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四媒介说”的质疑
述人类传播发展史时,认为先后经历了这些阶段:原始传播→口语传播→书写传播→印刷传播→电子传播→互动传播。这一叙述提及的前面各阶段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最后一个阶段说得让人费解了,为什么偏要给网络传播加上“互动传播”的桂冠呢?看来也是将网络传播同书籍、报刊(印刷传播)、广播电视(电子传播)相类比的结果。传统的大众媒介,都是单向的、缺少互动的,而网络媒介在进行大众传播时却具有较强的交互性,这岂不是“互动传播”吗?可是,作者在做这种类比时忽略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事实:传统的印刷传播和电子传播是缺少互动的,可是传统的口语传播、书写传播、以及人类襁褓时期凭借叫唤、手势、体语进行的原始传播,不都是具有极大交互性的互动传播吗?所以把网络传播说成是“互动传播”,这也只是把它同报刊、广播、电视类比的结果,这种思维模式是同“第四媒介说”的思维模式一样的。如果跳出这一思维模式,不仅把网络传播同传统的报刊、广播、电视的传播相比较,而且同传统的口语交谈、书信往来、甚至种种原始传播相比较,恐怕不会把“互动”看作是它独有的特点而称之为“互动传播”了。
对“第四媒介说”的质疑(第2页)
(四)
把“第四媒介说”泛化,不仅影响传播理论的阐述和研究,而且还会给实践带来种种不良影响。要知道任何一个社会,都有全开放的公共性领域,也有半开放的组织活动领域,还有并不开放的私人活动领域。任何一个实行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对于面向公共领域的大众传播、面向组织活动领域的组织传播、面向私人领域的人际传播的管理都是有所不同的。对于大众传播,一般来说要求严格,在保障必要的自由度的同时,还要求传播者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接受相应的法律约束和道德约束。通常用新闻法或大众传播法来规范这方面的行为。对于组织传播也有较为严格的要求,通常有社团法、公司法、政党法等加以规范。而对于人际传播就不太一样,现代民主国家对于私人之间的交往、交谈、书信往来,都是保护有加的。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某种私人交往具有违法犯罪的性质(如密谋叛国、颠覆政府、危害社会等),否则是不允许任意干预、侵犯的,因为公民享有充分的言论、通信、互相交往以及维护隐私的权利。以上是对于现实世界中三类传播的不同管理方式。如今,网络媒介为人类精神交往提供了一个新的世界,也就是相对于现实世界而存在的第二世界。在这个世界里,同样有全开放的公共领域、半开放的组织领域、并不开放的私人领域,同样有大众传播、组织传播、人际传播,作为一个民主和法治国家,也应该对这里的三个领域、三类传播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如果把网络媒介简单地看作是“第四媒介”(即第四种大众新闻媒介),那岂不要对网上的交往一律采用对待大众新闻媒介(诸如报刊、广播、电视)的方式加以管理?对于网上聊天、网上电话、电子邮件(群发邮件除外)、ICQ等等,岂不是都要按照新闻法或大众传播法来管理和规范?那样做了,私人间的交谈、公民间的通信,岂不都要像公开发表的新闻报道或新闻评论那样受到管束?如此下来,还有什么公民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个人生活不受干预的自由可言?
笔者认为以上这些问题是网络管理的实践中应该审慎对待、正确处理的问题。网络传播是一种新的事物,网上世界是一种新的世界。如何加以规范管理,各国都还缺乏经验。目前我们看到的是,一方面网络传播的管理还缺乏章法,该管的没有管起来或是没有管好,特别是网上的大众传播,问题多多,有的还相当严重;另方面,对于网络交往的管理也有简单化的倾向,往往把所有的网上交往都看作是大众传播,人们在网上进行的私人交谈或是私人邮件常有得不到尊重的情况。许多服务商在提供服务的约定里,往往把“上载、张贴、电子邮件”混为一谈,对接受他们服务的客户,提出的要求简直比发表新闻稿件还要繁琐,可是他们却并不作出保障用户通信自由、保证用户交往安全畅通、以及充分保护用户隐私权的承诺。几乎所有服务商的private policy只涉及保护会员登记时的个人资料而不涉及保护通信内容,而实际上个人资料很快就到了广告商那里,五花八门的商业广告随意侵犯网上的私人领域。与此同时,电子邮件丢失或者无缘无故被退回的现象时有发生,网民们啧有怨言。细想起来这些现象的产生都同对网络媒介的认识和定位是否正确有关。究竟是把网络媒介看作同报纸、广播、电视相类似的大众新闻传播媒介呢,还是把它看着是人们精神交往的第二世界呢?在这里究竟有没有公共的、组织的、私人的领域的区分呢?不同的认识和定位就会带来不同的管理,而只有正确的认识和恰当的管理,才会使网络传播获得健康的发展,并为人类的传播活动和精神交往作出积极的贡献。由此可见,关于“第四媒介说”的质疑,不仅在逻辑上、理论上有其必要,而且在实践上也是应该引起重视的。
注:张允若《关于网络传播的一些理论思考》,《国际新闻 《对“第四媒介说”的质疑(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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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四媒介说”的质疑(第2页)
(四)
把“第四媒介说”泛化,不仅影响传播理论的阐述和研究,而且还会给实践带来种种不良影响。要知道任何一个社会,都有全开放的公共性领域,也有半开放的组织活动领域,还有并不开放的私人活动领域。任何一个实行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对于面向公共领域的大众传播、面向组织活动领域的组织传播、面向私人领域的人际传播的管理都是有所不同的。对于大众传播,一般来说要求严格,在保障必要的自由度的同时,还要求传播者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接受相应的法律约束和道德约束。通常用新闻法或大众传播法来规范这方面的行为。对于组织传播也有较为严格的要求,通常有社团法、公司法、政党法等加以规范。而对于人际传播就不太一样,现代民主国家对于私人之间的交往、交谈、书信往来,都是保护有加的。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某种私人交往具有违法犯罪的性质(如密谋叛国、颠覆政府、危害社会等),否则是不允许任意干预、侵犯的,因为公民享有充分的言论、通信、互相交往以及维护隐私的权利。以上是对于现实世界中三类传播的不同管理方式。如今,网络媒介为人类精神交往提供了一个新的世界,也就是相对于现实世界而存在的第二世界。在这个世界里,同样有全开放的公共领域、半开放的组织领域、并不开放的私人领域,同样有大众传播、组织传播、人际传播,作为一个民主和法治国家,也应该对这里的三个领域、三类传播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如果把网络媒介简单地看作是“第四媒介”(即第四种大众新闻媒介),那岂不要对网上的交往一律采用对待大众新闻媒介(诸如报刊、广播、电视)的方式加以管理?对于网上聊天、网上电话、电子邮件(群发邮件除外)、ICQ等等,岂不是都要按照新闻法或大众传播法来管理和规范?那样做了,私人间的交谈、公民间的通信,岂不都要像公开发表的新闻报道或新闻评论那样受到管束?如此下来,还有什么公民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个人生活不受干预的自由可言?
笔者认为以上这些问题是网络管理的实践中应该审慎对待、正确处理的问题。网络传播是一种新的事物,网上世界是一种新的世界。如何加以规范管理,各国都还缺乏经验。目前我们看到的是,一方面网络传播的管理还缺乏章法,该管的没有管起来或是没有管好,特别是网上的大众传播,问题多多,有的还相当严重;另方面,对于网络交往的管理也有简单化的倾向,往往把所有的网上交往都看作是大众传播,人们在网上进行的私人交谈或是私人邮件常有得不到尊重的情况。许多服务商在提供服务的约定里,往往把“上载、张贴、电子邮件”混为一谈,对接受他们服务的客户,提出的要求简直比发表新闻稿件还要繁琐,可是他们却并不作出保障用户通信自由、保证用户交往安全畅通、以及充分保护用户隐私权的承诺。几乎所有服务商的private policy只涉及保护会员登记时的个人资料而不涉及保护通信内容,而实际上个人资料很快就到了广告商那里,五花八门的商业广告随意侵犯网上的私人领域。与此同时,电子邮件丢失或者无缘无故被退回的现象时有发生,网民们啧有怨言。细想起来这些现象的产生都同对网络媒介的认识和定位是否正确有关。究竟是把网络媒介看作同报纸、广播、电视相类似的大众新闻传播媒介呢,还是把它看着是人们精神交往的第二世界呢?在这里究竟有没有公共的、组织的、私人的领域的区分呢?不同的认识和定位就会带来不同的管理,而只有正确的认识和恰当的管理,才会使网络传播获得健康的发展,并为人类的传播活动和精神交往作出积极的贡献。由此可见,关于“第四媒介说”的质疑,不仅在逻辑上、理论上有其必要,而且在实践上也是应该引起重视的。
注:张允若《关于网络传播的一些理论思考》,《国际新闻 《对“第四媒介说”的质疑(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