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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滥用处罚权法律鞭长莫及?


  企业滥用处罚权法律鞭长莫及?
  
  作者/杨学友
  
  在劳动力市场依然供大于求的当下,一些用人单位维护劳动者体面、尊严不足,滥施处罚。当劳动者遭遇企业滥施处罚,切莫忘记依法维权,因为至少还有法律为你主持公平正义!
  
  一、触犯公司制度,被罚款500元合法?
  
  案例:李先生所在的某科技咨询公司《职工奖惩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工作时间玩电脑,罚款500元。该“办法”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并生效。事后,李先生玩电脑被领导发现,被罚款500元,公司告知李先生,若不交罚款,将从下月工作中一次性扣除。公司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维权提示: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奖优罚劣,对违反纪律规定的职工予以经济处罚,只要该“奖惩办法”是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并生效,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应视为用人单位行使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是,该公司的“告知李先生,若不交罚款,将从下月工作中一次性扣除”的决定,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当属无效行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扣职工工资,必须符合2个条件:一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二是“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本案若不符合这2个条件,公司就无权从李先生的下月工资中一次性扣发500元。
  
  二、员工工作期间违纪,单位当然有权处罚?
  
  案例:阿欣系广州一家超市员工,该超市在《员工手册》上明确规定:工作期间无故串岗、空岗、坐下休息,每次罚款50元。阿欣是新来的员工,工作累时,就忘记了这种处罚规定,两次坐下歇一小会儿被发现后,当月工资被扣除100元。超市的处罚规定合法吗?
  
  维权提示:该超市的规定与《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悖,当属无效行为。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条例第51条的规定则明确禁止了用人单位的罚款规定,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进行处罚。
  
  当然,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以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来保障用人单位的利益。而本案中阿欣只是偶尔违纪,尚不构成严重违纪。
  
  三、牵头“闹事”,公司有权开除?
  
  案例:周先生是某纺织公司技术员。公司长期超时劳动却不给相应的加班劳动报酬。周先生便利用午休时间,牵头带领她们集体到劳动行政部门上访,要求给付超时劳动工资。事后,公司因以周先生组织集体上访严重影响公司形象与工作为由。决定解除与周先生的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维权提示:周先生带领部分职工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上访,属于集体投诉性质。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公司开除周先生的行为,与《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权利相违背,当属无效行为。对此,周先生可向工会反映、请求调解、协商,或者通过申请仲裁、起诉等办法维权。 《企业滥用处罚权法律鞭长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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