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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反申诉和诉讼程序反诉问题研究


的理由(与本诉理由对应,笔者所加)具有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上的牵连性。[6]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却没有规定反申诉程序,这就出现了冲突。

  存在问题是: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规定,反诉的内容如果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的规定,使得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没有提出反申诉的当事人,如果没有提起诉讼作为原告的话[7],其反诉权实际上是不存在,因为,反诉人的请求如果属于劳动争议,那么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则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的反诉不能与当事人的本诉合并审理,当事人的反诉权不能实现。

  2、如果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都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的反诉能否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的规定,先起诉人一方为原告,后起诉人一方为被告应是必然,但在此时,后起诉一方的反诉权仍不能实现。理由是:无论当事人一方谁先起诉,其诉讼请求只能针对同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而不可能超出仲裁裁决的事项,否则就违反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制度。因此,后起诉的被告反诉的请求,如果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仲裁,人民法院就没有受理反诉请求的根据。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的反诉权实际也不能实现。

  造成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是由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没有规定反申诉程序。如果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规定反申诉程序,上述存在的问题便可迎刃而解。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申诉人提起申诉后,被申诉人针对申诉的申诉事项,提出反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并审理,即将当事人各自的申诉事项均予以审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论当事人任何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均可以提出反诉,而反诉的内容就是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反申诉事项(或者申诉事项),人民法院就有了受理当事人反诉的依据,即经过了劳动仲裁程序。因此,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规定反申诉程序,规定当事人享有反申诉权,是解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冲突的关键。

  四、结语

  总之,劳动争议纠纷中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正如笔者在《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研究》[3]一文中,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从二个方面论述了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前置程序存在的问题,其次是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本方主要探讨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反申诉制度的设立及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反诉权的实现问题。由此可见,劳动争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之多。因此,需要更多同仁来研究、探讨劳动争议问题,提出各自的观点及见解,为我国的劳动争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贡献力量。同时,对笔者的观点请专家、同仁多提宝贵意见。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反申诉和诉讼程序反诉问题研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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