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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论析


济的高级形式——市场经济的基础上。经过改革开放,伴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和相关经济法律制度的确立,我国的市场经济的规模已经基本形成。原有的权力垄断经济所赖以存在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不复存在,人治也就失去存在的现实基础。
第二,厉行法治的政治基础已经形成。法治与人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法治必须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础之上。现代民主政治的实质是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现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虽然在建国后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的民主,但早期的民主政治仅局限在民主方法或民主作风之上,并没有把它提高到具体的政治制度层面来认识。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我国的民主政治的飞速发展,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政治体制的不断改革,使人民的民主得到空前的发展,民主的政治制度也得到空前的发展,为厉行法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第三,厉行法治的社会观念基础已经初步形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政治、经济民主的不断深入,在全民中传统的人治观念开始淡化,对西方先进民主思想的接受,使得人们在寻求个性发展的同时,不断要求民主在全社会的各个领域内得到实现,人们的民主观念得到空前的提高,厉行法治的观念基础也已经初步形成。
三、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思想
邓小平同志多次阐述了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思想,将其作为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内容,并且一再强调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
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与发展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全面的建设,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民主和法制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经济建设的同时没有充分的民主和健全的法制是不行的。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8]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得到稳定、协调的发展,使社会主义社会得到全面发展和全面进步。民主和法制与现代化建设是密切统一的,民主和法制在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建设高度的民主和健全的法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
社会主义制度必须靠社会主义法制来保障。1979年邓小平就提出把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作为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他指出:“我们的国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 [9]他的这种提法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现实意义,是对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历史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到底应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法制”制度,以及如何运用这种“法制”制度充分保证人民政权的民主、稳定、繁荣和发展,在世界各国社会主义的实践中,一直没有得到圆满解决。“法制”始终没有被放在应有的重要地位,以至造成了很多无法挽回的严重失误和挫折。在我国历时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对国家、对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生命财产都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正确地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找出从根本上防止“文化大革命”再发生的办法,是保证我国今后的社会主义建设长治久安的关键。邓小平对此作了深刻的阐述:“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为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的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邓小平进一步得出结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 [10]邓小平在这里指出的政治制度、领导体制问题实际就是一个法律制度问题。他开始思考怎样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入手,防止和避免“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重演,保证国家的政治生活按照健康的轨道运行和发展。他说:“我们现在研究避免重复这种现象,准备从改革制度着手。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11]

邓小平这里所说的就是只有以社会主义法制作保障,才能解决社会主义制度自身健康发展的问题。为此,邓小平再次向全党重申:“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12]为我们运用社会主义法制来保障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指明了方向。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邓小平在1978年12月中央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80年12月,邓小平再次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3]邓小平在这里清楚而准确地表述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社会主义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目的和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保障;没有社会主义的法制,民主就没有保障。没有社会主义的民主,社会主义的法制也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意义。二者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邓小平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就是强调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把社会主义民主的各个方面用法律形式全面、具体地确定下来,依靠法制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第一,要在国家根本大法上对人民民主制度加以严格确立。“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利,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4]宪法是对人民民主的最基本也是最权威的保证。第二,要对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做法律上的规定。要切实保障全体人民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利,享有各项公民权利”。[15]第三,要建立监督机制以确保人民民主权利不受侵犯。为了使人民能真正充分地行使民主权利,邓小平还提出了“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然而,民主通过法制确立下来,就不是任意的,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行使。邓小平多次批判那种不要法制,不受法律约束的无政府主义和极端民主化。阐明了民主自由权利必须依法进行的思想。1979年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议上的讲话中,针对当时一些社会现象,邓小平指出:“有个所谓‘解冻社’,发表了一个宣言,公开反对无产阶级专政,说这是分裂人类的,我们能够允许这种公开反对宪法原则的‘言论自由’吗?”民主和法制是不可分的,“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 “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象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 [16]这些论述是邓小平在新时期的历史条件下关于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纲领性表述,说明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方向是从人治走向法治,努力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二)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发展的重要贡献之一就是提出了我国法制发展的基本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方针。这是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他指出,要加强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7]这十六字方针对我国法制建设的主要领域都提出了基本的要求。有法可依是对我国立法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有法必依是对全体社会公民守法的基本要求;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基本要求。关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下文的论述中将有所涉及,这里只重点阐述一下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执法必严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克尽职守,执法如山,不徇私枉法,不

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论析(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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