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为劳动争议当事人职工方提供法律服务之思考
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
按事项划分,工会可以为职工提供的法律服务有:法律咨询、证据搜集、代书诉状、出庭辩护、申请执行等等。在仲裁或诉讼的过程中,证据是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比较难做的工作。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做出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方面的举证责任之规定,但是,作为主张者,职工一方的举证也还是必要的。然而,职工一方举证相对来说存在着较大的困难。而工会则具有了解甚至是掌握这些证据的比较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由此工会便可以掌握一些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书面的证据。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这就为工会取得证据提供了法律的保障。法律赋予的这些权利,都决定了工会具有为职工提供调查取证的比较优势,可以对职工搜集证据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按照服务的有偿性的划分,可以根据各工会、案情和职工方的具体情况分为无偿服务、低费服务、风险性收费服务以及赞助性服务。当然,从理论说讲,工会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原则上应当是无偿的。因为作为工会会员的职工毕竟是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缴纳了工会会费,即便是没有入会的职工,用人单位依法拨缴给工会的职工工资总额2%工会经费中,也含有非工会会员的部分。工会应当充分有效地运用这部分费用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但是,中国工会也有其特殊的情况,有些工会其经费很难支撑全部的工会活动。用工会经费为劳动争议当事人职工方提供法律服务,工会还承担着来自用人单位甚至是当地政府等方面或相关部门领导的有形或无形的压力。为了使工会的法律服务工作能够持续且很好地发展,在职工和会员认可的情况下适当收费也应当予以理解的。当然,工会应当坚持无偿为主、低费为补、赞助自愿的原则。不可否认,有些职工是经济上比较富裕的,他们并不需要工会在财力上获得支持,但是他们需要工会拥有的比较优势予以帮助。对于他们提供风险性服务或者接受其赞助也是无可厚非的。《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也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结束语截止2002年底,全国有基层工会组织171万多个,而全国各级、各产业工会举办的旨于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不过2411个,全国的工会会员号称1.34亿人,2003统计,全国的职工人数接近3亿之众,实际发生的劳资纠纷以百万计。由此可见,工会在劳动争议中对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可以说是任重道远。和目前劳动争议的状况以及职工的需求相比,工会这方面的工作应当说是极其薄弱。解放思想依法维权,在新世纪新阶段,中国工会法律服务工作必将对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中国社会进步的质量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书目:
1.中国工会十四大文件组:《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辅导读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年。
2.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部组织编写:《工会干部培训教程》中国工人出版社,2002年。
3.严军兴:《法律援助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9年。
4.张喜亮:《劳动法律实务》,工商出版社,1997年。
5.张喜亮:《工会法简明教程》,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47233.html
按事项划分,工会可以为职工提供的法律服务有:法律咨询、证据搜集、代书诉状、出庭辩护、申请执行等等。在仲裁或诉讼的过程中,证据是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比较难做的工作。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做出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方面的举证责任之规定,但是,作为主张者,职工一方的举证也还是必要的。然而,职工一方举证相对来说存在着较大的困难。而工会则具有了解甚至是掌握这些证据的比较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由此工会便可以掌握一些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书面的证据。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这就为工会取得证据提供了法律的保障。法律赋予的这些权利,都决定了工会具有为职工提供调查取证的比较优势,可以对职工搜集证据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按照服务的有偿性的划分,可以根据各工会、案情和职工方的具体情况分为无偿服务、低费服务、风险性收费服务以及赞助性服务。当然,从理论说讲,工会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原则上应当是无偿的。因为作为工会会员的职工毕竟是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缴纳了工会会费,即便是没有入会的职工,用人单位依法拨缴给工会的职工工资总额2%工会经费中,也含有非工会会员的部分。工会应当充分有效地运用这部分费用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但是,中国工会也有其特殊的情况,有些工会其经费很难支撑全部的工会活动。用工会经费为劳动争议当事人职工方提供法律服务,工会还承担着来自用人单位甚至是当地政府等方面或相关部门领导的有形或无形的压力。为了使工会的法律服务工作能够持续且很好地发展,在职工和会员认可的情况下适当收费也应当予以理解的。当然,工会应当坚持无偿为主、低费为补、赞助自愿的原则。不可否认,有些职工是经济上比较富裕的,他们并不需要工会在财力上获得支持,但是他们需要工会拥有的比较优势予以帮助。对于他们提供风险性服务或者接受其赞助也是无可厚非的。《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也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结束语截止2002年底,全国有基层工会组织171万多个,而全国各级、各产业工会举办的旨于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不过2411个,全国的工会会员号称1.34亿人,2003统计,全国的职工人数接近3亿之众,实际发生的劳资纠纷以百万计。由此可见,工会在劳动争议中对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可以说是任重道远。和目前劳动争议的状况以及职工的需求相比,工会这方面的工作应当说是极其薄弱。解放思想依法维权,在新世纪新阶段,中国工会法律服务工作必将对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中国社会进步的质量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书目:
1.中国工会十四大文件组:《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辅导读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年。
2.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部组织编写:《工会干部培训教程》中国工人出版社,2002年。
3.严军兴:《法律援助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9年。
4.张喜亮:《劳动法律实务》,工商出版社,1997年。
5.张喜亮:《工会法简明教程》,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
《工会为劳动争议当事人职工方提供法律服务之思考(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