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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问题三谈


中国需要农会吗

农村问题是中国的基本问题。要解决农村问题,必须建立能够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这是学术界的共识。

在农村的组织结构中,目前存在以下组织:一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层组织残余。依照现行的宪法和法律,这类组织已经不复存在,但其组织残余以及这些组织所培养的组织关系仍然具有一定的影响。在个别地区,过去的大队长和小队长仍然是当地的核心人物,他们仍然能够运用传统的组织余威干预地方事务。二是在传统的宗族势力下建立起来的自治组织,这类组织以家族为纽带,在一个自然区域或较小范围的行政区域内影响着村民的日常生活。三是依靠现代法制建立起来的新型的自治组织。这三类组织结构在农村地区相互交织,构成了一个复杂的农村社会系统。目前,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各级机构都试图通过强调村民委员会这一自治组织的合法性,来达到组织村民参加社会活动的目的。但现在来看效果并不是很理想。村民委员会的建立,既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也受到传统宗族势力的挤压,在个别地区村民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之间也存在着摩擦。作为村民的自治形态,村民委员会已经很难发挥其作用了。

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现在的村民委员会是代表村民行使农村自治权利的基本表现形式。但是,由于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一些村民错误地认为村民委员会还是传统意义上的大队和小队,是政府为实施行政管理而设置的机构。因此,他们对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主动参选村民委员会缺乏积极性。一些地方乡镇政府不合法的操作,更加重了村民的疑虑,使得这些地区的村委会选举流于形式。在一些发达地区,由于村民看到了村委会在决策过程中的巨大权利,因此又借重传统的宗族势力,暗地里操纵选举,使得村委会难以从根本上成为代表当地大多数村民利益的自治组织。

可以说,在现行的政权结构与传统宗族势力的双重挤压下,中国的村民委员会面临着无法发挥作用的危险。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学者提出借鉴中国民主革命时期的一些做法,在农村打破原有的宗族结构,限制或剥夺少数富裕农民的权利,建立真正为农民说话的农会组织。

这是带有理想主义的乌托邦式的制度设计。从表面上看,农会组织能够代表农村多数农民的利益。但在现有的文化传统下,农会有可能会异化为第二个村民委员会,在运行的过程中还有可能被地方政府和少数宗族势力操纵。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办法不是以新的组织取代旧的组织,不是离开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另立新的农村自治机构,而是从更深层次考察村民利益到不得切实保障的原因。

在中国农村,行政权力的不受节制已经称为常态。村民委员会实际上已经沦为地方政府敛财的工具。如果村民委员会无法与地方政府在利益分配上达成一致,或者村民委员会无法执行地方政府的政策,那幺村民委员会可能面临解体的危险。因此,解决的办法是,一方面,通过宪法和法律从根本上强化农民的权利,与此同时,减少地方行政机构设置,为村民委员会行使自己的权利提供宽松的政治空间。另一方面,为了摆脱地方传统宗族势力的约束,应该适当缩小村民委员会的权利,让农民有更多自主行使基本权利的空间。

许多人一谈到农村自治问题,都强调加强村民委员会的作用。这是一种天大的误解。村民的权利从根本上还是要依靠村民自己来行使。如果赋予村民委员会这一自治组织太多的权利,必然会损害村民的利益。作为一种民意的表达和执行机构,当前的村民委员会权利不是太少而是太多。在许多方面,村民委员会成为了凌驾于村民之上的一个准行政机构。这是制度设计者当初没有注意到的问题。村民委员会的权利应当是有限的。在涉及到村民基本权利的问题时,村民委员会不能参与其中,更不能代替村民处分重大的权利。例如,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从制度设计上看,土地归全体村民所有,但在具体操作中,土地的征用与补偿实际上控制在村民委员会手中。单纯从权利的配置上来看,似乎村民委员会可以代替村民行使对土地的处分权利,但是,制度的设计者没有考虑到村民的个体差异,没有考虑到村民委员会在决策中可能会出现的代理人失职问题,也没有考虑到代理人的代理成本问题。因此,在农村土地的征用与补偿问题上出现了许多纠纷。依照我国现行的诉讼体制,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构,因此,村民无法通过行政诉讼救济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一些地方,由于村民委员会与征地单位之间合同齐备,因此当村民提起民事诉讼时,法院也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一些法院也驳回了村民的起诉。由于村民委员会的权利过于膨胀,导致村民最基本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在今后的村民委员会制度改造中,应当考虑限制村委会的权利,而不是扩大村委会的权利。当然,从根本问题上来说,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度也应该改变,应该建立与国有土地一样的土地流转制度,让村民能够在土地的流转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中国需要农会吗?在现阶段似乎还不需要。只有当农民的基本财产权利切实得到保障,农民能够而且愿意积极参与社会和政治事务,需要新的代言人的时候,农会的作用才能够发挥出来。我们可以想见,在中国未来的政权结构中,既有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代表,也有代表农民利益的农会代表,还有代表其它阶层利益的各类代表,他们在宪法的框架下,通过合法的途径,及时表达自己的意愿,并通过科学的程序进行利益的博弈,从而最终实现社会的共同进步。

在基本权利尚无法保障,现行的村民委员会受制于地方政府和传统宗族势力,难以发挥作用的条件下,成立农会只会增加农民的负担而不是减轻农民的负担。1Li=^^{O~fkXqbL.&=H.;U?8E+k _E Wl幼教论文i /;d](y*#,oi)v_xDc'^OO

要贫民窟还是小城镇

在中国的学术界,关于农村现代化的命题中,有一个争论激烈的问题,那就是中国的农村现代化应该走“城市化”的道路,还是选择“城镇化”的道路?虽然一字之差,其中所蕴含的内容却完全不同。在城市化论者看来,城镇化无疑是最不经济的现代化之路,因为小城镇的建设虽然可以就近吸纳农民,但是小城镇会与大城市争夺资源,会造成土地等天然资源的浪费,会降低产品的质量,会增加城市的公共设施运营成本等等。在这一呼声中,中国第一个农民城市龙岗镇也悄悄地摘下的农民城的牌子,逐步摸索向现代化大都市过渡的路子。论文中国农村问题三谈来自WWW.66WEN.COM免费论文网

应该说,反对城镇化的理由中,有些是客观存在的。譬如,中国的假冒伪劣商品大多出自中国的小城镇,河北的白沟,福建的石狮,浙江的义乌都曾经以生产低劣商品闻名。尽管现在当地政府已经下大力整治假冒伪劣产品,重新树立了城镇新形象,但仍有一些人将这些地方与仿冒驰名商品的行为联系起来。在一些小城镇的建设中,由于前期规划不够,小城镇成为了新的小集市,与现代意义上的城镇形象相去甚远。目前,个别小城镇确实依靠资源的不合理消耗、以环境污染为代价艰难地支撑着,在这些地方,城镇化的进程可能会随着资源的耗尽与环境的彻底破坏而终止。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农村现代化必然选择城市化,因为中国的城市化面临着巨大的刚性约束,城镇化或许是中国农村现代化的最终选择。

首先,农村人口的膨胀与农村耕地的不断减少,迫使农村新的就业人口必须向农村以外流动。在农民外迁的过程中,有两个制度性因素必须考虑。一是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它要求农民无论出走多远,都必须认同自己的农民身份,进而承担作为中国农民所必须承担的一切义务。二是城市的就业制度,它从客观上决定了农民在城市的就业道路上艰难坎坷。因为许多城市将优先满足市民的就业作为制定政策基本的立足点,农民在城市的就业问题上只能扮演拾遗补缺的作用。在少数发达地区,虽然服务业吸纳了大批的农村劳动力,但是,这些领域农民的就业仍然带有临时的性质,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可以说,农村人口与土地的紧张关系迫使农民离开土地,而城市的就业政策又强迫农民保留原来的身份,从事最不稳定的城市服务工作,这样就使得城市的周围必然会形成以临时工和低收入人口为主要聚集区的贫民窟。中国各大城市城乡结合部的农民村证明了这一点,印度孟买的贫民窟也证明了这一点。

贫民窟的出现是制度挤压的结果。在农村残酷现实迫使农民背井离乡的同时,农民在现代化都市中却找不到身份的认同感,在大都市的繁华中心也找不到落脚之地。城郊结合部的出租房是他们最好的安身之所。这种身份上的落差以及生活上的贫困,必然会滋生出许多不法行为,而少数人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又会加大城市居民与农民之间业已紧张的关系,一旦有重大外事活动或者开展某项清洁城市的运动,居住在城市边缘的农民必然会成为被驱逐的对象,而一次次地被驱逐和一次次的回归,更进一步加重了农民与市民之间的裂痕。在极其拥挤的城市生活中,农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其人格尊严权非常容易受到侵害。而农民这种没有尊严的生活在客观上又会不断地恶化城市的治安秩序。

由于制度的不科学和执行中的非人性化,导致整个社会处在一个极不稳定的状态。这种社会的不稳定性对于中国下一步的发展无疑是致命的。

其次,在一些大城市中,拒绝农民进城不仅有制度因素,还有经济发展因素。城市的现代化一般都伴随着产业的大调整,在一些发达的城市中,传统的第二产业已经迁出了城区,代之而起的是以信息资本为基本特征,以资金的流转为财富的主要实现方式的现代经营模式。作为知识水平不高的农民,很难在这样的行业谋职。城市的产业结构调整客观上也拒绝农民入城。由于城市中仍然存在着缺乏现代经营知识的工人

《中国农村问题三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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