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用土地使用权
登记,返还土地于所有人之义务,并享有取回土地出产物及农用工作物之权利。土地所有人收回土地或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时,应对土地重新评定等级,确定享有使用权期限及土地增加值,并以土地增加值为限,偿还农地使用权人的土地特别改良费用或其他有益费用(即级差地租Ⅱ),以体现公平和鼓励向土地投资。农地使用权消灭,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后,可根据情况,重新设置农地使用权,以充分利用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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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用土地使用权(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