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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安科技集体股权属引发争议


成为集体股东成员,建立有集体股股东名册和核发的集体股东登记证,并享有股东的权益;三是在集体股股权运作方面,由群众选出的工会主席作为代表,参加了深锦兴董事会,行使了权利。“由此可以看出集体股名义下的个人属性。”根据当时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个人股划分为企业职工人股和社会个人股,公司在《修改方案》中承诺:把集体股改造为(集体)职工股,逐步过渡为企业职工个人股。当然,公司的承诺后来并没有实现,否则就没有日后的争执了。此外,《修改方案》还进一步明确,由持有(集体股)职工股权证的(集体)股东参加的股东大会,是管理集体股的最高权力机构,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委托天俊实业公司工会作为常设执行机构,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和向股东大会负责。这就是说,工会是集体股的对外代表人。   

  根据《修改方案》规定,集体股成员在1994年7月18日至29日期间以自有资金认购了原持有股份份额。既然是自己拿钱认购股份,那么股份也当然应归属个人。这恐怕是当时绝大多数人的想法。   

  1994年10月期间,深锦兴因天俊实业所持集体股上述内部调整,重新签发了集体股东股权证,股份份额依旧登记在集体股股东个人名下。   

  1994年的内部调整,实际上为集体股股权归属的日后纷争埋下了伏笔。 
                            
              冲突 
  
  深圳天俊实业公司工会在1998年出让其持有的深锦兴股份,成为发生这起股权争议事件的导火索。   

  有关资料显示,截至1998年4月,深锦兴集体股(包括历年送配股)共8,901,353股,其中天俊实业公司出资配股计2,569,898股,占28.87%;公益股(是修改方案前离开公司的职工被收回的股份)共231,938股,占2.61%;职工个人股(职工以自有资金购买的股份)共6,099,515股,占68.52%  

  1998年7月18日,深圳天俊实业公司工会发布公告称,以每股2.5元价格将其持有的890万余股深锦兴股份中的200万股份转让予深圳新未来实业发展公司;4个月后,深圳天俊实业工会又以每股3.09元价格协议转让了其持有的深锦兴股份183.5万股,受让方是深圳粤海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过两次出让,深圳天俊实业工会还持有深锦兴5,066,355股,仍位居深锦兴第三大股东。天俊实业工会表示,其出让股份已经主管机关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批准,且所出让股份“未向第三者抵押,不含任何第三者权益,也无涉及法律纠纷事项存在。”   

  但集体股部分股东则认为,工会所持深锦兴股份在完成对深圳新未来实业展公司出让股份后尚存569,898股,加上公益股231,938股,因而对深圳粤海实业投资民展公司出让的183.5万股深锦兴股份中,其不足部分,实际已挪用了职工个人所拥有的部分股份,计1,033,164股,按每股转让价3.09元计,总价款为3,192,477元。而出让股份一年多来,工会没有将售让股权情况公布,更没有向职工个人股东结算兑付卖股金额。此外,从1994年7月至今,做为集体股的代管人公司工会没有履行职责,从未公布过深锦兴两次分红情况和近年经过送配后各股东应持有的股份数额,也引起他们强烈的不满。而天俊实业工会坚持其出让股份行为合法。   

  在这一年8月间,深圳天俊实业公司持有的深锦兴集体股,被分割出452,389股另行登记,更使这场冲突升级。 
                          
              悬念   

  这场亿安科技集体股权属引发的争议,在法律没有明确做出裁判前,我们无权对事件的是是非非进行评判,但我们又不得不面对历史所遗留下类似的疑难,虽然我们皆可以一句“都是历史惹的祸”一笑了之,但嘲弄历史的结果,会使我们面对愈来愈多的难题。所以,历史学家汤因比曾郑重地告诫他的后人:忘记历史的人,就等于没有现实。   

  1、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构成,分为国家股(含国有法人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因历史所造成的集体股在股权归属上如何界定?既然国有法人股能实现在国家股和法人股权属性质上的交叉存在,集体股又如何?

  2、“谁出资,谁受益”这是产权归属的基本准则,那么如何解决法人出资与实际个人受益两者之间的矛盾?   

  3、股权的性质和归属如何确认,能否以简单地出资性质确认其权属?如果尊重历史存在的合理性,那么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个人认购和持有法人性质的股份,可否一律以无效事行为的处理原则返还了之?历史

也能返还?

  4、如果肯定由先前法人出资而后改由个人出资持有“法人股”的有效性,那么这部分股份应归属到何种性质的股份中?尊重历史和纠正历史两者之间是否有个缓冲地带可走?法人股量化到个人,决定了我国法人股市场盛极而衰,那么我国诸多上市公司存在类似亿安科技集体股的问题,能否也步法人股上市的后尘?上市,可能对现时的个人股股东是一种不公平;不上市,则可能对此前法人股的个人持有人又是一种不公平。做为历史衣钵的继承者,现实做何选择?难道现实只能永远地对历史付出代价才能实现其发展?   

  5、既然股份可以共同持有,那么是否可以肯定名为法人股实则为个人共同持有的合法性?......   

  我们当然希望这场争议最最会有个圆满的结局,但我们更希望看到这场争议给我们的市场和法制建设所带来的启示作用。   

  因为现实毕竟是历史和未来双重作用的结果。 
                            

             法律观点

  《公司法》第四条第一款: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示其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可转让的书面凭证。   

  《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1992年5月15日)第四条: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国家股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法人股为企业法人以其支配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个人股以个人合法财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经批准,由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称为外资股。根据资产的性质,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和集体所有投资形成的股份可统称为公有资产股。其余的股份为非公有资产股。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按主体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根据资产性质,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和集体所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统称为公有股份。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1993年4月26日)第三十五条:公司的全部资本应当划分为等额股份并采取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和承担义务的凭证。第三十八条:股份为多人共有时,其共有人应指定一人行使股东权。第四十六条:向发起人、法人、公司员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发行的股票,应为记名股票。记名股票应当用股东本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资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亿安科技集体股权属引发争议(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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