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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先买权的法律性质及其纠纷的审理


租人的先买权的利益,既要限制出租人的随意处分权,也要防止承租人滥用先买权。认定出租人的出卖意思应从严掌握,允许出租人因不知有先买权的规定等正当理由而撤回出卖的意思表示;对于同等条件的掌握应根据具体案情,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正确的判断。

  注释:

  〔1〕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解研究》,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05页。

  〔2〕刘云生:《先买权制度法律价值等诸问题的探讨》,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5期。

  〔3〕 迪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

  〔4〕此点类似于担保物权的产生。

  〔5〕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8页。

  〔6〕 前注[1]注,第153页。

  〔7〕 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第1卷,《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9页。

  〔8〕一个诉讼中提出几个诉讼请求的情况并不少见,如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赔偿损失。

  〔9〕对于该问题若深入探讨还会涉及物权行为的理论问题,在承认物权行为的德国,对于该问题的解决相对就容易些,其民法典第505条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此不再深入展开。

  〔10〕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物权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页。

  〔11〕前注[1]注,第512页。

  〔12〕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租赁合同应当登记,但登记不是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现实经济生活中也存在许多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所以,第三人卖受房屋也可能是无过错的。

  〔13〕 前注[1]注,第513页。

  〔14〕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分共有财产的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若干意见》第92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人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适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15〕蔡福华著:《民事优先权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45页。

《承租人先买权的法律性质及其纠纷的审理(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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