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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之完善—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滥用产业行为[19]的行为就没有相应的公力诉讼机制予以匡正。同时,市场竞争的加剧,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必要性突显,而弱者在救济其权利时受多种条件限制。运用公力救济或公益诉讼救济其权利显得十分必要。工会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工会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救济程序的补充。目前,工会组织将注意力集中于法律援助上,工会作为公益诉讼原告提起诉讼是可行的。尤其是一些针对用人单位大范围、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更加显得必要。

    注释:

  [1] 劳动法原论,史尚宽 正大印书馆,1978年重版,第241页。

  [2] 同上。

  [3] 同上,第248页。

  [4] 同上,第285页。

  [5] 同上,第248页。

  [6] 中英劳资争议仲裁制度比较研究,卫民,载《政大法学评论》(台湾)第64期。

  [7] 同脚注5。

  [8] 司法解释:捍卫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松有,《中国社会保障》2001年第6期,10—11。

  [9] 中英劳资争议仲裁制度比较研究,卫民。载〈政大法律评论〉(台)第64期,395页。

  [10] 中英劳资争议仲裁制度比较研究,卫民,载《政大法律评论》(台)第64期,第391页。

  [11] 在民事诉讼程序之外,众多的、与民事诉讼程序不一致的关于劳动争议诉讼的司法解释的存在即是证明。

  [12] 公民诉讼权:宪法与司法保障研究,左卫民、朱桐辉,载《法学》(沪)2001年第4期。

  [13] 同上。

  [14] 顾培东:“论我国民事权利司法保护的疏失”载《法学研究》2002第6期。

  [15] 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2版。

  [16]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第二集)法律出版社。

  [17] 台湾《劳动争议处理法》规定的调解与仲裁程序在于处理集体争议,个人争议则归并入民事诉讼程序。

  [18] 转引自王太高:“论行政公益诉讼”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

  [19] 产业行为是指劳资关系团体双方因利益冲突,在特定程序不能解决的情况下而采取的自救性保护措施,包括罢工和闭厂行为。

浅析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之完善—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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