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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二十年


准。关于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大家普遍认为,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从传统法制到现代法制的发展过程。关于法制现代化的标准,尽管学术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观点,但大体上仍是按照韦伯关于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的划分方法来进行研究的。从现代法制的工具合理性即形式标准来看,现代化法制具有下列特征:以非人格化的权威即规则否定人格化的权威,法律规则的肯定性、明确性和普遍性,法律规则的连续性、稳定性,法律体系的完备和统一,法律职业的中立性,司法过程的公开性、程序性。从现代法制的价值合理性即价值标准来看,现代化法制具有下列特征:维护自由、平等、正义、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实现公共权力和个体权利的平衡。


(2)法制现代化的内容。在这个问题上,学术界的认识略有分歧:一种是二要素论,认为包括法律观念现代化、法律制度现代化。一种是三要素论,认为包括法律意识现代化、法律制度现代化、法律行为现代化三个方面。一种是四要素论,有的认为包括法律规则现代化、法律观念现代化、法律运作现代化、法律组织现代化四个方面,有的认为包括法律制度现代化、法律规范现代化、法律组织机构现代化、法律实施现代化四个方面。不过,大家都普遍认为,法制现代化的核心和关键在于人的现代化。


(3)法制现代化的思路。关于这个问题,理论界主要有三种基本主张:其一是“法制改革”论。这一观点认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种区别于西方“自然演进型”的“政府推进型”法制现代化,强调政府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能动性、主导性作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法制目标和实现步骤的战略思考和设计,取决于政府对近期行动计划和长远目标行动的统筹谋划和适时合理推进的结合。这一观点还将中国法治的内容划分为外围部分和核心部分,并认为由改革的成本所决定,中国的法制发展要分步推进,从外围部分起步;其二是“法律移植”论。这一观点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法律的发展日益呈现出国际化、趋同化的趋势。另一方面,世界法律的发展史表明,法律移植是落后国家加速法制发展的必由之路。西方国家为人类创造了发达的法律文化,我们要大胆地移植其先进的成果,从而加快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同时使我国的法制与国际通行的规则接轨;其三是“本土资源”论。这一观点认为,法律是一种活生生的地方性知识,并不存在一套抽象的、普适的规则和原则,因此中国的法治和法制不能靠移植来建立。另一方面,法律本身并不创造秩序,而是秩序创造法律。频繁的改革会使社会生活无法形成秩序,因而不可能通过改革建立法治。这种观点主张,我们要注重本国的文化传统,尊重人民的原创性,从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中国的现代法制。


(4)法制现代化的途径。在这一问题上,法学界的理论共识是,法制现代化主要有三条途径,即继承、移植和改革。所谓继承,是指立足时代的需要,批判性地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实现中华法律传统的创造性转换。所谓移植,是指从本国法制建设的需要出发,有鉴别地摄取国外的先进法律文明成就。所谓改革,是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的要求,切合实际地革新国家的政法体制、法律制度和法律精神。

(五)法学的变革与创新

任何学科在其发展过程中都必然要不断作自我反省与检视,发现问题,寻找差距,纠正偏向,以推动学科更快更好地发展。1978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迅速推进,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体制,人们的行为模式、生活方式,社会的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巨变。这要求各门学科在学科模式、思维方式、理论架构、研究方法等方面作相应的调整和变革。由于历史原因,法学的变革与创新是一个更为突出和紧迫的问题,是一个事关法学的存亡与兴衰的重大问题,也是法学界普遍关心和长期探讨的重要问题。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法理学更有责任、也很有热情探讨包括法理学在内的整个法学的变革和创新问题。20年以来,法学的变革与创新一直是我国法理学研究的热点之一。


(1)法学发展状况的评价。在新时期20年法学发展历程中,对法学的评价大体上有三种论点:一是法学“幼稚”论。有的还提出法学“危机”论。持此论点的学者认为,由于中国法学先天存在不足,后天发育不良,其发展步履缓慢,仍然未摆脱幼稚的状况,未走出发展的低谷。法学不仅落后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更落后于社会实践的需要,因而其现状堪忧。二是乐观论。乐观论者认为,中国法学已逐步走向成熟,初步建立了自己的学科体系和理论体系,基本上适应了中国

法制建设与学科建设的需要。三是两点论。两点论者认为,既要看到中国法学取得的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又要看到中国法学存在的重大不足与面临的严峻挑战。但是,不管大家的评价怎样不同,绝大多数人都同意,中国法学要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以昂扬的姿态走向21世纪,就必须不断改革与创新。


(2)法学发展的目标模式。邓小平在党的十二大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命题之后,法学界一些学者曾提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的命题。在党的十四大确立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后,法学界通过对中国法学的历史使命和世界意义的反思和前瞻,更明确地肯定了这一命题,并认为这是符合实际的、科学的。


(3)法学的理论架构。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的30年间,特别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荒唐岁月,阶级和阶级斗争几乎成为人们观察、认知和评价法律现象的唯一视角和思维定势,法学实际上成了“阶级斗争学”。在新的历史时期,针对这一理论失误,法学界开始从新的视角探索和论证符合时代需要的新的法学观念模式和理论架构。不少学者主张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和基石范畴建构我国新时期的法学理论。


(4)如何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大家普遍认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是我国法学沿着正确的方向开拓前进的保证。坚持马克思主义,一方面要坚持作为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另一方面又要坚决清除附加在马克思主义名下的错误观点,准确理解经典作家在特定情境下所作的具体论断,努力克服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教条主义理解偏向。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同时,我们还要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实事求是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实际相结合,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实践中应用、检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5)法学现代化。法学界认为,与法制现代化相适应,法学同样也存在一个现代化的问题,即法学要摆脱自然经济、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法律文化的不合理束缚和限制,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为参照,审视和检验既有的法学理论,实现法学的更新和变革。法学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发展要求的、吸纳古今中外人类的法律文化精华的、体现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进步趋势的现代法学。法学现代化包括法学观念、法学内容、法学体系、法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现代化。

三、法理学的主要成就及成功经验
(一)独立学科地位的确立

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照搬苏联的学科建制模式,把“国家与法的理论”(“国家与法权理论”)作为理论法学。这种作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作用,但由于这是以国家理论为主导将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合而为一,因而必然否定了法理学作为独立学科存在的地位与价值,不利于对法律现象进行专门的、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在教学实践中,国家理论对法的理论的统帅实际上成了代替或取消。这样,在1978年以后,法学界承继1964年前后有人提出的把国家与法分开、分别由政治学与法学研究的主张,正式将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分开。1981年北京大学法律系编写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法学基础理论》,是新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法理学教材。不过,在80年代初,由于受法理学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与法学学科的左的错误观念的影响,法学界仍不敢名正言顺地将这一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学科称为“法理学”,而采取权宜之计称之为“法学基础理

中国法理学二十年(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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