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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市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与股价异动


基于行为的操纵;(3)内幕交易已达到了很普遍的程度,从业绩变化到人为制造题材都成了内幕交易者的温床。措施与对策
  美国SEC1999年年度报告指出,保护投资者是证券监管的首要目标。美国SEC对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的执法非常严厉,1997、1998和1999年SEC分别查处了57起、43起和57起内幕交易,1998和1999年分别查处了33起和47起市场操纵。而截止2000年9月中国证监会仅查处了19起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显然执法力度不足是内幕交易横行的重要原因。
  全球范围内的打击内幕交易是90年代才出现的。80年代末华尔街的Milken 和Boesky内幕交易丑闻,震惊了全世界,也加快了“欧盟内幕交易指引”的出台,指引强制要求其成员国制定比指引原则更为严厉的内幕交易法律,并设立专门机构予以执行。到了1998年,香港、马来西亚、印度、越南、埃及和荷兰等国家纷纷宣布强化对内幕交易的监管,这已成为国际间不同资本市场竞争的重要要素。
  我们认为,严厉打击内幕交易是维系投资者信心、推动中国证券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的内幕交易执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证券监管目标的偏差。长期以来,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成了证券监管的使命和第一目标,直到2000年,周小川主席才提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目标决定行为,如果不将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首要目标,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就难以真正实现;其次,证券监管主体的非单一性,削弱了证监会监管的权威性和效率性,进而导致了“行政惰性”;再次,证监会缺乏足够的执法权,在美国,SEC具有对内幕交易起诉的准司法权力,有权根据内幕交易的严重程度、技术特征等因素决定是向联邦法院起诉,还是通过自身的行政法规处理;第四,未建立全方位的取证渠道,使内幕交易取证的高难度成了打击内幕交易的瓶颈;最后,投资者素质、中介机构职业素质、市场监察手段都是制约有效执法的重要因素。在现有框架内,从监管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
  1.明确监管目标,加大执法力度。我国《证券法》虽然对内幕交易作出了界定,但这些规定并不严格。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条(b)款将内幕交易的范围订立得非常广泛与严厉,如任何投资者有意(包括耳语、偷窃在内)或无意从内幕知情人员(包括大户)处得知可供图利的内幕信息,均可能因内幕交易而遭到监控。内幕交易定义的不严格性将导致监控目标的不明确,直接影响对内幕交易的监管效果。首先,定义不严格使一线监管者难以准确甄别涉嫌

内幕交易行为,以实施重点监控;其次,定义不明确尤其是缺乏对内幕交易表现形式的清晰规定将给内幕交易的查处和举控带来极大难度。美国在1934年前,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非常流行,许多专家认为1929年大萧条是由股票市场内幕交易引起的,为此,美国国会货币银行委员会对证券市场的操作进行了大量的检查。虽然未能证实内幕交易和大萧条的关联,但却查出了各种类型的内幕交易和操纵,从而导致1934年《证券法》对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进行了十分广泛的定义和分类。因此,我们可以仿效美国的做法,在对市场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基础上,制定关于制止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的详细规则,惟有如此,才能明确监管目标、使内幕交易监管有的放矢。
  执法不严也是影响内幕交易监管效果的重要因素,我国是世界上对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进行查处最少的国家之一,如此轻的执法力度纵容了内幕交易的泛滥。因此,加大打击范围和打击力度也是制止当前猖獗的内幕交易所必需的。
  2、建立严格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动态监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的监管易使上市公司为配合庄家操纵而散步虚假信息,如亿安科技在庄家操纵期间散步了所谓“与清华大学合作”、“开发电动汽车、纳米技术”等不少虚假信息。现有的监管机制满足于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静态监管,即对上市公司初次或第一时间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而对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发生先后发布的前后不一致的具有误导性、欺诈性信息没有采取有效的跟踪和监控措施。为此,我们建议首先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如建立电子化信息披露系统对信息进行统一披露,其次对披露的信息进行动态化监管(利用电子化信息披露系统更便于进行动态监管),如果发现信息披露虚假或不一致立即进行查处。
  3、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定期报告制度,使内幕知情人员将其交易情况定期报告给监管部门。国内目前的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大部分都与上市公司的内幕知情人员有关,为此,有必要对这些人员的交易情况进行监管,例如,可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使内幕人员将其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的资金数量、持股数及其变动等及时报告给监管部门。
  4、建立全方位的取证渠道或改变举控方式(即控方不需要证明行使意图,只要有事实,不管你是谁,只要你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得到这个内幕信息,都被假设进行了内幕交易,而被控方必须提供所有证据以证明自己清白)。以美国为例,起初对内幕交易的起诉也必须证明行事意图,但自1968年重订《威廉法案》后就改变了举控方式,使执法部门更易于打击内幕交易行为。
  5、加强监控技术开发,提高市场监控的准确率和有效性。任何异常交易行为都会通过股价或交易量的异常变化体现出来。因此,各国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积极加强监控技术的开发,如NASDAQ在1999年联合了Unisys等三家公司历经一年的时间开发出了具有先进监控技术并专为NASDAQ服务的实时传送监控(简称SDR)系统。澳大利亚的一个软件公司开发出了证券市场自动研究、交易和监控(简称SMARTS)商业应用系统。美国证监会就利用一系列指标来对内幕交易进行监控,如果发现股价对信息提前发生异常反应,则立即被列为内幕交易嫌疑。然而,我国的监控技术还比较落后,基本上还停留在经验的基础之上,因此加强监控技术开发以提高监控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也是当务之急。(证券时报2002.05.27)

《中国股市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与股价异动(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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