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本体论纲
的范畴,而不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下面让我们对这种事实做一些具体分析。
事实不同于客观存在的事物,并不是某种对象式的实体。正如罗素指出的那样:“当我谈到一个‘事实’时,我不是指世界上的一个简单的事物,而是指某种性质或某种事物有某种关系。因此,例如我不把拿破仑叫做事实,而把他有野心或他娶约毖芬叫做事实。”[17]维特根施坦在其《逻辑哲学论》中也对事实与事物作出类似的区分。的确,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事物,人们只是有一个概念来反映,并用一个词语来表达和指称;而对于事实,则必须用一个判断来反映,并用一个句子来表达和陈述。因此,我们说,事实并不像事物那样,是某种对象式的实体,而是客观事物或现象的某种实际情况(某物具有某种性质或某些事物具有某种关系)。正因为如此,作为社会存在的事实,不能仅仅是某些性质和关系的纯粹存在,它还需要人在具体的经验中对其中的性质和关系进行确定。一种事物往往有多种性质,这些事物性质之间往往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而人只能对其中的某些性质和关系做出确定。现在,我们似乎还不能简单地说“事实是主客体的统一”,因为这样不仅不能解决什么问题,而且还可能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误会。
事实作为经验对象存在于我们的意识之外,但作为经验内容却存在于我们的意识之中。许多人在这里陷入一个自德谟克里特时代以来哲学界争论不休的悖论:同一个东西,却同时存在于两个不同的地方——既在外部空间,有在人的心灵里。根据一般的逻辑,这似乎不可能。因此,有人断言,那肯定不是一个东西,而是两个东西。新闻学研究中“事实”与“新闻”的对立,其根源也在这里。本世纪初,威廉.詹姆士用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揭示了这个谜底:“这个谜归根到底和一个同一的点为何存在于两条线上的谜是一样的。如果这个点处在两条线的交点上,它就能够同时存在于两条线上。”[18]我认为,抛开詹姆士的基本哲学立场,站在实践唯物主义的立场上,把事实看作人在实践活动中与事物自身的一系列性质和关系相遇的某个“点”是合适的。作为社会存在的事实正是处在这两个进程的交点上:一个是人在实践活动中形成的认识或思维进程,一个是事物自身性质、关系的自然进程。两个进程分别把事实连结到不同的组里,使它既属于这一组,又属于那一组。在这种情况下,把事实归入任何一组看似都有道理,但又都有一定的片面性。唯有在上述两个进程的交点上才能真正把握事实。
根据上述观点,事实必然包含两种成份:客观成份和主观成份。那么,如何看待事实的客观性呢?这里的根本问题在于:事实的客观性与社会性是统一的。脱离人类社会的客观性与脱离人类社会的主观性一样,是毫无意义的。人总是根据自身在实践中获得的认识条件来经验和断定事实,他无法超越这些条件去把握绝对客观的事实。一句话,人是在社会共同认识的范围内来界定事实的客观性的。我这样说也许太抽象,那就让我从对事实的具体分析中进一步阐明我的观点把。先看“单元事实”,维特根施坦把它称之为“原子事实”,指分析事实的最小单位,它本身不可能再分解为任何事实。“单元事实”具体的表现形式当是主词和谓词构成的陈述,如“北平解放”、“拉宾遇刺”等。陈述中的主词当有一定的实指性,或指向某个人,或指向某个物,或指向某一地区,或指向某种现象;谓词则是对主词所处某种状况的断定,没有明确的实指性。一般看,主词的客观性似乎不构成问题,[19]关键在谓词部分,因为任何“断定”必然依赖于一定的认识形式。正是在这套形式上,许多哲学家伤透了脑筋,康德的认识论几乎就是为了它而展开的。这里我只能原则性地说明一下我们的观点。从实践唯物主义的观点看,人所具有的一切心理结构和认识形式并不是什么神秘的东西,而是在漫长的社会实践(首先是使用、制造工具的物质实践)活动中逐步获得的。人对外部世界的感知形式不过是人在实践活动中无数次感知经验的不断保存、积累,最后内化、凝聚和积淀的结果,它对全体人类社会来说具有普遍的“通约性”。就是说,每一个正常的人都是用这套感知形式来断定事实的,而这种断定又是为其他人所承认和理解的。例如,“北平解放”中的“解放”,“拉宾遇刺”中的“遇刺”,我们都承认并理解它们的意思。因此,“单元事实”中谓词的客观性便在人类社会认知形式的普遍“通约性”中得以存在。再看“多元事实”,维特根施坦称“复合事实”,它是几个“单元事实”组合而成的。由于“多元事实”原则上可以拆卸为一个个“单元事实”,如“世界驰名的文化古都,拥有二百余万人口的北平,本日宣告解放”便可拆卸成二个“单元事实”,其客观性似乎不用多说。[20]
新闻本体论纲(第5页)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想,我已经基本上解决了“事实”与“新闻”的同一性问题。因此,下面的结论也许就不会显得太“离经叛道”了:新闻不是事实的什么反映,不是事实的报道,也不是事 《新闻本体论纲(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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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不同于客观存在的事物,并不是某种对象式的实体。正如罗素指出的那样:“当我谈到一个‘事实’时,我不是指世界上的一个简单的事物,而是指某种性质或某种事物有某种关系。因此,例如我不把拿破仑叫做事实,而把他有野心或他娶约毖芬叫做事实。”[17]维特根施坦在其《逻辑哲学论》中也对事实与事物作出类似的区分。的确,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事物,人们只是有一个概念来反映,并用一个词语来表达和指称;而对于事实,则必须用一个判断来反映,并用一个句子来表达和陈述。因此,我们说,事实并不像事物那样,是某种对象式的实体,而是客观事物或现象的某种实际情况(某物具有某种性质或某些事物具有某种关系)。正因为如此,作为社会存在的事实,不能仅仅是某些性质和关系的纯粹存在,它还需要人在具体的经验中对其中的性质和关系进行确定。一种事物往往有多种性质,这些事物性质之间往往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而人只能对其中的某些性质和关系做出确定。现在,我们似乎还不能简单地说“事实是主客体的统一”,因为这样不仅不能解决什么问题,而且还可能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误会。
事实作为经验对象存在于我们的意识之外,但作为经验内容却存在于我们的意识之中。许多人在这里陷入一个自德谟克里特时代以来哲学界争论不休的悖论:同一个东西,却同时存在于两个不同的地方——既在外部空间,有在人的心灵里。根据一般的逻辑,这似乎不可能。因此,有人断言,那肯定不是一个东西,而是两个东西。新闻学研究中“事实”与“新闻”的对立,其根源也在这里。本世纪初,威廉.詹姆士用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揭示了这个谜底:“这个谜归根到底和一个同一的点为何存在于两条线上的谜是一样的。如果这个点处在两条线的交点上,它就能够同时存在于两条线上。”[18]我认为,抛开詹姆士的基本哲学立场,站在实践唯物主义的立场上,把事实看作人在实践活动中与事物自身的一系列性质和关系相遇的某个“点”是合适的。作为社会存在的事实正是处在这两个进程的交点上:一个是人在实践活动中形成的认识或思维进程,一个是事物自身性质、关系的自然进程。两个进程分别把事实连结到不同的组里,使它既属于这一组,又属于那一组。在这种情况下,把事实归入任何一组看似都有道理,但又都有一定的片面性。唯有在上述两个进程的交点上才能真正把握事实。
根据上述观点,事实必然包含两种成份:客观成份和主观成份。那么,如何看待事实的客观性呢?这里的根本问题在于:事实的客观性与社会性是统一的。脱离人类社会的客观性与脱离人类社会的主观性一样,是毫无意义的。人总是根据自身在实践中获得的认识条件来经验和断定事实,他无法超越这些条件去把握绝对客观的事实。一句话,人是在社会共同认识的范围内来界定事实的客观性的。我这样说也许太抽象,那就让我从对事实的具体分析中进一步阐明我的观点把。先看“单元事实”,维特根施坦把它称之为“原子事实”,指分析事实的最小单位,它本身不可能再分解为任何事实。“单元事实”具体的表现形式当是主词和谓词构成的陈述,如“北平解放”、“拉宾遇刺”等。陈述中的主词当有一定的实指性,或指向某个人,或指向某个物,或指向某一地区,或指向某种现象;谓词则是对主词所处某种状况的断定,没有明确的实指性。一般看,主词的客观性似乎不构成问题,[19]关键在谓词部分,因为任何“断定”必然依赖于一定的认识形式。正是在这套形式上,许多哲学家伤透了脑筋,康德的认识论几乎就是为了它而展开的。这里我只能原则性地说明一下我们的观点。从实践唯物主义的观点看,人所具有的一切心理结构和认识形式并不是什么神秘的东西,而是在漫长的社会实践(首先是使用、制造工具的物质实践)活动中逐步获得的。人对外部世界的感知形式不过是人在实践活动中无数次感知经验的不断保存、积累,最后内化、凝聚和积淀的结果,它对全体人类社会来说具有普遍的“通约性”。就是说,每一个正常的人都是用这套感知形式来断定事实的,而这种断定又是为其他人所承认和理解的。例如,“北平解放”中的“解放”,“拉宾遇刺”中的“遇刺”,我们都承认并理解它们的意思。因此,“单元事实”中谓词的客观性便在人类社会认知形式的普遍“通约性”中得以存在。再看“多元事实”,维特根施坦称“复合事实”,它是几个“单元事实”组合而成的。由于“多元事实”原则上可以拆卸为一个个“单元事实”,如“世界驰名的文化古都,拥有二百余万人口的北平,本日宣告解放”便可拆卸成二个“单元事实”,其客观性似乎不用多说。[20]
新闻本体论纲(第5页)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想,我已经基本上解决了“事实”与“新闻”的同一性问题。因此,下面的结论也许就不会显得太“离经叛道”了:新闻不是事实的什么反映,不是事实的报道,也不是事 《新闻本体论纲(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