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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之管见


订的协议属于劳动合同,但内容上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有区别,即只享受60%工资,物价补贴、地区补贴、洗理费等,而不享受其他待遇,同时,职工离开工作岗位。

  5、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第13号,自2001年4月27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三项,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有关费用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的规定。

  甲公司与60%工资离岗退养职工,要求履行离岗退养协议,应当属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争议是指在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争议,[2]下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地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案由规定)在劳动争议中,只是规定了劳动合同纠纷的案由。

  但上述规定,均没有规定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具体范围,这给人民法院受理劳动合同争议纠纷带来了难度。本案就是一个证明。

  笔者由此而考虑对劳动合同纠纷应当规定具体受理范围。根据劳动法、处理条例、解释及案由规定,劳动合同纠纷的具体受理范围包括:1、工资纠纷(包括经济补偿金、加工工资、休息日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纠纷);2、保险待遇纠纷(包括工作保险待遇纠纷、福利待遇纠纷);3、劳动保护纠纷;4、劳动条件纠纷 5、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包括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纠纷;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纠纷;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纠纷);6、违反保密事项赔偿纠纷;7、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经济赔偿纠纷;8、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权益纠纷;9、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纠纷。

  本案中,程某、吴某、陈某、杨某等人因60%工资离岗退养协议发生争议,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协议,支付60%工资及其他待遇,是工资纠纷及福利待遇纠纷;在得不到支持后,要求甲公司赔偿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协议无效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经济赔偿纠纷。均属于劳动合同争议纠纷的受理范围。

  而二审法院裁定因60%工资离岗退养协议而引发的争议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问题,而是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的裁定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之管见(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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