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的税改对策
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项典型的社会系统工程。其中,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现行税法体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推进两税合并,构建内外和谐
不同的市场主体在平等的市场环境下展开公平竞争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内涵之一。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税制中不同资本来源、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却一直处于不公平的市场环境之中。如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内资和外资企业就一直实行两套不同的税制,在适用税率、减免税和税前扣除等方面给予了外资企业较多的优惠,从而使得外资企业的税负要比内资企业的税负轻得多。
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初期,实行上述内外两套税制还有其必然性,并在吸引外资,加大投入,促进对外开放,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带动国内企业发展,进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快速繁荣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的话,那么时至今日,继续维持这种内外资企业有别的税制,则既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也不符合WTO的“非歧视性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更不利于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政府理应本着内外资企业平等的原则,积极推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选择实行统一税率,努力为内外资企业发展营造一个和谐的税制环境。
革除税制弊端,构建区域和谐
区域和谐,亦即不同地区、不同区域之间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目前我国的实际现状来看,各地区、各区域之间的发展是极不平衡的;总体表现为东南沿海相对发达,中部次之,西部相对贫困和落后。造成这种不和谐状况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现行税制的不合理也是其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主要表现在:
其一,西部落后地区的宏观税负水平偏高,不利于促进东西部经济的和谐发展。从东、中、西三大地区来看,2002年,全国各地区生产总值(GDP)为105172.3亿元,税收收入为16996.5亿元,全国宏观税负水平为16.16%。其中:东部地区11个省区平均为17.2%,中部地区8个省区平均为8.89%,西部地区12个省区平均为11.46%,依据经济发展快与税收相应增加的规律分析,东部地区宏观税负水平高于全国和其他地区是较正常的,但西部地区的税负竟高于中部地区就体现出现行税制安排的不合理性。
其二,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总部汇总缴纳,一定程度上妨害和制约了投资地经济的发展。在区域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将总部留在原来的大城市,而将一些分厂和分部从大城市转移到其他地方。但由于现行税制设计不够合理,规定统一由企业总部汇总向总部所在地缴纳所得税的制度安排,客观上已将企业转移所带来的促进区域经济和谐发展的正面效应加以抵销,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投资地经济的发展。
其三,税制安排漏洞太多,关联企业利用税收转移进一步扩大地区间的“贫富差距”。在改革开放过程中,许多经济欠发达地区,通过招商引资吸引了一批好项目“落户”,以拉动当地经济发展。但招进来的企业并没有将产生的税收全部留在当地以缓解经济发展的燃眉之急,而是通过种种手段和方式流入其他关联企业所在地区的“口袋”,从而进一步扩大我国地区间的“贫富差距”。
总之,现行税制和税收政策中的种种弊端,业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障碍,唯有采取积极有效的对策措施,才有可能真正实现缩小地区差别,促使各地方、各区域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
调整税收政策,构建产业和谐
产业结构合理,各产业协调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为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现行税制和政策进行必要的改革和调整,以利于充分发挥其促进我国产业和谐的重要功能与作用。
一是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的发展与繁荣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全面小康的实现。因此,发展和稳定农业,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要切实抓好国家农业税免征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
二是应当制定和落实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其对经济发展所产生的作用日趋重要。因此,进一步制定和实施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必要而且紧迫。可以考虑对全国各地的高新技术企业,不管其所有制属性是公有、民营、还是外资,也不论是否处在高产技术区内,全部一律实行15%的税率。这样,以统一的低税率来激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必将收到良好的政策效果。
三是应当继续完善和落实鼓励第三产业发展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繁荣经济,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率和就业水平。
改革个税体制,构建主体和谐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体制建立并运行了20余年,为促进国家税收增长,调节和平衡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不适用当今形势发展需要的弊端也日渐显露出来。
首先是应当提高个税免征额。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体制,还很难达到缩小地区、家庭、个人收入差距的目的。因此,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发展和共同富裕,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对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体制进行改革,如适当提高个税免征额,改分类制为混合制,改按月征缴为按年征缴,等等。这些改革,不仅有利于调节收入差距,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近日,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拟将个税的工资薪金费用扣除额从现在的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500元。调高个税的费用扣除额,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积极作用,是一个科学的选择。
其次是应当适当降低个税税率。经验表明,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源自于经济主体对未来收益的良好预期和投入与产出的实际比率。目前,我国民间经济主体对投资的热情与能力仍显不足,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我国的现行个税法规定了过高的税率。实行高税率表面看有利于确保国家保证财政收入的增加,但从长远来看却并非如此。因为过高的税率,往往会削弱民间投资的能力,并严重挫伤民间资本的投资积极性,不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因此,全球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就是调低税率、拓宽税基,增加扣减。
因此,要想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有必要将过高的个人所得税率下调,其基本思路就是将原来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降低为五级,对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个人一律实行低税率,以达到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效果。此外,还应进一步改进个税征管体制。严格规范征税行为,严惩偷、逃税等失信违法犯罪。
《构建和谐社会的税改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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