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诚可贵,生命价更高——姚丽事件的法律意义
读了马列主义经典著作数百万字),对此便十分困惑不解:难道救火不应当由专业的消防队来进行么?一个初中生,挥舞一根树枝,对伟大而壮丽的救火事业可以贡献多少力量?难道这样的牺牲精神是值得推广的么?可惜作者的观点没有人理睬,皇帝的新装依然被心怀各种目的的成人吹捧和赞颂,乃至1994年4月,辽宁省瓦房店市许家屯镇东马屯小学对面的山上发生山火,十几名六年级小学生争先恐后去救火,结果,8个孩子葬身火海。而事后据有关部门评估,那场山火烧毁的都是荒草败叶和不成材的杂木,根本没有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由此,大连市终于将“中小学生不得参与救火”明文下发,多少反映出认识和立法的进步。然而,这样明显的道理,难道只有透过鲜血的折射才可以感知么?
爱国,爱集体也许是天经地义的,一定的“付出”和“奉献”也是爱的必要表达,但不是只有“割肉饲鹰,舍身饲虎”才是真正的爱。奉献也许不当谋求回报,但不能没有价值。本文作者的女朋友,总是三天两头给作者下达各类工作任务,要求作者毫不迟疑的效犬马之劳。先是满足她自己的奇思异想,后来发展到与她有交往的一干人等的鸡毛琐事。总之要求作者必须对这些毫无意义又劳神费力的付出乐此不疲,才能表明作者对她的爱意。我们知道“爱”不是“烽火戏诸侯”或“一骑红尘妃子笑” (杜牧《过华清宫》),也不是单方面的无条件付出。给褒姒、玉环等绝世美女扣上“红颜祸水”的帽子当然不公,但她们恐怕确实不如唐太宗的长孙皇后贤良。同样,国家要求其国民爱她,这种对爱国精神的解读也不能是“空见蒲桃入汉家” (语出李颀《古从军行》, 汉武帝时为了求天马(即今阿拉伯马),开通西域,乱启战端。当时随天马入中国的还有“蒲桃”和“苜宿”的种子,汉武帝把它们种在离宫别馆之旁,弥望皆是,然而其代价却是“年年战骨埋荒外”)。贺卫方教授指出:“银行里的国家利益不仅仅是金钱,职员的生命也是国家利益的重要内容。”(来源于互联网“上海劳动律师在线” 《北大法学博导贺卫方谈姚丽事件》)所以国家在要求其国民爱国的同时,也要负起保障国民生命安全的责任和使命,而不能单方面的要求其国民“应将性命逐轻车” (李颀《古从军行》)。好在本文作者乃一介布衣,女朋友任任性,耍耍小孩子脾气,迁就一下也不会背负“红颜误国”的骂名。可是拥有强大公权力的国家如果也任性起来,也来点孩子气,那麻烦可就大了:其结果是国民的幸福和自由无从谈起,国家也将在病态中扭曲其栋宇和支撑。
法学不是经济学,其追求的目标也不同:法学更关注正义,经济学更关注效益。但是法学离不开经济学,效益也是公认的法律价值形式和价值目标之一,如果法律的追求是极为不经济的,很难说它是正义的,至少没有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当然,以多数人的利益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也是非正义的,参见罗尔斯《正义论》)。相反,如果采取一定的妥协和让步而实现更大的利益,在一定限度内,也无违正义的初衷。部分史家对曾被认为是屈辱条约的“潭渊之盟”(在历史上,潭渊之盟后,宋辽两国之间维持了百多年的和平。)予以积极评价,其原因就在于此。共产主义的革命导师之一列宁先生也力主签订《布列斯特和约》,并解释说:“争取解放的伟大的美国革命人民就曾经同当时在美洲、在美国人民家门口拥有殖民地的西班牙和法国帝国主义强盗们达成协议。美国人民同这些强盗结成联盟,击败了英国人,得到了解放。世界上有哪个识文断字的人……竟敢公开责备美国人民,说他们违背了民主、自由等等原则呢?”(列宁.《在全俄社会教育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当军事上准备没有充分之时,暂时与外敌议和以争取时间,中国历史上两个最出名的英主都曾做过。汉高祖刘邦曾与匈奴议和,争取时间来培养国力,到汉武帝时才大举反击。唐太宗李世民曾与突厥议和(那时是他父亲李渊做皇帝,但和议实际上是李世民所决定),等到整顿好军队后才派李靖北伐,大破突厥。不过这不是中国历史上传统观念的主流。主流思想是:“与侵略本国的外敌议和是投降,是汉奸。”其实,同是议和,却有性质上的不同,决不能一概而论。基本关键在于:议和是永久性的投降?还是暂时妥协、积极准备而终于大举反攻、得到最后胜利?议和停战只是策略,决不等于投降。(金庸.《袁崇焕评传》.)在军事实力上不及对方时,暂时妥协无违正义;在因体力和其他情况的限制无力与暴徒对抗时,殊死搏斗也并非是唯一正义之举。列宁指出:“当暴徒把手枪对准我们的太阳穴时,我们说:请把武器和金钱拿去吧,我们以后再用别的方法同你们算帐。” (列宁.《在全俄社会教育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这位革命导师似乎预见到他的徒子徒孙可能歪曲他的思想而做出了如此明确的指示,可惜姚丽按照他老人家的指示行事却被开除党籍,理由是“未能与歹徒进行殊死搏斗,丧失了共产党员应有的品质”。本文作者作为党外人士,都熟知列宁先生的这段论述,而建设银行大庆分行党委却公然以实际行动反对列宁先生及其主义,自取反党反人类之咎戾!难道还有资格凭籍“共产党”的盛名空谈误国乎?
小学生都知道要先抢救自家的电脑,然后再给学校买一台电视机;作为普通储蓄员的姚丽也知道先把钱给歹徒,然后再用自己的钱弥补银行的损失(尽管从法律上而言她完全没有这项义务)。那么具有更高理论修养和决策能力的行长们难道却不明白这个道理,而片面强调集体利益至上?不是他们不会计算利弊得失,而是他
本文作者曾收到石狮市某君发来之号召为广大贫苦劳动人民捐款的倡议书,而后又收到该市公安局指明该君系行骗之徒,要求本文作者提供证据的函件。想必该君已被绳之以法,似也罪有应得。但更多位高权重者,也在以高尚的名头振臂高呼,事实上却在满足自己的贪念和野心。比如姚丽案中的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行长杨日新等一班人等,要求员工与“犯罪分子进行殊死斗争,不惜一切保护好国家资产和财产安全,”其用意显然“醉翁之意不在酒”,而在于成全自己领导有方的美名。男权主导的封建社会对女子强调“生死事小,失节事大”,一座座贞节牌坊,堆积了多少女子的血泪,却成全了男子的虚荣;强权主导的病态社会,也在对人民强调“个人事小,集体事大”,一篇篇光辉榜样的累牍报道,葬送了多少小民的生命,却成全了官员的治理。封建贞操观的基础是男尊女卑,而如今的操守理论后面隐藏的是官尊民卑;封建社会是“君叫臣死”,臣还要“谢主隆恩”,如今是领导要塑造英雄,英雄母亲们还要出来感谢“领导的培养”。由此观之,“不惜一切保护好国家资产和财产安全”不是什么崇高的共产主义理想和革命英雄主义,只是封建流毒的另一种表达。姚父在法庭上有一句被媒体广泛引用的话,“为什么劫匪能给姚丽一条生路,而你们不能”。我们延传千年的“吃人的礼教”之本质一览而无余。既然是封建流毒,当然也要和封建等级特权紧密结合,所以“崇高”这面大旗不是普通小民可以祭起的。比如石狮那位骗子先生一开始行动就被我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杨日新等窃国大盗还在乐此不疲的大行其道,之所谓“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者也。
法律惩罚见犯罪而不格斗制止者,也不乏其例。比如《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害他人人身的重罪或轻罪发生,且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而故意放弃采取此种阻止行动者,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西班牙刑法典》(1971)第338——1条规定:任何人,如果由于其介入可以阻止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或对他人尊严、贞操、安全的重大伤害,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不造成危险,而不及时介入者,应处以长期监禁并科以5千至1万元罚金。中国旧律也有类似规定。唐律《捕亡律》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闻而不救助者”,杖九十。“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
由是观之,虽外国立法和中国旧律均有与犯罪分子进行英勇斗争的要求,但并没有“殊死斗争”之谓,相反,往往规定了“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之前提,或“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的例外。建行大庆市分行制定的《安全责任书》中冠冕堂皇地提出:“发生事故和案件时,全体员工要与犯罪分子作殊死斗争,不惜一切保护好国家资产和财产安全,违者给 《金钱诚可贵,生命价更高——姚丽事件的法律意义(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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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爱集体也许是天经地义的,一定的“付出”和“奉献”也是爱的必要表达,但不是只有“割肉饲鹰,舍身饲虎”才是真正的爱。奉献也许不当谋求回报,但不能没有价值。本文作者的女朋友,总是三天两头给作者下达各类工作任务,要求作者毫不迟疑的效犬马之劳。先是满足她自己的奇思异想,后来发展到与她有交往的一干人等的鸡毛琐事。总之要求作者必须对这些毫无意义又劳神费力的付出乐此不疲,才能表明作者对她的爱意。我们知道“爱”不是“烽火戏诸侯”或“一骑红尘妃子笑” (杜牧《过华清宫》),也不是单方面的无条件付出。给褒姒、玉环等绝世美女扣上“红颜祸水”的帽子当然不公,但她们恐怕确实不如唐太宗的长孙皇后贤良。同样,国家要求其国民爱她,这种对爱国精神的解读也不能是“空见蒲桃入汉家” (语出李颀《古从军行》, 汉武帝时为了求天马(即今阿拉伯马),开通西域,乱启战端。当时随天马入中国的还有“蒲桃”和“苜宿”的种子,汉武帝把它们种在离宫别馆之旁,弥望皆是,然而其代价却是“年年战骨埋荒外”)。贺卫方教授指出:“银行里的国家利益不仅仅是金钱,职员的生命也是国家利益的重要内容。”(来源于互联网“上海劳动律师在线” 《北大法学博导贺卫方谈姚丽事件》)所以国家在要求其国民爱国的同时,也要负起保障国民生命安全的责任和使命,而不能单方面的要求其国民“应将性命逐轻车” (李颀《古从军行》)。好在本文作者乃一介布衣,女朋友任任性,耍耍小孩子脾气,迁就一下也不会背负“红颜误国”的骂名。可是拥有强大公权力的国家如果也任性起来,也来点孩子气,那麻烦可就大了:其结果是国民的幸福和自由无从谈起,国家也将在病态中扭曲其栋宇和支撑。
法学不是经济学,其追求的目标也不同:法学更关注正义,经济学更关注效益。但是法学离不开经济学,效益也是公认的法律价值形式和价值目标之一,如果法律的追求是极为不经济的,很难说它是正义的,至少没有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当然,以多数人的利益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也是非正义的,参见罗尔斯《正义论》)。相反,如果采取一定的妥协和让步而实现更大的利益,在一定限度内,也无违正义的初衷。部分史家对曾被认为是屈辱条约的“潭渊之盟”(在历史上,潭渊之盟后,宋辽两国之间维持了百多年的和平。)予以积极评价,其原因就在于此。共产主义的革命导师之一列宁先生也力主签订《布列斯特和约》,并解释说:“争取解放的伟大的美国革命人民就曾经同当时在美洲、在美国人民家门口拥有殖民地的西班牙和法国帝国主义强盗们达成协议。美国人民同这些强盗结成联盟,击败了英国人,得到了解放。世界上有哪个识文断字的人……竟敢公开责备美国人民,说他们违背了民主、自由等等原则呢?”(列宁.《在全俄社会教育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当军事上准备没有充分之时,暂时与外敌议和以争取时间,中国历史上两个最出名的英主都曾做过。汉高祖刘邦曾与匈奴议和,争取时间来培养国力,到汉武帝时才大举反击。唐太宗李世民曾与突厥议和(那时是他父亲李渊做皇帝,但和议实际上是李世民所决定),等到整顿好军队后才派李靖北伐,大破突厥。不过这不是中国历史上传统观念的主流。主流思想是:“与侵略本国的外敌议和是投降,是汉奸。”其实,同是议和,却有性质上的不同,决不能一概而论。基本关键在于:议和是永久性的投降?还是暂时妥协、积极准备而终于大举反攻、得到最后胜利?议和停战只是策略,决不等于投降。(金庸.《袁崇焕评传》.)在军事实力上不及对方时,暂时妥协无违正义;在因体力和其他情况的限制无力与暴徒对抗时,殊死搏斗也并非是唯一正义之举。列宁指出:“当暴徒把手枪对准我们的太阳穴时,我们说:请把武器和金钱拿去吧,我们以后再用别的方法同你们算帐。” (列宁.《在全俄社会教育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这位革命导师似乎预见到他的徒子徒孙可能歪曲他的思想而做出了如此明确的指示,可惜姚丽按照他老人家的指示行事却被开除党籍,理由是“未能与歹徒进行殊死搏斗,丧失了共产党员应有的品质”。本文作者作为党外人士,都熟知列宁先生的这段论述,而建设银行大庆分行党委却公然以实际行动反对列宁先生及其主义,自取反党反人类之咎戾!难道还有资格凭籍“共产党”的盛名空谈误国乎?
小学生都知道要先抢救自家的电脑,然后再给学校买一台电视机;作为普通储蓄员的姚丽也知道先把钱给歹徒,然后再用自己的钱弥补银行的损失(尽管从法律上而言她完全没有这项义务)。那么具有更高理论修养和决策能力的行长们难道却不明白这个道理,而片面强调集体利益至上?不是他们不会计算利弊得失,而是他
们太懂得计算——他们计较的是自己的得失,而把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置之脑后!这些把个人利益发挥到极致的极端个人主义者——拿鸡毛当令箭,扯虎皮作大旗的初衷,是以集体主义这个无可厚非的幌子,号召大家多多牺牲个人利益,尽管其结果是集体利益也没有增加,但并非损人而不利己,他本人却大可从中渔利。
本文作者曾收到石狮市某君发来之号召为广大贫苦劳动人民捐款的倡议书,而后又收到该市公安局指明该君系行骗之徒,要求本文作者提供证据的函件。想必该君已被绳之以法,似也罪有应得。但更多位高权重者,也在以高尚的名头振臂高呼,事实上却在满足自己的贪念和野心。比如姚丽案中的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行长杨日新等一班人等,要求员工与“犯罪分子进行殊死斗争,不惜一切保护好国家资产和财产安全,”其用意显然“醉翁之意不在酒”,而在于成全自己领导有方的美名。男权主导的封建社会对女子强调“生死事小,失节事大”,一座座贞节牌坊,堆积了多少女子的血泪,却成全了男子的虚荣;强权主导的病态社会,也在对人民强调“个人事小,集体事大”,一篇篇光辉榜样的累牍报道,葬送了多少小民的生命,却成全了官员的治理。封建贞操观的基础是男尊女卑,而如今的操守理论后面隐藏的是官尊民卑;封建社会是“君叫臣死”,臣还要“谢主隆恩”,如今是领导要塑造英雄,英雄母亲们还要出来感谢“领导的培养”。由此观之,“不惜一切保护好国家资产和财产安全”不是什么崇高的共产主义理想和革命英雄主义,只是封建流毒的另一种表达。姚父在法庭上有一句被媒体广泛引用的话,“为什么劫匪能给姚丽一条生路,而你们不能”。我们延传千年的“吃人的礼教”之本质一览而无余。既然是封建流毒,当然也要和封建等级特权紧密结合,所以“崇高”这面大旗不是普通小民可以祭起的。比如石狮那位骗子先生一开始行动就被我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杨日新等窃国大盗还在乐此不疲的大行其道,之所谓“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者也。
法律惩罚见犯罪而不格斗制止者,也不乏其例。比如《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害他人人身的重罪或轻罪发生,且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而故意放弃采取此种阻止行动者,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西班牙刑法典》(1971)第338——1条规定:任何人,如果由于其介入可以阻止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或对他人尊严、贞操、安全的重大伤害,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不造成危险,而不及时介入者,应处以长期监禁并科以5千至1万元罚金。中国旧律也有类似规定。唐律《捕亡律》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闻而不救助者”,杖九十。“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
由是观之,虽外国立法和中国旧律均有与犯罪分子进行英勇斗争的要求,但并没有“殊死斗争”之谓,相反,往往规定了“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之前提,或“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的例外。建行大庆市分行制定的《安全责任书》中冠冕堂皇地提出:“发生事故和案件时,全体员工要与犯罪分子作殊死斗争,不惜一切保护好国家资产和财产安全,违者给 《金钱诚可贵,生命价更高——姚丽事件的法律意义(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