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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贬官制度与不平之鸣——试论开明专制下的文人遭遇与心声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专制社会历史中,唐王朝称得上是相对开明的时代。其表现有三:一是以君王专制为主导的封建政体。在这种专制政体中,君王拥有至高无上、勿庸置疑的权力。二是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官僚机构,这些机构在功能上互相协调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三是在意识形态方面,形成了儒道释思想文化多元共存、互补的格局,并且对于一切外来文化采取开放、融摄的态度。尽管在不同阶段,这种开明专制发展并不平衡,程度倚轻倚重,社会或治或乱,然而它在维持唐王朝将近三百年的统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正是这种开明专制,成就了封建社会的黄金时代,并且促进了唐代文学的空前繁荣。
    在这种开明专制之下,有一个特殊的文人群体,即在参与朝政中遭遇挫折而受到贬谪的官员。他们的进退出处、情感心态似乎正为这种开明专制作了注释。当然贬官的情况千差万别,有的被贬是为了一己的私欲,有的却是心怀天下。就结局而言,有的建功立业,得以光照史册;有的吟诗作赋,在文坛永垂风流;有的则并不为人同情,从而被遗忘。贬官的遭遇,除了降职、贬逐前往荒远之地外,不少人还经历过囹圄之祸。因此他们对于这种专制制度的感受更为深切,心态更为复杂,他们的诗赋作品中蕴涵的文化信息也更为丰富。本文拟对此加以探讨,以就正于同道。
    一、唐代之开明专制
    对比前朝而言,唐代的官制与法制都有了较大的进步。唐朝实行的是集体宰相制度,宰相通常由数人乃至十余人担任,史称“同中书门下三品”或“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中央政府权力机构的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总揽行政,相互配合,同时也相互制约。唐太宗李世民曾说:“中书所出诏敕,颇有意见不同,或兼错失,而相正以否?元置中书、门下,本拟相防过误。人之意见,每或不同,有所是非,本为公事。”[1](第13页)又说:“中书、门下,机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实重。诏敕如有不稳便,皆须执论。”[1](第14页)可知这种三省协调、平章执政的制度,乃是出于一种居心周密的政治安排。三省之外,又设御史台(一度改称宪台、肃政台)作为中央监察机构,专门负责对官员的监督、列举、弹劾。又设大理寺,掌管审讯、监狱方面的事项。另外,在尚书省设有刑部,掌管朝廷刑法律令。唐代广义刑法之书有四,分别称为律、令、格、式,“律以定刑正罪,令以设范定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2](第1837页)。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一断以律”[3](第1407页)。所以就形式而言,唐代法制比较健全。政治清平之世,官员一般也能依法判案。
    初唐时期,作为一代英明之主的李世民居心仁慈,对于死刑犯的处理尤其慎重。他曾经对身边侍臣说:“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还时刻警惕司法官员“利在杀人,危人自达,以钓声誉”[1](第238页)。史载唐初“尽削大业所用烦峻之法,……,务在宽简,取便于时”[2](第2134页)。到贞观四年时,天下已是大治,全国判决死刑犯仅29人,“几致刑措”[1](第239页)。当时遇到涉及朝廷官员的重大案件,要由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三司会审,其用心也是为了秉公执法,防止误判酿成错案冤狱。
    这种开明专制容易给人造成理想化的幻觉。事实上,如此政体之下的种种开明言论及措施只是对于君王专制独裁的补充。所以在它的内里,隐藏着两种深刻而又严重的危机。一是君主本人的喜怒好恶造成执法的错误,当此之时在体制之内缺乏任何制约的力量。二是由于最高统治者的更替,前朝的开明举措随时可能被削弱甚至取消。贞观五年大理丞张蕴古在太宗李世民盛怒之下被杀,是前一种危机的表现。张蕴古作为朝廷法官,他将李世民的话私下泄露,又与犯人博戏,虽有罪错,但未至极刑。太宗一时盛怒,将张蕴古斩于东市。事后李世民虽然表示追悔,但是人死已经不可复生了。[1](第240页)至武则天主宰朝政时,重用酷吏,肆其淫威,士大夫人人自危。据载:当时朝臣多遭不测,乃至族诛,故入朝之时,必与家人诀别,说:“不知重相见不?”[2](第4838页)  如此混乱局面,则是后一种危机的证明。
    其实武则天执掌政权之初,也是想要广收人望,遵守前朝制度的。后来则转变为实行严刑峻法,“欲以威制天下,渐引酷吏,务令深文,以案刑狱”[2](第2143页)。据载:武则天还曾经派遣专使去外地审狱断案,“单车奉使,推鞫既定,法家依断,不令重推;或临时专决,不复闻奏”[4](第6471页)。为此御史中臣、知大夫事李嗣真上疏曰:“况以九品之官专命推覆,操杀生之柄,窃人主之威。案覆既不在秋官,省审复不由门下,国之利器,轻以假人,恐为社稷之祸。”[4]  (第6471页)  可见前朝的一切开明措施,此时已经废弃殆尽,正常制度亦遭破坏,以至于由武则天特派的官员一人独断专杀了。其中最为酷烈者,要数长寿年间派遣使者诛杀六道流人一案。当时只因有人告发说岭表流人中有“阴谋逆者”,便分遣使者前往各地杀害流人总计数千人,其恐怖的景象不难想见。《旧唐书》列传记载当时之酷吏,有来俊臣、周兴等11人。“中宗神龙元年三月,尝列举当时酷吏已死者及未死者,加以惩处,凡二十七人。……此二十七人,盖当时为虐最甚者,其余尚难悉数。”[10](第142页)  这些酷吏乘着专制暴虐的威风,肆意招集告密,罗织罪名,陷害良善,枉杀无辜,罹难受害者不可胜计。所以《旧唐书·刑法志》说:“垂拱已来身死破家者,皆是枉滥。”
    唐玄宗李隆基夺取政权后,拨乱反正,朝廷多次修改律令,又制定了《唐六典》,其时天下太平无事长达数十年,出现了史家所称誉的“开元之治”。治乱盛衰之机,在于玄宗本人的腐化,而导致李林甫的专权。李林甫为人口蜜腹剑,为了耽宠固权,“复起大狱以诬陷所杀数十百人,如韦坚、李邕等皆一时名臣,天下冤之”[3](第1415页)。
    安史之乱后,天下纲纪崩坏,朝政混乱万状,逶迤以至贞元、元和年间。永贞革新是当时一批志在刷新政治、除弊图强的年轻士大夫的可贵尝试,然而它很快便归于失败。宪宗即位,朝局大变。史称“宪宗英武,视肃、代、德三宗稍胜,故元和之治,陵驾中唐”[11](第335页),又称宪宗“用刑喜宽仁”[13](第1417页)。但看他对于王叔文集团态度之严厉,以至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正显现了这位专制君主性格气度的褊狭与刻薄。
    纵览唐代近三百年的历史,大抵明暗相间,开明理知与专制暴行相伴而生,两种势力消长交替,最后则酿成持久严重的社会大动乱,并导致唐王朝的完全崩溃。唐代的文人,便在这种境遇中生存。唐代的贬官制度,也就构成了这种政治文化生态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唐代之贬官制度
    唐代的贬

官制度,是在上述封建专制政治的运作中展开的。一般地说,朝廷政治清平时,对于贬官的处理则较为宽松而稍具理性;朝廷斗争愈剧烈,对于贬官的措施愈严厉。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到证明。
    一、初贬时之情事。在唐玄宗开元以前,一般遭贬谪的官员大约还有几天到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作出发前的准备。《唐会要》卷四一载:
  长寿三年五月三日敕,贬降官并令于朝堂谢,仍容三五日装束。
  (开元)十年六月十二日敕,自今以后准格及敕应合决杖人。若有便流移左贬之色,决讫许一月内将息,然后发遣,其缘恶逆指斥乘舆者,临时发遣。
    天宝五载,李林甫加速在朝官中制造冤案以迫害异已,这时对于贬官的态度便立即变得严酷起来:
    天宝五载七月六日敕,应流贬之人,皆负谴罪,如闻在路多作逗留,郡县阿容许其停滞。自今以后,左降官量情状稍

《唐代贬官制度与不平之鸣——试论开明专制下的文人遭遇与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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