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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价值论的再认识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研究


行“雇员利润分享计划”,“工人分红制”等。但这绝不能与按劳分配混同,因为这只是对监督费用提高和监督效力降低的替代措施,并不是劳动者的法定权益,而是事实上的权益,更何况普通劳动者的主体收入仍然是劳动力商品的产权收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参加按要素分配主要是在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的,所以上述道理是通行的。其次,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管理科学的巨大进步,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在价值创造中的巨大贡献越来越显示出“劳动是价值唯一源泉”结论的科学性。例如一件卖价几千元的信息软件,其承载的信息全都是智力劳动者创造的,从而软件价值也基本上是他们的劳动创造的。这只要与卖价只有五、六元的盗版软件相比就一清二楚,因为后者基本上只包含点材料费。现代商品生产连市场供求信息都是产前投入要素,企业凭生产供不应求的商品获得超额利润,往往不是碰运气得来的,而是商情信息劳动者的劳动创造的。这些高级劳动者的复杂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如此之大和如此明显,难道在分配中可以忽略吗?更何况他们作为人力资本投资来生产自己的劳动力的,除了索取高级劳动力产权补偿性收入之外,还应以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资格享有利润分享权。如果否定他们的利润分享权,不仅会挫伤他们劳动供给的积极性,甚至有重蹈平均主义分配时损害高级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覆辙。?

  第三,劳动力产权的市场运行方式决定,劳动者参加按要素分配的权益不仅取决于其人力资本内在的价值含量,而且取决于人力资源的市场供求关系。社会对各种专业劳动力的需求结构反映在劳动力市场这个屏幕上,但从动态上看,这块屏幕所反映的是其他各种专业市场产品和服务的供求状况。劳动者在进行劳动力生产或再生产投资时,不仅只看劳动力市场某个时段的人才供求信息,并且要考察各种产品和服务商品的市场供求状况,根据产业结构的发展趋势进行专业选择。而且不论学什么专业,都要本着“厚基础”和“一专多能”的原则造就自身才能,以增强对市场需求的适应力。?

  此外,有些劳动者还拥有凭专利权和其他科技成果的产权参加按要素分配的权益。从这些要素产权所具有的一定人身属性来看,它们仍然属于人力资本范畴,只不过在产权交易方式上与劳动力商品有所不同而已。

  四、劳动者参加收入分配权益的保护问题?无论是实行按劳分配还是按要素分配,所涉及的各个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既相一致又相冲突。再加上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内各利益主体存在着严重的权力不平等和信息不对称,企业经营管理者和控股股东掌握着收入分配的行为权,而普通劳动者只有收入分配的接受权。因此,如果没有相配套的权利保护体系,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权很容易受到侵犯。针对我国实际,这个权利保护体系主要应由制度保障、组织保障、对权益主体的法律保护意识教育三个部分构成。?

  首先,必须抓紧建立和健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关制度。按制度经济学公认的定义,制度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它包括“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要件。所谓正式约束,主要表现为法律、法规等。所谓非正式约束,主要包括道德观念、价值信念、民族传统等意识形态因素。江泽民提出的“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重,都是指制度建设和发挥制度的功能而言的。制度的源头是生产方式,“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他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我国已基本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按劳分配的实现方式有了许多创新,按生产要素分配已成为经济事实,这一切都需要通过《劳动法》的修订和相关法规加以肯定。我国是个劳动力严重过剩的国家,不仅是“壮工”过剩,甚至一般大专毕业生就业都很困难。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利用劳动力供过于求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问题频繁发生,从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到无理克扣工资。甚至不久前报纸披露深圳一个外国经理经常对工人拳打脚踢,这岂不明白欺我“法制贫困”吗?我国在吸引外资和引进人才方面加大立法力度是必要的,但是面对加入WTO后外资企业的大量拥进,加强劳动立法、从法权上硬化劳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迫在眉睫的任务。私企和外企老板欺压中国员工的事件屡禁不止,这说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实施机制相当薄弱。我们应当全面理解江泽民的“三个代表”精神,从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加强维护劳动者收益权及其他各方面权利。?

  其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加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建设。不论是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为解决普通员工与经营管理者和控股股东之间事实上的权力不平等问题,员工必须依法组成压力集团,以提高自已的谈判地位和增强谈判能力。压力集团是“维权”制度的重要实施机制之一。我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凡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在其他条款还分别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纠正,“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国

家保护工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等。但这部《工会法》对于保护与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进行斗争的工会领导成员不被无理解雇这一点强调不够,应参照国际劳动公约的相关规定加以修订。迄今还有许多私企和外企的职工尚未组建工会,这也是员工权益屡遭侵犯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加入WTO后外资企业蜂拥而进的形势下,政府要帮助各类企业的职工普遍建立工会,并提供法律指导。工会组织应有自己的专职律师。要警惕工会领导人被私企和外企收买,为此要加强党对工会的领导和工会自身的民主制度建设。?

  最后,要在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全过程,始终抓住对劳动者的普法工作不放,使他们既懂得尊重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有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知识。我国员工大部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中成长起来的,改革开放中又有大批员工来自农村,使他们的依法维权意识普遍淡薄,这是劳动者权益受损的主观原因。据昆明市劳动监察大队不久前披露,有许多企业利用劳动者对《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无知侵权,例如与员工签定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用工合同,无理拒发和克扣工资等。许多受损员工对此不知所措。这说明,劳动者依法维权教育应该从学校教育抓起,工会和劳动行政机关对此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参考文献:

  ①、②、⑤、《资本论》第3卷,第930、998、981、926页。?

  ②、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10页,第2卷98页,第1卷71页。

  ⑦萨缪尔森等著《经济学》第12版,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73页。?

  ⑧、⑨、《资本论》第1卷,第92页、第1版序言、第191页、第190页。

    ⑩、王有勤《论按生产要素分配及其社会历史原因》,《云南财贸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草稿)第三分册》,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64页。

劳动价值论的再认识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研究(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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