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为研究
证券法》实施后,政府更多地采用多样性的市场调控手段和法律手段。随着风险防范认识的提高,能力的加强,政府风险防范手段必将进一步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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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探索性。我国证券市场是发展中的新兴市场,政府风险防范主要是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实际进行探索性的实践。尤其是在证券市场发育初期,政府风险防范的行为实践也是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客观上需要不断充实和完善。同时,对市场违规行为的防范和监管,由于违规行为本身在不断发生变化,与之相对应的防范行为也需不断改变和提高。
由于证券市场的发展进程受到政府防范风险能力的约束,为使证券市场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政府风险防范行为必然从探索性阶段、从被市场风险行为牵着鼻子走的状况,过渡到前瞻性、事前性的制度防范上来。只有政府风险防范能力超前,才能使证券市场金融创新受到应有的风险控制而得以开展,才能吸引更多的机构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才能使我国的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加快。
《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为研究(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