《经济学》(第 12版)下册,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689页。)古典自由主义者认为,社会进步和&
nbsp;文明的源泉在于个人的行为中,个人自由发挥才能的天地越大,社会的进步越快;相互 竞争的个人与社会之间有一种天然的和谐。因此,要增进社会利益必须以充分实现个人 利益为前提,法律也必须以保障个人利益为目标,保障个人利益和权利的实现。
然而,市场经济并不如同古典自由主义者所认为那样万能的,市场本身并不可能使个 人利益总是与社会利益自然地协调一致。当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垄断以后,市场经济的 负面影响日益凸现,自由竞争导致的垄断反过来大大限制了自由竞争,个人利益不仅不 能与社会利益相一致,而且还会直接危害社会利益。例如,公共产品的生产因为缺乏竞 争性和利润导致无人问津;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与社会追求经济、政治、文化协 调发展的目标产生矛盾;社会有效需求不足与私人盲目追逐利润导致生产无限扩大,造 成生产相对过剩的经济危机;效率与公平的矛盾难以化解,个人价值取向和社会价值取 向的矛盾不可避免,这些现象都是市场失灵所导致。人们终于清醒地认识到,个人利益 和社会利益并非完全一致,纯粹的市场并不能解决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社会上 的每个人都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个人利益离不开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且个人利益是 要由社会利益来为之提供实现的外部条件。
市场失灵产生的负面影响,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促就了国家干预理论的诞生 .国家不能再充当“守夜人”的角色,而是要运用“看得见的手”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 .在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时,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对不利于社会利益的行为加以 限制 《论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本质 ——兼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