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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脑是硬件,文化是软件


姆斯基指出,“实际上,任何一位从事描述性语义学研究的人”,都会认为这种二分法是理所当然的。他写道:
  
  如果在语句“约翰杀了比尔,所以比尔死了”和“约翰杀了比尔,所以约翰死了”之间存在着某种由语言本身决定的、性质方面的区别,那么,人们很可能根本无法找到对语言进行的,不指定各种结构并且描述杀、所以等语词的意义的研究。乔姆斯基指出,要想说明与学习语言有关的、诸如“每一个儿童都知道存在于‘约翰看到了比尔和谁在一起’和‘约翰看到了比尔和谁’之间的本质性区别”这样的现象,我们就需要这种对“语言本身决定的”东西和语言本身并未决定的东西进行的区别。因为正像他所指出的那样,“儿童们并不是……先说出‘约翰看到了比尔和谁’,然后再由他们的父母告诉他们话是不能这样说的”,唯一可以利用的解释就是语言机能所具有的内在结构。
  
  在这里,乔姆斯基的论证所依据的是下列假定,即某种行为的在场和不在场一样,实际上都是一种有待解释的语词(explanandum)。但是,这似乎正是我们所需要的、有关为什么没有一个儿童在掌握了三位数“104,108,112”之后,却不能把“2,4,6,8”这样一种序列进行下去的某种说明,或者有关为什么父母所提出的任何一种指令或者纠正,都不一定能保证儿童不出偏差的某种说明。这种乔姆斯基式的说明的意思大概是,有某种内在机制在发挥作用。对于诸如戴维森这样的哲学家来说,这是一种对于某种非事件(non-event)的“具有医学专用效果的”说明。
  
  当乔姆斯基批评戴维森那“消除学习某种语言的过程与了解我们以这个世界为中心的一般方式的过程之间的界限”的尝试的时候,存在于他和戴维森之间的、就这些问题而言的僵持状态便最清晰地表现了出来。这种消除并不会给对语言的经验性探究提供什么立足点,因为它将使有关语言学习的理论变成乔姆斯基所谓“无所不包的理论(atheoryofeverything)”。他接着指出,“确切的结论”并不是我们必须抛弃可以卓有成效地加以研究的、关于语言的各种概念(诸如乔姆斯基本人那关于“某种生成语法程序的内在表象”的概念),而是有关在由经验构成的现实世界之中进行成功沟通的论题极其复杂和含糊,因而不值得进行经验性探究的人们加以注意”。
  
  乔姆斯基认为,戴维森所感到满足的那种关于儿童如何学习语言的常识性说明,对于各种科学研究意图来说并不能发挥什么作用,因为“对‘语言误用’的参照,对‘各种规范’的参照,对‘各种共同体’的参照等等……所要求的耐心细致都远多于实际上已经付出的。这些概念都含糊不清,人们并不清楚它们对于探讨语言和人类行为来说究竟有哪些益处”。通过一系列诸如此类的论述,乔姆斯基表明,只有他自己才真正继承了卡尔纳普的衣钵。卡尔纳普也必定会发现“规范”这个概念是含糊不清的,因而并不适合于各种进行科学探究的意图。不过,对于维特根斯坦派学人来说,使一个概念变得清晰只不过是熟悉某种语言表达的用法而已。在他们看来,使用“社会规范的内化”和使用“有关某种生成性语法程序的内在表象”一样没有什么问题,甚至可能出现的问题更少。
  
  从维特根斯坦派学人的视角出发来看,乔姆斯基和追随他的认知科学家们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看起来与在路灯柱下面寻找其失落的钥匙的人的方法很相似一一这样做不是因为他把钥匙丢在了附近,而是因为这里的光线更亮一些。乔姆斯基所谓“自然科学的立场”,只不过是在宏观行为的背后寻找各种微观机制的习惯而已。在这派学人看来,关于采用这种立场始终会有所收益的主张,看起来与卡尔纳普学派的独断论是非常相似的。
  
  例如,可以考虑一下乔姆斯基的下列主张,即“对于所有各种语言来说,都始终”存在着“某种固定不变的、从生物学角度得到确定的、把可资利用的证据描绘成为既得知识的机能”。人们很难认为这是一项经验研究的结果,因为他们几乎不可能想到可以用什么来证伪它。凡是能够学习语言的有机体都具有这种能力,因为它们无疑都具有不同于其他有机体的神经组织(neurallayouts)。这些组织也确实是从生物学角度得到确定的。但是,一种机能从什么意义上说也可以如(行政管理论文)此得到确定呢?
  
  所谓一种机制体现了一种机能只不过是说,人们可以根据某种可以详细说明的、输入和输出之间的关系,对这种机制的行为进行有益的描述。没有一个人能详细说明存在于由教授语言的成人提供的各种输入,和由学习语言的某个儿童提供的各种输出之间的任何诸如此类的关系,因为它们太复杂多变了。这可能与下列做法相似,即试图具体说明存在于一个人在学骑自行车时发生的各种事件,和那些作为熟练的自行车骑手所进行的各种行动而存在的事件之间的关系。
  
  不过,乔姆斯基告诉我们有这样一种机能,它不是把各种输入描绘成为各种输出,而是把各种输入描绘成为某种被叫做“既得知识”的东西。那么好吧,自行车骑手也获得了某种知识。我们难道应当说,他之所以获得这种知识,是因为某种已经从生物学角度得到确定的机能,这种机能把他以前的、不断尝试和不断失败的骑车事件描绘成为一组内在表象,而拥有这组表象则是他近来获得这种能力的必要条件吗?也许我们可以这样说,但是,我们可以把什么看作是存在于这些学习事件和导致成功的骑车行为的行动之间、能够证明这样一种发挥中介作用的存在物(entity)确实存在的证据呢?
  
  诸如此类的考虑不仅导致维特根斯坦把对于作为一门学科的心理学的怀疑作为其《哲学研究》的结尾,也导致赖尔以同样的怀疑作为其《心灵概念》的结尾。这两位哲学家都怀疑,假定在可以观察的行为和微观神经组织之间存在发挥中介作用的“各种从心理学角度来看真实的状态”,就可以获得某种回报——这种能力方面的回报使我们能够预见并控制我们通过假定不可见的物理粒子而获得的东西。维特根斯坦曾经说过,认为“心理学可以像物理学论述存在于物理领域之中的过程那样,论述各种存在于心理领域的过程”的观念,是一种“使人误入歧途的类比”,而且,“心理学的混乱和贫瘠是不应当通过称它为

《大脑是硬件,文化是软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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