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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农村养老保险试行情况的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迅猛发展,已经建立起以养老、医疗、失业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体系。但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还很不完善,还仅限于城镇劳动者,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还没有列入社会保险范围,尤其是已经从农业劳动中转移到非农产业、转移到城镇的农民工,大部分没能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他们的生老病死伤残失业得不到保障,将给社会留下隐患。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腾飞、社会的进步,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尤其是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应当摆上议事日程,认真加以解决。
  
  近年来,东南沿海地区的一些地方开始试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但据调查,进展情况不容乐观:一是参保人数少,二是缴费比例低,制约了农村养老保险的全面铺开。
  
  为什么会造成这些问题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无法可依。农村社会保险各地规定不一,没有法律约束力,基层无法操作,农民无法可依,参保积极性也就大打折扣。二是没有统一的缴费费率。各地制定的费率高低不一,高的,农民承受不了,低的,无法养老;收缴也难,造成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怀疑和不理解。三是宣传力度不够。广大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不了解。不仅如此,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认识,除了具体经办单位的人员外,连主办单位(劳动保障或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是知之甚少。四是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农村社会保险工作有的仍然留在民政部门,有的已经划归劳动保障部门管理,造成工作脱节,管理混乱。五是退休待遇低。早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有的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了退休待遇,但由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少,时间短,退休后养老金很低,不能保障基本生活,也因此,造成其他群众对农村养老保险不理解,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识差。六是手续繁琐,领取不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一般都是断断续续的,缴费不定时也不定额,每到符合退休条件需要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要进城确认身份、年龄、缴费、时间等,农民费时费力费钱;而达到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还得进城领取养老金。这些,参保人员意见很大,从而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社会养老保险缺了农村养老保险就不是完善的社会保险。如何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加快立法步伐,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加快《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步伐,在制定这部法律的过程中,千万别忘了把农村社会保险纳入立法范畴。对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应以鼓励和提倡为主,并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把农民都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凡是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农民,法律应规定必须依法强制参加农村社会保险。对转移在城镇各类企业、乡镇企业就业,以及劳务输出在县外企业就业的农民,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执行,由用人单位代收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其个人部分记入个人帐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参照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执行,由税务部门代为收缴,个人部分记入个人帐户;村干部、义务兵、计划生育户等特殊对象由主管负责部门每年一次直接缴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普通农民以自愿为原则,可按月、按季、按年,主动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缴纳。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应实行储存积累式,并实行统一的费率,便于宣传、便于操作、便于计算。各地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生活水平、农民工赡养人口数等基本指标,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确定农民的退休年龄男女均为60周岁,基本缴费年限为10年,并确定每年缴费标准多少,或在退休年龄前10年一次性缴费多少,根据缴费年限、缴费金额等计算出退休可享受的待遇水平。把缴费年限、金额、到达退休年龄后可享受的待遇标准、以及一次性缴费金额与退休后享受待遇标准设计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退休享受待遇情况一览表,让参保人员一目了然,这样既便于宣传,又容易操作、便于计算,还有利于吸引农民主动积极参保。此外,由于各地农村的情况不尽相同,农民家庭生活水平参差不齐,农民收入不稳定,因此,在建立最低缴费基数和统一费率的基础上,应实行灵活的缴费方式,即实行储存积累式,允许农民有钱时多缴、无钱时少缴、生活困难时不缴。农民可以在有钱时一次性缴纳,可以分年度按规定基数缴纳,也可以三年、五年缴一次,最后统一结算的办法以储存积累式来参加农村社会保险。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农村社会保险大量工作在农村,宣传发动、调查摸底、保费收缴、养老金发放等所有工作都在农村,与农民群众面对面。但是,从目前已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地区的情况看,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只在县级以上才设立,乡镇没有建立机构,保费收缴一般都是委托乡镇民政、计生、银行、信用社等部门办理。这样,不利于推行农村社会保险工作。农村乡镇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事务所,并尽快承担起农村社会保险的各项工作,推进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制定补贴制度,提高农村参保人员退休待遇,确保参保人员退休生活有保障。各地应通过各种形式筹措一笔资金,比如乡村提留款、财政补贴、发动社会各界捐款、罚没收入等,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对主动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给予一定补助,目的就是要提高参保人员的退休待遇,确保农民退休生活有保障。当然,补贴数额和补贴对象应根据各地的实际详细计算,并实行公示,只能对家庭生活确实比较困难、从事农业劳动、没有其他收入、个人主动要求参保的农民实行补贴。
  
  实行基金手册制度,建立个人帐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要建立缴费基金手册制度,这就像给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吃上“定心丸”,有利于吸引和鼓励农民参保。各地应根据农村的实际确定进入个人帐户的比例,凡是已经转移到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农民工,不管其在任何地区、任何单位就业,一律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算个人帐户;从事个体经营者按照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算个人帐户;村干部等特殊参保对象参照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算个人帐户;对于自愿参保的普通农民,应将他们缴纳的大部分记入个人帐户。
  
  农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并进一步简化手续。参保农民凡是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就可以享受退休待遇。应尽量简化办理手续。对于参保对象,符合退休条件,可以享受退休待遇的农民,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及时向县级以上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经县级以上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再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并实行公示;经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再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直接帮助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并通知当事人。农民的养老金应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农民,由县级以上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给《农民退休证》的同时,发给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折,并由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退休农民的养老金按月存入农民居住地的银行或信用社,以便退休农民不进城就可以按时领到养老金。此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要注意做好跟踪管理,定期了解辖区内退休农民的情况?熏及时掌握农民的身体状况,防止保险基

金流失。
  

对当前农村养老保险试行情况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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