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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市公司财务作假的思考


施,但由于国家监管的缺位,使得违规的风险和收益极不对称,审计行业的舞弊也就不足为奇了。
  3.行业垄断使得“五大”失去以往的危机感,行业自律本身也出现了问题。
  目前美国会计行业是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五大”能够有效地控制会计、审计行业的行业组织和行业规范。“五大”在成长初期经历了巨大执业风险的考验,而一旦发现其具有了不可替代的市场垄断地位后,产生于自我危机意识的行业自律也就失去了发挥作用的基础。并且“五大”中任何一家都占有极大的市场份额,其中任何一家出现问题就会导致投资者会对整个行业产生怀疑,从而使整个行业受到损害。因此即使存在行业自律,在这种垄断格局下“五大”之间也是惺惺相惜的,事实也正是如此。仍以安然案为例:这次安达信有难,其他四大行非但没有幸灾乐祸,反而很快形成统一口径。在2002年年末,普华永道的主席James·s·Turley在联合声明中宣称安然事件的核心是商业失败,而非审计失灵。随着事态的严重,“五大”只是认为现行会计、审计存在一些问题,无需对其进行重大变革,只须通过由“五大”协助监管机构改进现行制度来解决问题。可见,“五大”毕竟是荣辱与共的既得利益集团,此时此刻,产生于自由竞争时期的行业自律明显过时了。
  4.“五大”在垄断中形成了势力强大的院外集团,影响着国家监管的独立性。
  在寡头垄断的情况,“五大”甚至可以通过游说和参与起草工作等方式直接影响国会和政府部门所制定的有关法律、政策。这在相当程度上妨碍了一些现有制度的执行,而且也拖延甚至阻止了一些早应通过的法规。例如美国证监会上任主席Arthur·levitt在任内曾力求通过有关限制担任独立审计师角色的会计行业向其客户提供咨询业务以减少利益冲突的法案,却因为遭到“五大”的竭力反对而未果。
  5.权钱交易可能使政府纵容造假,这将破坏防范造假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安然案中,美国总统布什和副总统切尼都受到牵连,切尼还受到地方法院的传讯,可见国家监管本身也有可能因为政客与公司的利益关系而遭到破坏。如果连国家监管都不能保证,市场失灵下的财务作假就会成为没有天敌的社会公害,其严重后果将是不言而喻的。

  二、对于中国上市公司财务作假几点特殊性的认识

  据财政部在2000年对159家企业的抽查结果显示:资产不实的有147家,比例为92%;利润不实的有157家,比例为99%。可见同美国相比,我国的财务作假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一)我国至今尚未完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市场主体存在严重缺陷。市场体系中委托者、受托者与被审计者三方的制衡存在不同程度的失效。
  1.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于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仅用10年时间就走完了发达国家100多年所走的道路,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存在很多问题。其一便是国有独资与国有控股企业成为证券市场上的绝对主体,使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极不合理。同时国有产权界定不清晰,计委、财政等众多部门都对国有资产负责,但又都不能真正负起行使所有者权利的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缺位。因而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就不会对公司管理层有真正的制约,使得公司经营者脱离所有者的有效约束,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提供了极大方便。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其内部控制失败了。
  2.国有股占主体的上市公司中有些经营者来自发起人或控股股东,集公司的决策、管理与监督于一身,这不但使公司内控失效,更为甚者,使经营者由被审计者变成审计委托人,从而决定着独立审计师的聘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经营者不但没有了内部制约,就连外部审计也是可以选择的。这种没有真正实现“三分开”的上市公司里,经营者与大股东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因而出现了委托者自己出钱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自己财务数据的怪象,市场体系的“三方制衡”也失效了。

  (二)法规不完善与法律制裁乏力是国家监管的致命弱点,也是注册会计师产生消极心理的根本原因。法治社会里国家监管必须依法行事,在国家监管中权力机关提供法规,政府机构则依法实施监管。在我国法规不完善是有目共睹的,表现之一即无法可依,例如2001年9月北京、上海、无锡三地200多名股东起诉“亿安科技”、“银广夏”,均因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而被法院驳回:表现之二即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差,以新颁布的《会计法》为例,它对于法律责任主体的安排有着模糊性,大多数条款的直接责任人并不特指单位负责人,也有可能指其他主管人员。因此造假事件的查处极少影响公司领导的利益;表现之三便是法条设计不合理,例如《会计法》虽然规定了会计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却没有明确会计人员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使得会计人员仍无法独立做账。
  法律制裁乏力的现象在我国也普遍存在。首先,我国法律对于政府监管者的约束力不强。例如《会计法》中对于监管不作为或监管失

败就基本上没有什么法律责任涉及,即使有涉及,其操作性也很差。因此执法时对于查出的造假事件的处罚就有很大弹性,能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往往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其次,我国《会计法》中只有行政与刑事责任的安排,并没有涉及民事责任的安排。这使得造假者的造假收益远远大于隐性的“败露成本”。因为民事赔偿责任意味着沉重的法律风险与高昂的诉讼成本,这是上限仅为10万元的行政处罚所不能比拟的,何况造假者的预期收入是以百万、千万甚至是以亿计,并且被起诉的概率极低。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法律漏洞已可能使因银广夏事件而遭遇诉讼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成功转移了资产。如此法律环境,简直是造假者的天堂!

  以上是我对于上市公司财务作假的一些分析。在文章的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出现了问题,我仍然坚信美国的市场机制和公司管理是比较科学的,不能一叶障目而否定其模式。我们要从中汲取经验教训,通过制度创新以解决现在以及将来需要面临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恒方.安达信沉沦美国会计业何去何从[N].21世纪经济报道,2002—2—4.
  [2] 林江辉.安然事件对市场风险披露的启示[J].财会月刊,2002,(8).
  [3] 米什金.货币金融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本文转载自《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对于上市公司财务作假的思考(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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