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理学二十年
在我国存在,不仅存在的时间很短,而且又历经曲折。在解放前国民党统治时期,虽然已开始了法理学的研究工作,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既不可能有什么重要的理论建树,更不可能产生什么重大实际影响。新中国成立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研究刚起步,就由于国内形势的急剧变化而被迫中断。因此,虽然就知识积累而言,既往的研究和传统文化为我们留下了一定遗产(虽然极其有限),但就整体而言,我们并未形成自己的法理学学术传统。缺乏深厚的学术传统,决定了法理学的起点很低,制约了法理学的迅速发展。新时期法理学研究几乎是白手起家,从头做起。因此,法理学存在这样的或那样的问题和缺憾就不难理解了,短期内也无法彻底改变法理学研究的这种落后局面。
五、结束语
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目标,这是我国法学研究发展的广阔背景,是法学研究人员尽其所能地进行创造性活动的历史性机会。在这样的大背景和机会面前,我国的法理学将进一步彻底摆脱“左”右倾思潮的束缚和干扰,以严谨的、科学的态度来加强法理学自身的理论建设,并在法学范畴体系和理论体系建构的同时,注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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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束语
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目标,这是我国法学研究发展的广阔背景,是法学研究人员尽其所能地进行创造性活动的历史性机会。在这样的大背景和机会面前,我国的法理学将进一步彻底摆脱“左”右倾思潮的束缚和干扰,以严谨的、科学的态度来加强法理学自身的理论建设,并在法学范畴体系和理论体系建构的同时,注重从
多角度、多学科的综合视野当中来研究法理学,在马克思主义的共同指导下形成各有特色的不同的中国法理学流派。同时,中国的法理学将进一步面向社会现实的政治经济实践,全面加强其社会实践功能,在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现代化的同时,加快法理学自身的现代化进程,实现法理学的更新和变革,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进一步参与法理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平等对话与彼此理解的基础上,以昂扬的姿态阔步走向世界。
《中国法理学二十年(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