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利弊分析
站在一个起点上;(2)外资并购信息披露要全面。要将外资并购的目的、内容,风险因素、主要合同和重大诉讼等一并进行公告;(3)外资并购信息披露要规范。只有规范外资并购的信息披露制度,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券商利用外资并购的题材大幅炒作,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防止形成行业垄断
国内的上市公司一般都是规模较大,在所处的行业中市场占有率较高,处于领先的地位。如果不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加以控制,让其过度发展,则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状况,导致市场结构的变化,甚至形成行业垄断。(1)市场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过度并购将减少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行业的集中。少数几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为了实现垄断利润,可能会通过公开的或秘密的手段,就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地域达成某种协议。少数公司共谋的结果,就会使得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失去其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2)过度并购将导致市场的垄断,从而限制竞争。当外国大公司通过并购上市公司,获得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对市场具有足够影响力的时候,就可以单方采取限制竞争的经济行为,如单方涨价、限制生产数量等;(3)过度并购将提高进入市场的障碍。外资过度并购上市公司,对该行业新进入的竞争者将形成规模经济障碍、资源障碍和资金障碍。当其一市场被少数大企业所占领,从而具有规模经济优势时,新企业进入就会有很高的“进入门坎”。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后,不仅在产品上形成垄断,而且在原材料、专业技术等方面也具有垄断优势,使新进入者要获取这些资源的成本大大增加。外资并购上市公司,使得公司规模扩大,提高进入这一行业的最低资本要求,新进入者如不具备一定的初始资本量,则无法进入该行业参与竞争。
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可能引起的垄断,应采取的措施如下:(1)抓紧制定实施反垄断法。为了保护竞争,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颁布、实施了反垄断法。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2)降低高进入壁垒行业的“进入门坎”。外商的资金、技术实力较为雄厚,并购国内上市公司一般会提高进入相关行业的门坎。所以,政府应该在法律或行政法规方面实行宽松政策。如放松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等,努力降低有关行业的“进入门坎”,增加竞争者,让竞争机制更有效地运行。(3)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在反垄断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应像美国等西方国家一样,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在融资、技术市场、信息获得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扶持。
(四)防止国家经济安全受到威胁
国际上,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已引起越来越多的国家的重视。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已经日益突出。所以,国家在《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中强调,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时,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从而确保我国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安全。
【参考文献】
[1]王国生.经济全球化下企业并购问题讨论综述[J].经济理论和经济管理,2002,(5).
[2]宁周彬.利用跨国并购提升我国产业结构[J].工作研究,2002,(4).
[3]王青阳.刘玉瑾.入世后跨国公司并购国有企业的走势及对策[J].经济师,2002,(6).
[4]张晨卉.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研究及启示[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
[5]孟凡艳,刘林平.外资并购板块将成为股市热点[J].财经界,2002,(1).
本文转载自《商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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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止形成行业垄断
国内的上市公司一般都是规模较大,在所处的行业中市场占有率较高,处于领先的地位。如果不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加以控制,让其过度发展,则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状况,导致市场结构的变化,甚至形成行业垄断。(1)市场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过度并购将减少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行业的集中。少数几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为了实现垄断利润,可能会通过公开的或秘密的手段,就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地域达成某种协议。少数公司共谋的结果,就会使得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失去其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2)过度并购将导致市场的垄断,从而限制竞争。当外国大公司通过并购上市公司,获得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对市场具有足够影响力的时候,就可以单方采取限制竞争的经济行为,如单方涨价、限制生产数量等;(3)过度并购将提高进入市场的障碍。外资过度并购上市公司,对该行业新进入的竞争者将形成规模经济障碍、资源障碍和资金障碍。当其一市场被少数大企业所占领,从而具有规模经济优势时,新企业进入就会有很高的“进入门坎”。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后,不仅在产品上形成垄断,而且在原材料、专业技术等方面也具有垄断优势,使新进入者要获取这些资源的成本大大增加。外资并购上市公司,使得公司规模扩大,提高进入这一行业的最低资本要求,新进入者如不具备一定的初始资本量,则无法进入该行业参与竞争。
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可能引起的垄断,应采取的措施如下:(1)抓紧制定实施反垄断法。为了保护竞争,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颁布、实施了反垄断法。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2)降低高进入壁垒行业的“进入门坎”。外商的资金、技术实力较为雄厚,并购国内上市公司一般会提高进入相关行业的门坎。所以,政府应该在法律或行政法规方面实行宽松政策。如放松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等,努力降低有关行业的“进入门坎”,增加竞争者,让竞争机制更有效地运行。(3)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在反垄断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应像美国等西方国家一样,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在融资、技术市场、信息获得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扶持。
(四)防止国家经济安全受到威胁
国际上,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已引起越来越多的国家的重视。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已经日益突出。所以,国家在《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中强调,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时,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从而确保我国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安全。
【参考文献】
[1]王国生.经济全球化下企业并购问题讨论综述[J].经济理论和经济管理,2002,(5).
[2]宁周彬.利用跨国并购提升我国产业结构[J].工作研究,2002,(4).
[3]王青阳.刘玉瑾.入世后跨国公司并购国有企业的走势及对策[J].经济师,2002,(6).
[4]张晨卉.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研究及启示[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
[5]孟凡艳,刘林平.外资并购板块将成为股市热点[J].财经界,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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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利弊分析(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