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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思想与当代法制——反思与前瞻


而这时则必然需要建立起新的体现中国社会主义理想的的法学理论的法的价值的体系的建立。毛泽东说我们不但善于破坏一个旧世界还善于建立一个新世界。于是,在无法制建设经验的情况下参考前苏联的法制建设经验及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前苏联的法学理论体系是20 世纪30年代以维辛斯基的理论为指导建立起来的,本身就不科学。维辛斯基是斯大林大清洗时期前苏联的高级检察官,曾积极参与了对一批前苏联高级领导人的残酷迫害,如布哈林、季诺维也夫,加米日涅夫、拉狄克等人的被害都与维辛斯基有关,他的法学理论的核心是指法归结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和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发的本质方面,认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在法的功能方面,认为法是单纯的阶级镇压的工具和统治工具。([10]同前注[7]PP388—389)进而在我国发展成为“以阶级斗争为纲”,将这一学科逐渐演变为“以政代法”。事实上发展了维辛斯基的法学理论体系并将之极端化。这一理论基本上奠定了共和国法学理论的基础。包括现在的表述仍然是: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法律是政治控制的工具。
似乎这一过程粗看起来仅仅是单纯的苏联模式的引进和借鉴,其实质,还有着深刻的内在因素,即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关于法的价值的理论的影响。前文有述,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之关于法的价值的思考,得出的理论是法的统治功能,法是治理国家统治人民的工具。所以,苏联的维辛斯基的法学理论体系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并不相悖。甚至可以说,这一理论在中国的重新植根与发展,在某中程度上是一种历史的倒退。正是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价值理念在中国前社会主义时代的体现,而这,几乎给共和国造成了灾难性的影响。
当然,自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思想的大解放,迎来了法制建设的新时代,法学理论建设,传统法学理论的反思,法的价值理论的思考也迅速发展。甚至有的理想主义法学者认为已经“初步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体系。”([11]同前注 P389)究竟形成了没有,本文不做探究,只是当前社会对与前社会主义的专制遗物也即是维辛斯基的法理体系并没有清除,传统法律思想中的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的理论并被彻底否定,甚至还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
毕竟还是有不少让人看了高兴的事,比如《宪法》中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只是这里的依法治国与现代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一断于法”的法治有多远,有与现代意义的法治文明又有多近呢?而法治国家的社会主义特色又是怎么体现在发的价值追求中的呢?这些都留待后文分析。
(二)、人治思想借尸还魂的祟祟鬼影
在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中,这里之所以用“鬼影“之说,乃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的所有规定中都没有肯定人治的思想甚至是坚决在法律中对人治予以否定,也就是说法律是不允许以人为治的以人代法的。但是谁也不会否认我们的确看到了在法制建设中人治行为的普遍存在,是以这里用“鬼影”来描述。而“借尸还魂”是指,在宪法明确规定依法治国的原则的情况下,不少人在开历史的倒车,借用“德治”之尸体以还其“人治”之本质的真实用心。
人作为社会的存在,在治理国家,以及在推行法治的过程中作用至为重要。韩非说“任人以事,存亡治乱之机也。”“察士然后能知之,不可以为令,夫民不察。贤者然后能行之,不可以为法,夫民不尽贤。”([12]《韩非子.八说》)再及后世的毛泽东说“……干部是关键”。
德治的历史则比法治更久,但都不过是借德治之名而施人人治之实,而近代中国的法制进程的历史可以说就是法治与德治(人治)的斗争的历史。20世纪的前50年的历史学界早有公论。
自1949年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情况又是怎么样的呢?建国以来,对于是采用人治还是采取法治,党内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见解,从而形成党内斗争的焦点。毛泽东同志是熟读二十四史,了解中国历代的统治经验的,由于他受到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他基本上是强调人治的主张的。特别是丛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随着他个人专断的发展,他重人治,轻法治的倾向越来越明显,因而在“文化大革命”以前,法律在全党全军乃至全国都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中国的法治处于不完备不健全的状态。到了“文革”时期,他的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所产生的影响就更大了。([13]朱晓燕《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载www.law-lib.com)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已无法律可言,而社会体制的运作、社会机器的运行必然需要某种规范,于是党的政策、领导人的讲话理所当然的行使了这样的功能。这个时候的这种“规范”(如果还叫规范的话)有个最基本的特征,那就是它的道德化。而在无法可依的时代,道德很大程度上就是法律,这个时候则有面临一个道德法律化的问题。如果道德全部法律化,无疑会大量增加社会成员的义务与责任,而相对减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如果法律全部道德化,人们或许会无限夸大社会舆论等道德力量的作用,其代价却是整个社会失去了足以制止剧烈冲突的有效手段而陷入动荡不安的状态之中。([14]同注[9] P374)所以,当时有林副统帅说:对于毛主席的话理解的要执行,暂时不理解的也要执行。为什么理解不理解的都要执行呢,那就是在他说这话的谁有个预设的前提——毛主席他老人家的话是对的。那为什么他的话有必然是对的呢——因为他是智慧和道德的化身。Aristotle曾经说:凡是不凭感情因素论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是全不带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是谁都难免有感情。([1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 1981.P163)所以这种理解不理解的都要执行下的统治和治理本质上就是独裁。正如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陈独秀晚年在他的《我的根本意见》中写到“所谓‘无产阶级独裁’根本没有这样的东西,即党的独裁,结果也只是领袖的独裁,任何独裁制都和残暴、蒙蔽、欺骗、贪污、腐化和官僚政治是不可分离的。”([16]《看世界》2003。NO.7 P34)的确是那样,在我看来无产阶级在很大意义上说也只是个道德概念,而阶级专制的边面上看来是一个集团的统治,而这个集团(事实上可以说并不存在)能实行专制么,显然不可以,那唯一的结果就是无法无天的领导

人的专制,即独裁。而人治(包括德治)的本质就是个人独裁。这种独裁的预设前提是该独裁者是道德的化身。
尽管我们有了近20年来的法制建设的努力和巨大进步,但最近传统法律思想的余毒却有复苏的迹象,比如“以德治国”之类的谬论。
德治,它的另一种话语表达方式就是有德的人的人治。当代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中,有与传统法律思想的余毒,还有一些值得探讨的话题,比如廉吏法制。着可归之于古人之“国家之败,由官邪也”以及“干部是关键”的论调,当然廉吏也是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法家提出的“名主治吏不治民”,孔子“为政在人”,荀子“有治人,无治法”。的确,徒法不足以为治,繁法也不足以为治,制定严密完备的法令是容易的,而真正要使之付诸实施并深入人心则并非易事,它要通过执法者公平执法和民众自觉守法来实现。([17] 同注[13])但是廉吏在起作用的时候必须以现在的法律制度为前提,否则又会陷入人治的陷阱。而在当今中国法制建设中,由于很多方面的法制的不健全,以及行政主导的传统思维,出现了一些以改革先锋形象出现的强人,比如仇和现象就很值得关注。([18]仇和本人甚至说,在目前,要推进改革,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需要依靠廉吏之治,以人治的强行手段让人民认识法制并推动法制建设,尽管还有不少的喝彩,但我认为只是本末倒置。)
在中国当代的法制建设的顺利推进中在理论上还有一个更大的困局。在法自君出的封建社会里,皇帝一方面凌驾于法律之上,另一方面在一定条件下也遵守法律的规范。中国古代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几次盛世局面,如成康之治,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盛世所表现出来的共同特征就是社会秩序稳定,吏治清明……良好的法律秩序成为盛世最明显的标志,法盛则政兴。……依法约束权利,法治句能得以维持,盛世就有可能出现;权利超越了法律,社会秩序就会混乱,以发起了约束权利是维系法治的根本,古代如此,现代也如此。……我国的司法执法状况与法治的内在要求仍相距甚远,长期以来……权大于法的现象仍很突出,……以权压法……仍很普遍。([19] 同前 [13])这里也有一个基本的前提,那就是社会的统治者的统治权利的合法性的不容质疑性。同样推之,在当今中国亦是

传统法律思想与当代法制——反思与前瞻(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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