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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二十年


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来解释法这一社会现象,揭示了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实现了法学领域的革命,为科学法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在新时期,我国法学理论工作者继续把它运用于法学研究,在研究工作中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只求是,开拓出了法理学的新境界。其次表现为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虽然没有写过一本教科书式的法学论著,但是他们在一系列著作中科学地阐述了法与经济、法与国家、法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揭示了法的本质和作用、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这些原理既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又划清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界限。在新时期我国法学理论工作者系统地整理和正确地阐述了这些原理,并把它们作为建构我国法理学的理论基础。再次表现为坚持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领导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创立和不断发展的理论体系,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和时代特点相结合的产物,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邓小平理论对法理学的指导作用体现在两个层面上,即方法论层面和理论基础层面。方法论层面的指导主要体现在确立了正确的思想方法和思想路线,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践出发,为社会实践服务;切实实行“三不主义”,贯彻“双百”方针等。理论基础层面的指导主要体现在邓小平理论以其包括民主法制思想在内的丰富的思想为法理学回答和解决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实践中的各种问题提供了基本思路和战略方针。


第四,广泛吸收古今中外的法学成果。在我国法理学的发展起点很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缺乏足够的理论资源的情况下,我们大量吸收和借鉴了古今中外法学的理论成果。这首先表现在吸收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法学理论与方法。西方国家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比较发达的法治传统与法制文明,在几百年的资本主义发展历程中,又积累了非常丰富的法学理论与法制文明成果。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大力吸收和借鉴西方法学理论成就,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法理学的发展。其次表现在继承了传统法律思想中合理的、有生命力的内容。中华民族有悠久的历史,我们的祖先创造和积累了博大精深、影响深远的法制文明。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中有很多超越时空、具有普遍价值的合理因素。实践证明,20年来,我们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广泛吸收古今中外

有益的、先进的法学理论成果,从而丰富了我国法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开阔了我国法理学研究者的视野,对我国法理学的迅速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五,注重从实践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实践产生理论、检验理论、发展理论,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实践、升华实践。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包括法律实践在内的社会实践,是法学的本与源,是法学的生命与价值所在。法学的理论观点来源于实践,又需要回到实践中,接受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在实践中发展和完善。离开社会实践,法学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新时期我国法理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忠实地为社会实践服务。如前所述,我国法理学广泛参与了经济体制改革、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践,从而使法理学能够不断从实际生活中汲取营养,保持勃勃生机。20年来法理学的重大理论成就的取得,都是理论联系实际的结果。另一方面,法理学通过联系和参与实践,也实现了自身的价值,赢得了社会的承认和尊重。


第六,坚持实行“双百”方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我们党指导科学文化事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新时期我国法理学取得的每一个成就都与实行“双百”方针,提倡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民主讨论和争鸣紧密联系在一起。进入新时期之初,在反思以往经验教训的过程中,学术界认识到,与政治生活领域一样,科学文化领域最可怕的也是禁锢思想,鸦雀无声,或者是在某种压力下的异口同声。无论是拨乱反正,否定“左”的思潮,清除附加在马克思主义之上的错误观点,还是批判右的思潮,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和资产阶级学术观点,都需要通过严肃的批评与反批评进行。马克思主义法学只有在与不同的法学思潮和学术观点的论战和较量中,才能得到坚持、丰富和发展。20年来,法学界在“双百”方针的指引下,就很多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了激烈而又富有成效的讨论,取得了大量建设性的理论成果,极大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尽管20年来我国法理学研究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就,但是,从法理学学者的研究主题、采取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成果的具体内容来看,我国法理学研究的主要缺欠仍很明显。主要表现在:


1、明显的经验论痕迹。不少学者习惯于将我国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现象加以描述,这种描述又被一些学者直接当作其法理学主题研究的理论结论或者“构想”,并用于“检验”我国的法律现实,二者相符被认为是其理论“正确”或者其“理论”能与实践结合,能“指导”法律实践的典型标志。很显然,这是一种循环论证,这种对法现象的描述与法社会学意义的实证研究也相差甚远。但这种情况在我国法理学教材、著作和论文中并不鲜见。这说明我国法理学基本上还是一种靠法理学学者的感性认识和直觉体验的经验型法理学,其理论水准还处在一种比较低的水平,虽然我们说近二十年来我国法理学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不小的成绩,但从严格的科学理论的标准来衡量,我国法理学的理论内涵尚未有质的飞跃和升华,还只是属于浅层次的理论。


2、“左”的政治思维对法理学的影响依然较大。近二十年来,中国法理学研究的发展是在实事求是、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打破传统的理论禁区当中获得的。在其中,法理学研究不时受到“左”的和“右”的政治思维倾向的影响,特别是“左”的政治倾向在法理学界根深蒂固,其对我国法理学研究的负面影响仍是相当大的。法理学学者每每提出一个新的观点或见解,总是有人戴着“左”的政治透镜来审查,动不动就给戴上一顶顶政治帽子,致使许多学术新观点和新见解没能得到充分的研究、论证,法理学学者对这些观点和见解也未能进行有效的理论争辩和学术批判。很显然,如果不继续在法理学领域清除“左”的政治思维倾向的影响,我国法理学很难有大的发展。


3、法理学的学术争鸣缺乏真正的理论深度。虽然迄今为止,我国法理学学者在法理学的几乎所有主题上都存在不同观点和见解,基本上不存在真正的共识,特别是在一些重大主题上,学者之间的学术争鸣和学术批判比较普遍,这是中国法理学的巨大进步。但是,严格说来,我国法理学研究中的学术争鸣和学术批判的水准很低,由于争鸣各方缺乏对对方观点的真正理解,因此这种争鸣缺乏实质意义上的理论交锋与学术观点的真正碰撞,不少争鸣者基本上是在与自己的假想对象进行论争,所以,如果将其称之为“聋子的对话”,似乎也不为过。我国法理学学术争鸣的低水准还体现在,一方面,许多理论争鸣缺乏起码的学术宽容精神,不是真正以理服人,争鸣中不时出现意气用事、情绪化,甚至人身攻击等情形,缺乏真正平等的理性的、宽容的态度;另一方面,争鸣者常常自觉不自觉地以政治意识形态标准来判断学术理论本身的是非,从而将学术问题变成了政治问题,将学术见解上的分歧上纲成实际政治原则上的分歧,从而为真正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争鸣设置了巨大的政治障碍。

这些缺陷在我国20年的法理学研究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从而在事实上制约了我国法理学的发展。

造成上述种种缺陷的原因,除了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和干扰外,还在于我们的法理学缺乏深厚的学术传统。学术传统是在长期的学术研究过程中逐步积淀下来、凝结而成的知识体系、理论旨趣、研究风格、学术规范等。学术传统必然要物化为、表现为有形的知识积累,但知识积累并不是学术传统中最重要的东西;更重要的是作为其精神表现形式的理论旨趣、研究风格和学术规范,它们是学术传统中活的灵魂。学术传统对于学术研究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是学术存在与发展的支撑点,也是学术生生不息、推陈出新的活力源头与生长点。应该说,我国法理学的传统是贫瘠的。从历史上看,文史哲方面的学术研究相当繁荣发达,学术传统也非常久远深厚。相对来说,法学研究则显得很不发达,没有形成独立的学术传统。而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在20世纪才开始

中国法理学二十年(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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