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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权的困境:明代史个案研究


不得征税”,“违反它相当于实行暴政,恪守它就相当于服从法律”。 就是说,在国家赋役法之上还应有更高一级的法,那就是“无纳税人同意不得征税”原则,此项法律原则的两个潜在要件是:第一,纳税人的同意意味着他们有权选择政府和决定政府的规模与功能,从而控制政府财政,第二,纳税人的同意决不是无对价的,其对价必须是国家承诺并切实履行保障人民财产权的法定义务。然而,中国的皇帝却没有这些个观念,他们把赋役视为农民的天然义务,法律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赋役立法何须经过农民的同意?他们从来都是把暴政视为当然!明后期的财税改革,虽然以法明文界定了赋役额度、征收程序和计量方法,但它没有建立起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契约,国家法律和民间私有财产之间依然关系紧张甚至是激烈冲突的。这是专制主义政体下赋税制度的本质,这个本质决定了它的命运。


结 语

黄仁宇说,朱元璋擘画下的明朝带着不少乌托邦的色彩,他要把一个地跨数百万英亩土地的国家整肃成一个严密而又均匀的体制。 在我看来,维持广泛的小自耕农经济,辅以黄册里甲制度的严密管制,通过征派赋役养活国家机器,可能就是朱氏乌托邦的实质内容。但是,这个乌托邦不可避免地陷入了积重难返的地权困境。一方面,开国之初广泛的小自耕农经济在中叶以后便被不可遏止的地权集中浪潮所吞噬,土地集中导致了越来越多的流民,产生大量佃农,地主凭借土地垄断对佃农进行过度盘剥。另一方面,明初按地权分散状态设计的赋役制度日益失效,官府不断膨胀的财政需求和无法遏制的非法征敛成为民间社会的不堪承受的重负,晚明的财税改革已经无力医治这一深入制度骨髓的恶疾,国家机器的败坏已无法挽回。农民的赤贫和财税制度以及国力的衰微是互为因果的,于是,我们便看到中国传统社会自我矫正机制的自然启动——农民暴动和外族入侵导致朝代更迭。然而,周期性的改朝换代并没有带来任何政治和法律制度上的实质进步,每一次大动荡都回到原来的起点,历史呈现出原地踏步式的恶性循环,没有哪个专制王朝能够走出地权的困境。
地权困境的症结在哪里?本文从法律和政治制度的视角作如下回答:第一,法律未能给予一切私人财产同等待遇、同等保护。官府不尊重人民财产权,任意(即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征用人民私有财产,因此,自耕农的破产不可避免,地权的不公正集中无法遏止。第二,服务于朱氏乌托邦的里甲制度、城乡分隔、抑商政策等等,剥夺了人民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试图把农民永远束缚在农村、不准他们另谋出路的法律适得其反地阻滞了城市化的发展、强化了农村的土地垄断、恶化了地权困境,使社会越来越不稳定、地权越来越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第三,最关键的是,由于人民无权选择政府,无权决定政府的规模和功能,无权决定税则,处于自我道德管束状态的政府逐渐变成骑压在民间社会上的无限膨胀、贪婪攫取的腐败集团。于是,在统治集团对民间社会的财富汲取与民间社会对国家提供财产权保护的诉求之间产生了尖锐的对立和冲突。如是三点,我将之归结为专制主义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固有特征。因此,明代地权困境的实质是整个专制主义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困境,回避这一要害问题,奢谈政府官员的道德教育和纪律约束,寄希望于政府定期调配土地或者“薄赋轻徭”减轻农民负担,都无异于缘木求鱼。
专制主义在中国不仅早熟而且特别长寿。虽然先圣们自古就有“取于民有度” 之类的训诫,但这类“民本”思想早已被专制主义驯服,沦为帮凶。正如魁奈所说,“在君主专制的国家里,最关心的一件事是任意向国民征税;这种征税看来并不服从于自然规律所规定的规章或限度”。 所以,如果“民”仅仅是事实上的国家之“本”,而不能作政府之“主”,即人民无权选择政府、无权决定政府的规模和功能、无权决定税则,那么,就没有什么可靠的力量能够防止依靠人民税赋养活的政府演变成“天下财富俱为我用,世上黎民均为我仆”的权贵集团。历史从反面证明:没有专制主义的彻底终结,就没有财产权和自由。


(全文发表于《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卷 第一辑 页246-263)

地权的困境:明代史个案研究(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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