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法律论文 >> 劳动保障论文 >> 正文

谈破产立法与国企失业职工救济制度的关系


,在劳动者之间便会出现不平等的现象。加之我国破产企业的财产之上往往都已设有担保,将劳动债权的清偿顺序列在有担保物的债权之后,有可能得不到清偿。所以,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应当将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费用,列在有担保物的债权之前清偿,给劳动者的权益以充分的保障。

  但是,为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优先权的范围必须合理界定,决不允许任意扩张。所以,在原国务院两通知中规定的一些不合理的项目,就不能再列入优先清偿的范围。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失业保险基金、养老、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部分,如破产案件受理后已经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职工的生活费,对自谋职业的职工因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而发放的一次性安置费,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失业职工再就业的转业培训、生产自救、职业介绍等安置费用等,都不属于在破产程序中可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范围,更不享有优先受偿的地位。此外,对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可规定一定的优先清偿范围,如破产案件受理前一年内所欠的总额不超过一定数额的工资。对超过此范围的欠付工资可作为破产债权受偿,但不再享有优先于别除权受偿的地位。

  破产企业职工的救济、安置问题,不仅是破产立法应予充分考虑的问题,更是社会保障立法必须完成的重任,也是各级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在保护破产企业失业职工利益的同时,我们还必须公平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保证破产法的公正性。在保护不同利益主体的权衡中,只顾一头,只顾眼前,竭泽而渔,甚至掺杂部门、地方利益的做法,是行不通的,最终将受到市场经济规律的无情报复,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这一点。国有企业的破产,是政府行政干预固守的最后一关,必须在此环节也割断国家的不正当行政干预。法律必须是公平、公正的,而这正是我们新破产立法的基本原则。

谈破产立法与国企失业职工救济制度的关系(第4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47640.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劳动保障论文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