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业绩预警公司划警示黄线---上市公司业绩预警制度研究
■除了少数几个行业外,某行业预警公司的比重和该行业上市公司占所有上市公司中的比重相当,这说明预警公司的行业分布相当均匀
■目前我国的预警制度中,比较基准是历史同比。这种与历史相比的做法引出了一系列问题
由于目前我国除了预警制度外还有预亏制度,所以现在的预警概念其含义往往是指去年同期利润为正的公司其利润的大幅下降(但还未降至亏损,否则就是预亏制度的适用范围)。我们在研究和考查我国预警公司时,使用的就是此预警概念。有关的数据选择也是局限于此。一、上市公司预警分析
1、我国证券市场盈利预警的现状
从2001年中期报告看,沪深两市共有1151家公布了中报,75家上市公司进行了预警,其中沪市34家,深市41家。在预警的公司中,有68家在规定的7月31日前进行了预警,7家公司因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警而被内部通报批评。另外,有23家公司因为业绩大幅下滑应该预警而没有预警被交易所公开谴责。
2、在预警公告公布过程中表现出的特点
(1)预警公告的下降幅度不明确。在中报中既出现了利润大幅下降而没有发布预警的情况,也出现了利润下降幅度并不大也发布预警的情况。
(2)上市公司对预警的说法含糊。一句业绩将大幅或一定程度的下降即过关。75家预警公司中只有两家公司给出了明确的数字。
(3)原因解释简单,且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预警原因竟惊人的相似,有的干脆没有原因。75家公司预警的原因大致可以归为以下几类:其一,市场原因,这是预警公告中最普遍的一类,也是最容易解释的一个原因。其二,开始实施的新会计制度(即新四项计提)也成为上市公司业绩"惹祸"的关键因素。其三,部分公司将开发周期性因素导致效益产生不均衡作为一种"说法"。
(4)行业分布广泛。我们不难发现,预警公司几乎遍及了我国上市公司所处的所有行业。除了少数几个行业外,某行业预警公司的比重和该行业上市公司占所有上市公司中的比重相当,这充分说明这次预警公司的行业分布相当均匀。
(5)新上市公司、再融资公司预警较多。这次预警公司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包括大量新上市公司或者刚刚再融资过的公司,这在市场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3、比较基准
从1994年年度报告开始,上市公司就没有在年度报表中公布下一年度的盈利预测。我国目前尚无公开发表的证券分析师对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有少数券商的研究所进行过相关的工作,但只提供给内部参考。
目前我国的预警制度中,比较基准是历史同比。即,上市公司中报或年报之前是否需要预警就是要看中报或年报的业绩与去年同期相比是否"大幅下降(≥50%)"。这种与历史相比的做法引发出一系列的问题。
由于我们的市场在不断完善,各种法规不断出台,企业的经营环境也是在不断变化,所以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不可比性。此外,还有的上市公司其利润构成中投资收益占较大比重,或者上一年同期的非经常性收益比重较大,这都会导致利润同比会有较大下降从而必须预警,这种情形下的预警是一种误导性的信号,因为公司的经常性收益可能并未发生改变,甚至还可能有所增加,这在2001年中报预警公司中已有所体现。
4、业绩下降的幅度
(1)所有上市公司的总体情况。公布2001年中报的上市公司总数为1150家,在全部1150家公司中有9家公司没有公布去年同期的数据,这些公司全部是沪市今年的新上市公司。在1141家可比上市公司中,2001年中报的平均利润为4404.253万元,2000年中报的平均利润为4107.53万元,同比增长了7.22%。
在1141家可比上市公司中,有536家的净利润低于去年同期,占总数的46.98%;除去6家去年没有主营业务收入的公司,在1135家可比上市公司中,有378家的主营业务收入低于去年同期,占总数的32.9%。在1135家可比上市公司中,2001年中报主营业务收入65949.89万元,2000年中报的主营业务收入为59143.77万元,同比增长了11.51%。
研究显示,30%的主营业务收入下降幅度是一明显的断层分界线,所以我们建议,如果未来将收入也作为预警指标,那么收入预警的分界线以30%为宜。
(2)预警公司、被谴责公司的情况。在75家预警公司中,2001年中报的平均利润为1847.76万元,2000年中报的平均利润为5362.52万元,同比下降了65.54%-;2001年中报的平均主营业务收入为55223.36万元,2000年中报的平均主营业务收入为55643.29万元,同比下降了0.755%。值得注意的是预警公司2000年中报的平均利润为5362.52万元,明显高于全部样本的2000年中报的平均利润4180.12万元;预警公司2000年中报的平均主营业务收入为55643.29万元,明显低于全部样本的2000年中报的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9143.77万元。
23家被公开谴责的公司,2001年中报的平均利润为873.07万元,2000年中报的平均利润为2586.07万元,同比下降了66.24%-;2001年中报的平均主营业务收入为24074.36万元,2000年中报的平均主营业务收入为26393.38万元,同比下降了8.79%。
二、业绩预警体系研究的评价与政策建议
1、中外预警体系的不同
中外预警体系的最大差异是比较基准的不同。之所以有此不同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成熟度不够,缺少市场预期,这不是在短期内就能解决的,这一点要引起监管层的注意。
目前中国的预警制度中,由于比较基准的不够合理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难以解决,比如有关业绩下降多大幅度才需要预警以及预警公告披露时间等等问题,追根溯源往往会归咎于比较基准问题。如果比较基准是市场对未来的预期,那么预警问题的操作就很明确:凡是和预期不同就要发布预警;一旦发现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不同就可以马上发布预警。
然而,如果比较基准是去年同期,那么就会存在一定的不可比性,另外,与去年同期相比就势必造成了预警公告大多集中于季报、中报或年报发布日之前,这会造成预警公告的过度集中,甚至造成市场恐慌。如果上一年度宏观经济运行平稳,今年宏观经济出现衰退,人们会对此有所预期,但是和历史而非预期相比较的基准会造成市场大面积的"预料中的"预警,不仅徒增了工作量,而且使得良莠难辨。
2、有关的政策建议
(1)逐步培育市场使其成熟过渡形成市场预期,将市场预期作为预警的比较基准。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可以先鼓励上市公司公布其下季度的盈利预测,以此成为市场预期的基础。
(2)在当前的比较基准下,可以把利润同比下降35%作为预警是否的分界线。
(3)预警公告中应披露下降比例的粗略估计及预警原因。
(4)要在预警公告中同时披露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动情况。并且随着条件的成熟,未来可以将收入和利润同时列为预警考查的指标。我们建议如果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下降超过30%也应预警。
(5)建议取消中报,上市公司一年刊登三个季报和一个年报。我们建议季报和年报分别必须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结束后的30天和90天内公告。季报的预警要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年报的预警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30天内公告。
《为业绩预警公司划警示黄线---上市公司业绩预警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