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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方面应该按市场价格对被征地者给予补偿。发达国家的有关立法对于征地目的一般采取列举性规定,具体而明确,在实践中也便于操作。至于征地补偿问题,发达国家或地区均以弥补实际损失为原则,按市场价格予以补偿。[6](P173-179)

  第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的壮大对于解决“三农”问题意义重大,所以应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继续发展的空间。根据客观需要,也可以扩大农村集体使用土地的面积,应该鼓励经营效益好的农村集体使用国有土地,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80条已有明确规定,当然,这需要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例如,南山集团在距本村约15公里的渤海海滨买下了13.5平方公里的荒滩,建设南山集团东海高新技术开发区,使南山集团今后进一步的发展成为可能综上,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的特殊地位,所以有必要在《民法典》的主体部分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可以是合作社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若为合作社法人,则适用《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若为企业法人,则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在物权法中将城乡土地制度统一起来,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在遵守土地规划、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允许村集体根据发展需要出让、出租、抵押其土地使用权。并应沿用《民法通则》第80条的规定,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有土地,有关使用费和期限的问题应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规定统一起来。

  注释:

  ① 据《中国统计年鉴(2002)》记载,2001年我国农业占GDP的比例为15.2%.

  ②《乡镇企业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按照出资份额属于投资者所有。农民合伙或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

  [参考文献]

  [1]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与创新[M].海南:南海出版公司,1999。

  [2] 王琢,许滨。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论[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

  [3] 关涛。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人役权[J].法学论坛,2003,(6):37-43。

  [4] 梁慧星。合作社的法人地位[A].民商法论丛(第26卷)[C].香港: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3。

  [5] 曲怀生。南山之谜-龙口南山集团快速发展探秘[N].大众日报,2003-07-22(1)。

  [6] 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3。

           

             关涛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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