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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观念


或者说这时候根本不需要理由,并不受审查,实践中虽然有律师等提出疑义,但真正变更措施的不多,这样一来,羁押的期限更长了。
人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改革中国的刑事羁押制度,使得羁押的侵害性降到最低,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我认为要真正的改良这一制度首先应当从理念和观念上改革,然后才是制度层面上的改良。只要人还被看作工具,只要人的尊严和权利还得不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关注和尊重,再好的制度也会蜕变。康德说:“作为普遍最低道德标准基础的人性原则永远是把人类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来对待——无论是你亲自所为,还是代表他人。”只有整个社会的人权意识提高到一定的层次才有可能真正的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为此,在刑事羁押制度中就应当彻底贯彻前面提到的各项原则,并在具体的制度上作些改良。
贯彻了上述原则的刑事羁押制度必然是也只能是这样一种制度:1、刑事逮捕和羁押相分离的制度,使逮捕和羁押受到双层的审查,当然,这种审查应当有一个中立者——司法官实施。2、羁押的批准也必须有司法官实施。3、羁押过程中应当持续不断的受到司法官的审查,并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申诉,在发现不符合羁押条件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4、在羁押的批准和审查中应当贯彻羁押法定原则,不能使相对人受到法律预期以外的羁押。5、羁押期限必须变短,贯彻必要和比例性的原则,期间的延长必须严格限制,并由司法官裁定。6、 羁押场所必须和有侦查起诉职能的机关相分离,以贯彻职能区分的原则。7、增强羁押替代措施的多样性和可行性,增加取保候审的适用比率,改变在中国羁押成为常态的非正常状况。8、 建立相对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抑制司法权利的滥用等等。

总之,刑事羁押与人权密切相关,羁押的目的从根本上说就是保障人权,而羁押本身又会导致对人权的侵犯,如何在这两者中找到一个合适的切合点是未来中国人权法学者和刑诉法学者所面对的一个共同的课题,我们反对只保障集体人权,而忽视个人权利的保护;也反对过分强调个人权利的保障,而不顾及整个社会的利益,所以这样一个切合点对我们来说是必要的。两大法系国家现在的相互融合或许说明了当今社会发展的这一趋势,中国的司法改革也应当关注这种趋势。

参考文献:
胡锦光 韩大元 著 《当代人权保障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年10月第一版
孙谦 《论逮捕与人权保障》载于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篇2001年第一期P2.
M•Granston:What are Human Rights?(second),Landon:BodlayHead,1973,P36
参见 《中国人权状况》P1
参见《现代汉语词典》 商务印书馆 1980年版
参见社科院主编 《法律辞典》法律出版社 2004年1月第一版
转引自 孙谦 《论逮捕与人权保障》载于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篇2001年1期
左为民 周长军 著 《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
左为民 著 《价值与结构》法律出版社 2003年9月第3版
田口守一 著《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陈瑞华 《审前羁押的法律控制——比较法角度的分析》载于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篇2002年3期
樊崇义 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版P171
唐亮 《中国审前羁押的实证分析》载于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2001年11期
陈瑞华 《超期羁押问题的法律分析》载于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2000年12期

刑事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观念(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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