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理学二十年
论”或“法的一般理论”。经过拨乱反正的思想辩论,到80年代中期,法理学这一学科及名称才取得合法的地位,正式出现在法学的殿堂。此后出版的教材一般都改用法理学这一名称。
法理学的独立学科地位的确立,还表现在它已有自己的教学科研机构与人员,能独立培养研究生,有自己的学术组织,有自己的学科群。在不长的时间里,全国各个法学院、系、所都先后配备了专门的法理学教学科研人员,纷纷成立了法学理论教研室或研究室。1979年以后,随着研究生学位教育制度的恢复,部分法学院、系、所先后招收了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从1986起,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吉林大学先后获得法学理论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开始招收与培养博士生。1985年6月,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后称为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在庐山成立,法理学从此有了自己独立的学术组织。实践证明,法理学研究会在组织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推动学科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不可抹杀的作用。20年来,法理学学科群悄然兴起。随着整个科学领域呈现出愈来愈强的“分化-整合”发展趋势,随着法理学研究范围的不断拓宽,我国法理学领域逐渐形成了以法理学为龙头、包括法社会学、法文化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行为法学等一系列初具规模或正在形成的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在内的学科群。
(二)取得了大批科研成果
20年来,广大法理学者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辛勤耕耘,艰苦探索,取得了一大批品位较高、质量较好的科研成果。(1)出版了40多本法理学教材。其中有不少教材,学术水准较高,体系较有特色,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较大影响。(2)出版100多本法理学著作。这些著作或在不同的领域,或从不同的视角,或以不同的方法,对法学理论和法制实践的各种问题作了研究,集中反映了我国法理学工作者20年所取得的丰硕理论成就。(3)翻译出版了近50本国外法理学著作。(4)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6000余篇。
(三)形成了一支科研队伍
经过20年的锻炼,我国法理学研究队伍逐步发展壮大起来,已形成了一支政治上更加坚定、思想理论上更加成熟、学术梯队初具规模的队伍。建国前后成长起来的老一辈法理学工作者大都有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丰富的治学经验,严谨的治学精神,而且又有文革期间无法制的亲身经历与切肤之痛,成为新时期中国法理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为中国法理学的创建与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70年代末至80年代培养起来的中青年法理学工作者,秉承了老一辈法理学家的优秀风范,同时又都受过较为正规的学术训练,有不少还在国外留过学,思维敏锐,视野开阔,已成为法理学研究队伍的骨干与中坚力量。90年代培养出来的一批又一批年轻的法理学硕士、博士不断加入到法理学研究队伍中来,呈现出新人迭出的良好势头。这支老中青相结合的研究队伍,是中国法理学胜利迈入新世纪的坚实基础。
(四)增强了实践参与功能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理学在加强自身理论建设的同时,也高度重视并不断提高自身服务改革开放事业的水平,增强自身参与民主法制建设的能力。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参与经济体制改革,从法理上回答了如何以法制引导、保障、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的重大实践问题,特别是重点研究了社
(五)扩大了对外学术交流
在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法理学界打开大门,以多种形式开展对外学术交流,逐步走向世界。学术交流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请进来”,即邀请国外知名学者来华讲学或研讨;另一种是“走出去”,即派学者去国外留学或讲学,或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我国先后有一批学者去国外特别是欧美国家留学、讲学或作访问学者,他们学习、吸收了国外先进的法理学理论成果与法制建设经验,同时也向世界介绍、传播了中国法学研究与法制建设的成就,在中外法学、法制交流与沟通中发挥了桥梁作用。中国法理学界还积极参加国际性学术组织,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1990年,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了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协会(IVR)。1995年8月,中国12名学者应邀参加了在日本东京大学召开的国际社会学协会法社会学研究会第31届学术大会。中国学者在大会上所作的学术讲演或报告受到了与会者的高度重视与评价。
20年来我国法理学之所以能取得这样重大成就,成功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改革开放与民主法制建设实践的巨大推动。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实践的巨大推动,是新时期我国法理学取得重大成就的基本条件。恩格斯曾经说过,工业对科学的需要要比几十所大学更能推动科学的发展。这个道理也适用于新时期法理学的发展。我国法理学开始拨乱反正、正本清源、重构体系的时候,正是全党全国人民反思“文化大革命”灾难的教训,党中央作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战略部署的时候。实践需要法理学,也解放和推动了法理学。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文化教育科技体制改革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特别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的确立,不断地向法学家提出各种各样的课题和素材,促使法学家思索和创新,同时也为法学家提供了在社会实践中应用、检验、修正、完善理论的广阔场所和无限的机会。20年来,法理学的每个重大理论成就的取得都与实践的大背景紧紧相连,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实践构成了法理学的“本”和“源”。
第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不断深入的思想动力,也是我国法理学研究不断开拓新境界、迈上新台阶的基本经验。在20年改革开放实践中,1978年真理标准大讨论,1992年春邓小平南方谈话,1997年党的十五大,都极大地解放了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同时也极大地推动了法理学的发展。20年来我国法理学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具体表现与主要成就包括:(1)敢于排除姓“资”姓“社”、“马”与“非马”之类抽象争论的困扰,逐步从“怕”字当头的精神状态转到“敢”字当头的精神状态,努力营造一种思想活跃,勇于探索的学术研究氛围。(2)大胆地抛弃附加在马克思主义名下的错误观点,破除那些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原有的某些观点的教条主义理解,根据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需要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3)从中国的法制实践出发,以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概括新经验,得出新结论。(4)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大胆地吸收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的合理成果,从中国国情出发,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大胆借鉴西方资本主义法制建设的先进经验;大胆地突破人为设定的某些研究禁区,突破某些强加于人的不合理的条条框框,不断开拓研究的新领域。
第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科学研究需要以正确的理论与方法论为指导。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新时期我国法理学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开拓前进的思想保障。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首先表现为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运用辩证唯物 《中国法理学二十年(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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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独立学科地位的确立,还表现在它已有自己的教学科研机构与人员,能独立培养研究生,有自己的学术组织,有自己的学科群。在不长的时间里,全国各个法学院、系、所都先后配备了专门的法理学教学科研人员,纷纷成立了法学理论教研室或研究室。1979年以后,随着研究生学位教育制度的恢复,部分法学院、系、所先后招收了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从1986起,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吉林大学先后获得法学理论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开始招收与培养博士生。1985年6月,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后称为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在庐山成立,法理学从此有了自己独立的学术组织。实践证明,法理学研究会在组织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推动学科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不可抹杀的作用。20年来,法理学学科群悄然兴起。随着整个科学领域呈现出愈来愈强的“分化-整合”发展趋势,随着法理学研究范围的不断拓宽,我国法理学领域逐渐形成了以法理学为龙头、包括法社会学、法文化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行为法学等一系列初具规模或正在形成的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在内的学科群。
(二)取得了大批科研成果
20年来,广大法理学者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辛勤耕耘,艰苦探索,取得了一大批品位较高、质量较好的科研成果。(1)出版了40多本法理学教材。其中有不少教材,学术水准较高,体系较有特色,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较大影响。(2)出版100多本法理学著作。这些著作或在不同的领域,或从不同的视角,或以不同的方法,对法学理论和法制实践的各种问题作了研究,集中反映了我国法理学工作者20年所取得的丰硕理论成就。(3)翻译出版了近50本国外法理学著作。(4)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6000余篇。
(三)形成了一支科研队伍
经过20年的锻炼,我国法理学研究队伍逐步发展壮大起来,已形成了一支政治上更加坚定、思想理论上更加成熟、学术梯队初具规模的队伍。建国前后成长起来的老一辈法理学工作者大都有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丰富的治学经验,严谨的治学精神,而且又有文革期间无法制的亲身经历与切肤之痛,成为新时期中国法理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为中国法理学的创建与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70年代末至80年代培养起来的中青年法理学工作者,秉承了老一辈法理学家的优秀风范,同时又都受过较为正规的学术训练,有不少还在国外留过学,思维敏锐,视野开阔,已成为法理学研究队伍的骨干与中坚力量。90年代培养出来的一批又一批年轻的法理学硕士、博士不断加入到法理学研究队伍中来,呈现出新人迭出的良好势头。这支老中青相结合的研究队伍,是中国法理学胜利迈入新世纪的坚实基础。
(四)增强了实践参与功能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理学在加强自身理论建设的同时,也高度重视并不断提高自身服务改革开放事业的水平,增强自身参与民主法制建设的能力。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参与经济体制改革,从法理上回答了如何以法制引导、保障、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的重大实践问题,特别是重点研究了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问题,为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特别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指导;(2)积极参与政治体制改革,从理论上说明了政策与法律、民主与法治、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的密切关系,探讨了如何以法制保障和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廉政建设等重要实践问题,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有益的建议;(3)参与教育科技文化体制改革,从理论上论证了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密切关系;(4)以法制建设为理论研究的主战场,从法制观念、法的精神的更新与转换,政法体制的改革,到法律体系的重构,提出了大量积极而有效的理论与对策;(5)参与思想理论战线和整个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在破除僵化、消除“左”的思潮的思想解放运动和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斗争中,法学理论工作者发挥了积极作用;(6)参与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建构,为部门法学、法史学、比较法学等学科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指导。
(五)扩大了对外学术交流
在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法理学界打开大门,以多种形式开展对外学术交流,逐步走向世界。学术交流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请进来”,即邀请国外知名学者来华讲学或研讨;另一种是“走出去”,即派学者去国外留学或讲学,或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我国先后有一批学者去国外特别是欧美国家留学、讲学或作访问学者,他们学习、吸收了国外先进的法理学理论成果与法制建设经验,同时也向世界介绍、传播了中国法学研究与法制建设的成就,在中外法学、法制交流与沟通中发挥了桥梁作用。中国法理学界还积极参加国际性学术组织,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1990年,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了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协会(IVR)。1995年8月,中国12名学者应邀参加了在日本东京大学召开的国际社会学协会法社会学研究会第31届学术大会。中国学者在大会上所作的学术讲演或报告受到了与会者的高度重视与评价。
20年来我国法理学之所以能取得这样重大成就,成功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改革开放与民主法制建设实践的巨大推动。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实践的巨大推动,是新时期我国法理学取得重大成就的基本条件。恩格斯曾经说过,工业对科学的需要要比几十所大学更能推动科学的发展。这个道理也适用于新时期法理学的发展。我国法理学开始拨乱反正、正本清源、重构体系的时候,正是全党全国人民反思“文化大革命”灾难的教训,党中央作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战略部署的时候。实践需要法理学,也解放和推动了法理学。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文化教育科技体制改革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特别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的确立,不断地向法学家提出各种各样的课题和素材,促使法学家思索和创新,同时也为法学家提供了在社会实践中应用、检验、修正、完善理论的广阔场所和无限的机会。20年来,法理学的每个重大理论成就的取得都与实践的大背景紧紧相连,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实践构成了法理学的“本”和“源”。
第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不断深入的思想动力,也是我国法理学研究不断开拓新境界、迈上新台阶的基本经验。在20年改革开放实践中,1978年真理标准大讨论,1992年春邓小平南方谈话,1997年党的十五大,都极大地解放了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同时也极大地推动了法理学的发展。20年来我国法理学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具体表现与主要成就包括:(1)敢于排除姓“资”姓“社”、“马”与“非马”之类抽象争论的困扰,逐步从“怕”字当头的精神状态转到“敢”字当头的精神状态,努力营造一种思想活跃,勇于探索的学术研究氛围。(2)大胆地抛弃附加在马克思主义名下的错误观点,破除那些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原有的某些观点的教条主义理解,根据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需要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3)从中国的法制实践出发,以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概括新经验,得出新结论。(4)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大胆地吸收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的合理成果,从中国国情出发,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大胆借鉴西方资本主义法制建设的先进经验;大胆地突破人为设定的某些研究禁区,突破某些强加于人的不合理的条条框框,不断开拓研究的新领域。
第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科学研究需要以正确的理论与方法论为指导。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新时期我国法理学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开拓前进的思想保障。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首先表现为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运用辩证唯物 《中国法理学二十年(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