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的房地产
重含义。房子首先满足人面对自然的庇护需求,而房子所附属的土地则满足了人的领地意识。领地是一个人的领土,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你不可以因为你的邻居衣杉褴褛看着不顺眼就把人家的房子扒掉、把人撵走;你也不可以认为盖成房子出售比种粮食更赚钱就把人家的庄稼铲掉。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人类一种最基本的伦理。“己所欲施于人”是一种强奸,更是一种乱伦。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法》迟迟没有出台,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即将于2007年10月颁布。或许我们可以对之报以期望。
但是,如果《物权法》仅限于对土地、房子以外的“物品”所有权的保护,那么中国公民在自己的国家依然是没有立足之本的,我们只是借住在这个国家——自己的国家,随时你都有可能被国家要求你带着你的电视机和牙膏滚蛋。
再进一步,即使国家对“房屋所有权”明确了其受保护的权利,但房子下面的土地依然不是你的。也就是说,你把房子盖在人家的地里,那么人家就有充分的权利随时让你带着你的电视牙膏马桶和房子滚蛋。
人家说了,你一次给我交70年的土地租金,我就让你在这里盖房子。那么70年以后呢?如果房子没有被雨淋塌、没有被地震震倒,你那时是再继续交上通货膨胀翻了N番的新70年地租呢,还是等着人家扒你的房子?
十 前途
中国目前的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政策引发的争议很大。
右派认为,一旦国家对公民归还土地所有权,社会中的穷人(特别是农民)将被富人(特别是在近20年社会财富大瓜分中造就的新兴权贵)掠夺掉最后的生存本钱和底线,从而产生更多的失地农民和大地主,加剧社会不公。
左派认为,公民重新拥有土地所有权可释放土地的最大经济功能,解放生产力。公民以土地为生产资料,直接进入土地市场交易,可使公民获得应有的合法财富,更可避免对珍贵的土地资源的无益浪费。同时也有利于土地交易的公平竞争,遏制伤害公民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权钱交易。
我们小的时候偶尔会帮别人干活赚到一点钱。这笔钱对大人并不算什么,但对我们来说却是一笔“大财富”。父母这时往往会从我们手里拿走这笔“财富”。父母说:“你拿着它会被坏人骗去,还是我们来保管吧。”后来我们长大了,真的有一笔“大财富”了。父母还说:“你拿着它会被坏人骗去,还是我们来保管吧。”我们拒绝了。我们无权选择父母,我们也无权不信任父母,只是我们更懂得这“大财富”的价值,更知道谁是真正的“坏人”。当然,国家不是父母。
国际社会对中国计划生育政策臧否不一。但是总体而言,该政策在国内赢得了大多数中国公民的理解和支持。因为政府的政策初衷基本是正义的,政府在政策执行层面也基本是公平的。
人口的增长需要自然资源支持。在有限的资源局限下,人口不可以是无限的。对人口进行合理的总体控制有利于提高每个公民的生活水平,保护其基本的生存空间。
生育权是每个人的天赋人权。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引起国际非议的主要是说其对公民生育权的侵犯。但国家在政策执行上做得比较公平,且富于同情心,特别是对贫穷农民的极大宽容和对体制内群体的严厉。同时对每个公民1胎内的生育权给予了应有的保护。而对肆意超生、侵占人口公共资源的公民给予的惩处也是真实的公正的严厉的。
不得不承认,人口与生育权作为公共资源与公民个体利益的一种典型权重,中国政府处理得合理合法、正义公平、且富有远见。
再回到地产。
土地同样也是一种有限的资源。特别是对中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土地矛盾尖锐的国家,不可能每个人都可以拥有美国公民那样的大HOUSE。在这样一个土地资源极其紧张逼仄的有限前提下,如何保证每个公民能够享有安居的基本人权,国家应当是非常在乎的。
公平正义是国家合法存在和合法运行的前提和规则。国家不应当无视众多公民因被非法的暴力拆迁和贫穷而流离失所;国家不应当向大多数公民的基本居所征收不合理的土地租金和高额的税费;国家不应当纵容少数富裕公民肆意过度侵占仅存的公共资源而不受到严厉惩处;国家不应当让所有的公民只是暂时(可能70年)住在自己的房子里。
国家可以设定房子的寿命只有70年,但不可以设定房子使用者——人的寿命,更不可以设定人类生存延续的期限,除非国家能够设定自己的存在。
在中国几乎每一次的贪官事发之后,我们总会发现N个存折、N个情妇和N套住房,但却没有N个孩子。在这里我们就会发现房子与孩子有不少的相似之处。从本质上说,公民的生育权和居住权应当是同样重要的、是神圣而不可剥夺的。
奇怪的是,我们不能接受村长因为有钱就可以生10个儿子,却能够接受村长因为有钱而可以在村子的耕地上盖10栋别墅(他只住1栋)。我们不能接受因为张三钱少而生不起一个孩子,却能够接受因为张三钱少而没有一个基本居所。
再做一荒诞的假设,如果像对待住房权一样对待生育权,国家“公平”地向每个出生儿童的父母征收10万元(比如“生育费”)。那么,有钱的李四可以交给国家100万而生10个孩子,而没钱的张三交不起10万元就只能断子绝孙。如果真是这样,那就已经不是什么不公平了,简直是邪恶。
贫穷不是什么错误,更不是什么罪恶,就如同富裕不是错误和罪恶一样。但如果我们的富裕都是建立在对穷人的掠夺(剥夺)和穷人的痛苦之上,那么我们和我们的富裕都将是错误的、罪恶的。所以,我们不能因为张三贫穷而惩罚他绝育。同样,我们也不能因为张三贫穷而惩罚他流离失所,沦落为“丧家犬”。除非他是自愿的。说句不好听的大实话,农村人养头猪还懂得要给猪垒个不漏雨的猪窝呢。
中国古语云:“良田万倾,日食一升;大厦千间,夜眠八尺。”在一个大多数公民尚身无片瓦的社会上,我们怎么能够认为一个人住着1套霸占着10套的现象很正常呢?在尚没有解决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居住问题时,我们如何能容许富人像收藏名车名表一样收藏住房呢?
不要忘了,如同水、食物、食盐一样,房子是每一个人的生活必需品,而且房子受土地资源的局限因而更加有限。房子不应当是奢侈品,更不是可以无限复制生产的工业消耗品。房子不是手表汽车玩具,它的第一功能仍然是供人栖居。你可以没有汽车手表,但你不能没有房子。房子是家的载体和象征。房子是一个普通人最大价值的恒产。自古都是有恒产者有恒心。先有家后有国。只有“保家”才能“卫国”。
调节杠杆是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功能之一。国家一次次针对房地产的政策出台,都一次次地人为抬高了大多数一般收入公民首次置业的门槛,而对少数富人N次置业囤积住房的行为却并没有很好的遏制。本应该“劫富济贫”的房地产税收政策变质成了穷富通吃的大劫掠。
我们想,在存款实名制、房产证实名制和信息管理十分完善的今天,国家对住房条件的巨 《中国特色的房地产(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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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以因为你的邻居衣杉褴褛看着不顺眼就把人家的房子扒掉、把人撵走;你也不可以认为盖成房子出售比种粮食更赚钱就把人家的庄稼铲掉。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人类一种最基本的伦理。“己所欲施于人”是一种强奸,更是一种乱伦。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法》迟迟没有出台,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即将于2007年10月颁布。或许我们可以对之报以期望。
但是,如果《物权法》仅限于对土地、房子以外的“物品”所有权的保护,那么中国公民在自己的国家依然是没有立足之本的,我们只是借住在这个国家——自己的国家,随时你都有可能被国家要求你带着你的电视机和牙膏滚蛋。
再进一步,即使国家对“房屋所有权”明确了其受保护的权利,但房子下面的土地依然不是你的。也就是说,你把房子盖在人家的地里,那么人家就有充分的权利随时让你带着你的电视牙膏马桶和房子滚蛋。
人家说了,你一次给我交70年的土地租金,我就让你在这里盖房子。那么70年以后呢?如果房子没有被雨淋塌、没有被地震震倒,你那时是再继续交上通货膨胀翻了N番的新70年地租呢,还是等着人家扒你的房子?
十 前途
中国目前的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政策引发的争议很大。
右派认为,一旦国家对公民归还土地所有权,社会中的穷人(特别是农民)将被富人(特别是在近20年社会财富大瓜分中造就的新兴权贵)掠夺掉最后的生存本钱和底线,从而产生更多的失地农民和大地主,加剧社会不公。
左派认为,公民重新拥有土地所有权可释放土地的最大经济功能,解放生产力。公民以土地为生产资料,直接进入土地市场交易,可使公民获得应有的合法财富,更可避免对珍贵的土地资源的无益浪费。同时也有利于土地交易的公平竞争,遏制伤害公民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权钱交易。
我们小的时候偶尔会帮别人干活赚到一点钱。这笔钱对大人并不算什么,但对我们来说却是一笔“大财富”。父母这时往往会从我们手里拿走这笔“财富”。父母说:“你拿着它会被坏人骗去,还是我们来保管吧。”后来我们长大了,真的有一笔“大财富”了。父母还说:“你拿着它会被坏人骗去,还是我们来保管吧。”我们拒绝了。我们无权选择父母,我们也无权不信任父母,只是我们更懂得这“大财富”的价值,更知道谁是真正的“坏人”。当然,国家不是父母。
国际社会对中国计划生育政策臧否不一。但是总体而言,该政策在国内赢得了大多数中国公民的理解和支持。因为政府的政策初衷基本是正义的,政府在政策执行层面也基本是公平的。
人口的增长需要自然资源支持。在有限的资源局限下,人口不可以是无限的。对人口进行合理的总体控制有利于提高每个公民的生活水平,保护其基本的生存空间。
生育权是每个人的天赋人权。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引起国际非议的主要是说其对公民生育权的侵犯。但国家在政策执行上做得比较公平,且富于同情心,特别是对贫穷农民的极大宽容和对体制内群体的严厉。同时对每个公民1胎内的生育权给予了应有的保护。而对肆意超生、侵占人口公共资源的公民给予的惩处也是真实的公正的严厉的。
不得不承认,人口与生育权作为公共资源与公民个体利益的一种典型权重,中国政府处理得合理合法、正义公平、且富有远见。
再回到地产。
土地同样也是一种有限的资源。特别是对中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土地矛盾尖锐的国家,不可能每个人都可以拥有美国公民那样的大HOUSE。在这样一个土地资源极其紧张逼仄的有限前提下,如何保证每个公民能够享有安居的基本人权,国家应当是非常在乎的。
公平正义是国家合法存在和合法运行的前提和规则。国家不应当无视众多公民因被非法的暴力拆迁和贫穷而流离失所;国家不应当向大多数公民的基本居所征收不合理的土地租金和高额的税费;国家不应当纵容少数富裕公民肆意过度侵占仅存的公共资源而不受到严厉惩处;国家不应当让所有的公民只是暂时(可能70年)住在自己的房子里。
国家可以设定房子的寿命只有70年,但不可以设定房子使用者——人的寿命,更不可以设定人类生存延续的期限,除非国家能够设定自己的存在。
在中国几乎每一次的贪官事发之后,我们总会发现N个存折、N个情妇和N套住房,但却没有N个孩子。在这里我们就会发现房子与孩子有不少的相似之处。从本质上说,公民的生育权和居住权应当是同样重要的、是神圣而不可剥夺的。
奇怪的是,我们不能接受村长因为有钱就可以生10个儿子,却能够接受村长因为有钱而可以在村子的耕地上盖10栋别墅(他只住1栋)。我们不能接受因为张三钱少而生不起一个孩子,却能够接受因为张三钱少而没有一个基本居所。
再做一荒诞的假设,如果像对待住房权一样对待生育权,国家“公平”地向每个出生儿童的父母征收10万元(比如“生育费”)。那么,有钱的李四可以交给国家100万而生10个孩子,而没钱的张三交不起10万元就只能断子绝孙。如果真是这样,那就已经不是什么不公平了,简直是邪恶。
贫穷不是什么错误,更不是什么罪恶,就如同富裕不是错误和罪恶一样。但如果我们的富裕都是建立在对穷人的掠夺(剥夺)和穷人的痛苦之上,那么我们和我们的富裕都将是错误的、罪恶的。所以,我们不能因为张三贫穷而惩罚他绝育。同样,我们也不能因为张三贫穷而惩罚他流离失所,沦落为“丧家犬”。除非他是自愿的。说句不好听的大实话,农村人养头猪还懂得要给猪垒个不漏雨的猪窝呢。
中国古语云:“良田万倾,日食一升;大厦千间,夜眠八尺。”在一个大多数公民尚身无片瓦的社会上,我们怎么能够认为一个人住着1套霸占着10套的现象很正常呢?在尚没有解决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居住问题时,我们如何能容许富人像收藏名车名表一样收藏住房呢?
不要忘了,如同水、食物、食盐一样,房子是每一个人的生活必需品,而且房子受土地资源的局限因而更加有限。房子不应当是奢侈品,更不是可以无限复制生产的工业消耗品。房子不是手表汽车玩具,它的第一功能仍然是供人栖居。你可以没有汽车手表,但你不能没有房子。房子是家的载体和象征。房子是一个普通人最大价值的恒产。自古都是有恒产者有恒心。先有家后有国。只有“保家”才能“卫国”。
调节杠杆是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功能之一。国家一次次针对房地产的政策出台,都一次次地人为抬高了大多数一般收入公民首次置业的门槛,而对少数富人N次置业囤积住房的行为却并没有很好的遏制。本应该“劫富济贫”的房地产税收政策变质成了穷富通吃的大劫掠。
我们想,在存款实名制、房产证实名制和信息管理十分完善的今天,国家对住房条件的巨 《中国特色的房地产(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