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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民工工资中的法律问题


法律规定的,因而是无效和不受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就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在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四、制裁拖欠民工工资的法律手段

  在对拖欠工资的认定上,应当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来界定“拖欠”行为根据《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因此,工资发放的时间最长为1个月,当月工资未按时发放即为拖欠;工资必须足额发放,不足部分也为拖欠。所以,对工资拖欠的追偿和制裁应当是一种日常性行为,而不是到年底才进行运动式的突击。拖欠工资包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在对拖欠工资的追偿上,应当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向动监察部门举报是一种便捷的方式,《劳动监察规定》第8条关于劳动监察的内容就有“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也规定地方各级劳动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设立举报待室,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或录音)到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举报人当面口述举,应当进行笔录,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举报人要求告知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该举报人。对于拖欠工资,劳动行政机关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也是追偿工资的有效手段,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的审判,制裁职业中介机构的欺诈行为和用工单位拖欠工资行为。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要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纠纷,应及时受理,并在准确界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做出公正裁判。在司法环节,凡涉及到拖欠民工工资的案件,民工完全可以享受及时审理、先予执行、免费受理、司法援助等优惠政策。

  向主管部门举报也是可以运用的方式。政府可以依据举报对违法企业予以制裁。如北京市建委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对建筑企业恶意欠付民工工资并造成社会影响的,将实行一票否决制予以清出北京建筑市场。

  应当看到,我国法律对于拖欠民工工资的制裁仍有进一步强化的必要。一方面是对工资拖欠的追偿仅限于对拖欠额度的补发上,甚至连补发都难以足额,而如果追偿成本、拖欠利息、拖欠造成民工的损失等在事实上都得不到救济,这在某种程度上无异于鼓励拖欠。另外,可以运用刑罚制裁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人,通过严厉的惩罚来制止和消除这一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这方面,新加坡的法律为我们提供了参考与借鉴。新加坡法律规定:雇主以预付为由,对工资做出利息之类的扣除或者在工作地点向劳动者出售商品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年以下徒刑;且可两者并处;克扣劳动者工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6个月以下徒刑,且可两者并处。⑤(原载于《法学杂志》2004年第2期)

  注释:

  ①康劲:务工论影响的法院追薪能持续多久?,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4日。

  ②刘旭:《国际劳工标准概述》,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

  ③史尚宽:劳动法原论(“台北正大印书馆1978年版第33页。

  ④张天蔚:《理清拖欠民工工资的“债务链”》,载《北京青年报》2003年12月8日。

  ⑤王益英:《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92页。

拖欠民工工资中的法律问题(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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