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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事实.新闻自由


欲知、应知而未知的”等等限制词,其实他们所设计的不是一般的新闻定义,而是专指这些用于大众媒介上的新闻报道的定义。作为一般的、能够涵盖各种传播活动中的新闻的定义,是不应该加上这些限制词的。在一般人际交往中传播的新闻,只要是传受双方都感兴趣的就可以了,何必一定是“广大公众所关心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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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说特定的报道体裁。人们常常把新闻媒介上的作品,分为新闻、通讯、评论、广告等,其中的“新闻”指的是一种特定的报道体裁。这种体裁也称为“消息”(为了避免混淆,称之为“消息”实际上更加妥当),通常由导语和主体两个部分组成,在内容和写法上都有一定的规范。
3、指说新闻事业。如“中国新闻史”、“外国新闻史”,指的便是“中国新闻事业史”、“外国新闻事业史”。
4、指说新闻活动或新闻工作。如“新闻竞争”指的是新闻活动的竞争,“新闻道德”指的是新闻工作(及其主体)的道德,“新闻自律”指的是新闻活动(及其主体)的自我约束等等。
现在我们回到本文开头所说的“新闻自由”上来。新闻既然不等于事实,以“事实是客观存在”为由来否定“新闻自由”的提法,显然无法成立。那么,“新闻自由”这个复合概念中的“新闻”二字究竟指的是什么?从我们对“新闻”二字在不同层面、不同环境中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可以看到,这里的“新闻”指的不是客观世界自在的新近发生的事实的信息,也不是进入人类认识和传播领域的新闻信息;它指的是人类的新闻传播活动,即上述各种含义中的最后一种。“新闻自由”指的是依法给予公民新闻传播活动的自由。1950年创立的国际新闻学会(IPI)曾经作过具体解释,认为新闻自由应该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即:采访自由、传递自由、出版自由、批评自由。198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交流问题研究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多种声音,一个世界》,把新闻自由的含义又推进一步,提出了“交流权”的概念,认为公民都应该有获知新闻和传播新闻的自由权利。报告写道;“人人都应该享有搜集和传播新闻信息的权利以及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是,新闻人员需要行使这些权利作为他们有效地进行工作的基本条件。”②这便是国际新闻界公认的关于新闻自由的解释或界定。
在现代社会里,这样的新闻自由应该不应该存在呢?我想答案是肯定的。当然,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新闻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的是资本主义法制范围内的新闻自由,社会主义国家应该保障的是社会主义法制范围内的新闻自由。我们不要一听到“自由”二字,就联想起一种绝对的放任行为,因而忧心忡忡,唯恐影响社会稳定。其实作为一种政治概念,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而是有界限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也说过:“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③可见自由总是存在于特定的法制范围之内的一种权利,总是以不影响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公民权利为前提的。但是,在符合上述前提的情况下,任何一个施行民主政体的国家,都应该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包括新闻自由在内,唯其如此才有利于推进国家的民主建设,有利于广大公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有利于制止和消除一切危害国家和社会的腐败现象。这一点已经越来越成为全世界进步人类的共识。
注释:
①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the Press: 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 P.v,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47. 韦尔伯?施拉姆等:《报刊的四种理论》,第1页,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
②《多种声音,一个世界》,第322页,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1年版。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438页,人民出版社。
(本文原载《新闻传播》1997年第4期)

   
新闻.事实.新闻自由(第2页)

《新闻.事实.新闻自由(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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