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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抵押若干问题的思考


在先,效力优先”的原则。《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也承认一物多押的效力,对一物多押的情况,只要第二抵押权人及其后的抵押权人是明知的、自愿的,就不应予以限制,不应否定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两物两押的效力。

  房地产权利人为同一抵押人时,抵押人只以房屋或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物抵押给一个抵押权人,而抵押权人在签订合同时又未依法要求抵押人将两物同时抵押,以至于该抵押人有机会将另一物另设一个抵押,应视为前一抵押权人放弃同时抵押的权利,后一抵押权人对两物未能同时抵押亦无异议。对同一抵押人的两物两押合同进行处理时,应把两物同时拍卖,分别计算拍卖价值,分别按两个合同的约定受偿。

  在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主体不同一时,两个合同各不相扰。在处理抵押物时,应将房地产同时拍卖,分别计价,分别按两个合同受偿。

  需提及的是,如果房屋抵押权人先行使用抵押而将房屋连同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一同拍卖,他只能就房屋卖得价金优先受偿,那么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之前,对于拍卖土地使用权所得价金的处理,应当向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公证机关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抵押

  《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这一规定表明:土地使用者是无偿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本身由于未支付土地出让金,因此当事人不能设置抵押,必须经“评估”、“核定出让金数额后”方可设置抵押。因此,未经过上述两程序的,抵押无效,且登记机构的办理登记行为违法。

  根据《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根据房地产管理法规,作为土地使用者,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以房屋连同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土地使用者仅仅是在房地产上设定了担保物权,并未转让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也无须交纳出让金。当抵押房地产被拍卖时,虽然土地使用权人是被迫的,但已经构成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拍卖房地产的价款中,包含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随着房地产的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法定义务也随之转移。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首先从拍卖抵押房地产的价款由交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对于剩下的余款,抵押权人才可以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权人要详细了解抵押人提供的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6、房地产抵押后土地上新增房屋的受偿问题

  《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

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的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房地产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抵押物。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一是以房屋连同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其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二是 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该土地上新建造的房屋。房地产抵押合同 签订后,并依据法定程序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依法取得了房地产抵押权。抵押合同签订时,是以现实存在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标的物进行抵押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新增的房屋,不是抵押合同确定的抵押权客体对象,不能作为抵押物。

  (2)、抵押房地产拍卖时,对新增房屋的处理。虽然房地产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但一旦抵押房地产的土地上新增了房屋,其房屋和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便不可分。当需要拍卖抵押房地产时,新增的房屋虽不属抵押财产,但应同抵押房地产一同拍卖,如果拍卖时将新增房屋从拍卖的抵押房地产中剥离出来,使新的房屋所有权与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不一致,则这一新增的房屋权利就无法得到实现。所以法律规定,拍卖抵押房地产时,可以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房地产一同拍卖。

  (3)、新增房屋的拍卖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拍卖抵押房地产时,虽可一同拍卖,但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其前提是新增的房屋不属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只能对抵押房地产的拍卖所得优先受偿,无权对新增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当抵押人即为债务人时,抵押权人可以用新增房屋的拍卖价款进行清偿;当抵押人为第三人时,抵押权人无权对抵押人新增房屋的价款进行清偿。

  参考文献:

  1、王利民《关于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探讨》

  2、陈书荣《解读土地使用权抵押相关问题》

《关于房地产抵押若干问题的思考(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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