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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房地产业界对按揭的曲解


6-786,该部分主要由陈华彬负责撰写。

  [2]虽然有些学者认为抵押权为保障债权实现,与债权目的关系同一,应属债权。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M].1992.337.我国民法通则也将其规定在债权中,但综观各国通说,因其典型地具备物权性而为担保物权,应属无疑。

  [3][意]彼德罗·彭凡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41-342.

  [4]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9-50.

  [5]李宗锷。香港房地产法[M]. 香港:商务印书馆,1998.156;李曙峰。担保与抵押[M]. 香港:三联书店有限公司,1994.142-144.

  [6]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21.

  [7]章策。香港楼市又火了[N].环球时报,2001-6-15(17)。

  [8]马原。房地产案件新问题与判解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4-6.

  [9]李希。试论按揭的法律属性[J].政治与法律,1998.24-25.

  [10]张国炎。论“按揭”的法律属性[J].政治与法律,1998.48-49.

  [11]杨永清。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7-26.

  [12]此处所称“商品房”仍指预售房而非以后交付的现房,可参阅该办法第34条。

  [13]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9.

  [14]屈茂辉。论权利抵押权[J].法商研究,2001.66.

《简论我国房地产业界对按揭的曲解(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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