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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之地位


门,而且是一个非常独特的法律部门。劳动关系既不能用私法来调整,也不能用公法来调整,那么可不可以认为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是私法(民法),就业促进制度、劳动基准制度、劳动监察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公法(行政法),因而所谓的“劳动法”只是观念上的虚构,事实上根本就不存在呢?这种观点最“迷人”——最“迷惑人”。我们不妨借用生物领域驴、马、骡三者之间的关系说明社会法、劳动法之产生及其性质。如果说,公法是驴,私法是马,那么社会法、劳动法就是驴马之子——骡子。骡子是什么?骡子似驴似马,但既非驴又非马,它完完全全就是骡子——一个人造的新物种。骡子固然源自驴马之基因,但是骡子作为驴马之“结晶”,已经吸取了驴马两者之精华,达到了“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此“驴马论”俗归俗,但用于解释社会法、劳动法之产生和性质则至为恰当。实际上,社会法、劳动法正是公法和私法之“混血儿”,它们因“混血”而获得了调整“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之社会关系的“杂交优势”。我们既然无法把骡子分为一头驴和一匹马,我们当然也无法把劳动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两部分,因为公法基因和私法基因已经有机地融合在劳动法的机体内,无法区分开来。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劳动法的独特功能是其它所有的法律部门都不具备的,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它的重要性不亚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任何其它法律部门。事实上,在任何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法都被视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一个国家如果忽视劳动法的地位和功能,那么这个国家必将付出沉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代价。因此,从理论上讲,劳动法也是我国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但是,从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现实状况来看,我国的劳动立法严重滞后于我国劳动关系的现实需要。我国立法机关负责人认为,“从1979年初到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440多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00多件,国务院制定了96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48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我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那种无法可依的状况。”因此,“如何提高立法质量已成为当前立法工作的主要矛盾。”“我们不要在立法数量上搞攀比,而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立法质量上。”[10] 这种判断对于我国立法工作和法律体系的总体状况而言,无疑是正确的,对于我国七大法律部门中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六大法律部门来说也是正确的。但是,这种判断不适用于七大法律部门中以劳动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法,因为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只“瘸腿”,在我国劳动法领域内迄今为止仍然存在着十分严重的无法可依的状况,劳动立法的主要矛盾仍然是立法数量严重不足,而不是立法质量不高(当然立法质量也不高,也需要提高)。“一个比较健全的劳动法体系至少应当包括劳动基本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基准法、劳动监察法、集体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社会保险法这八部法律”,[11]因而早在1997年,我国劳动部就确定了我国劳动立法的目标:“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以《劳动法》为基本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促进就业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单行法律和众多的劳动行政法规和规章(含地方性劳动法规和规章)与之配套,结构合理,内容完备,操作性强的完整体系。” [12]应当说,原劳动部确立的这个劳动法体系到目前来看也还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可是,时至今日已经六七年过去了,除了当时已经制定出来的《劳动法》之外,六七年中我国全国人大仅仅制定了一部《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仍在立法机关的“腹中”孕育,而《就业促进法》、《集体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工资法》等法律尚未进入立法程序。由于劳动法制不健全,我国劳动法无法有效地应对劳动关系领域产生的大量的严重的社会问题。2002年10至11月间,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人民内部矛盾研究”课题组对全国三十一个省市自治区的一万五千多名城市居民的调查显示,“失业下岗”被城市居民视为我国最严重的城市社会问题,“收入差距拉大”被列为第二位,“社会贫困问题”被列为第三位:“私营企业的劳资利益冲突”被城市居民视为最严重的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而“贫富之间的利益冲突”被列为第二位。[13]无独有偶,2003年10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对在中央党校学习的部分地厅级和县处级领导干部进行的问卷调查也显示,在“我国当前需要特别注意解决好的社会问题”的判断上,“失业问题”被官员们列为第一位,“贫困问题”被列为第二位;在“2003年社会形势发展中最严重的问题”的判断上,“收入差距问题”被列为第一位,“失业”被列为第一位;在“近年来各种重大关系的调整”这个问题上,“各主要人群之间的关系”被列为“更不协调了的关系”的第一位;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应当防范的主要风险”这个问题上,“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被列为第三位。[14]可见,失业问题、劳资冲突问题、社会保障问题、贫困问题、

贫富差距问题均已经成为我国当前最严重的社会问题。显然,这些社会问题的产生及其严重性,同我国劳动法制不健全具有密切的关联。根据上述分析,可以顺理成章地得出一个结论:劳动法既是我国在立法上欠帐最多的一个法律部门,也是我国最需要加强的法律部门。

  近年来,劳动法的重要性正在被我国有关方面所认识。从立法上来看,我国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以劳动法(包括社会保险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法列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并列的七大法律部门之一,这基本上等同于宣布包括社会保险法在内的劳动法是我国七大法律部门之一;我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最近也撰文指出,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完善六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就是这六个方面之一[10];我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出台的立法规划也将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列为本届人大将审议的法律草案。与此同时,我国的劳动法学研究也在迅速加强,2003年12月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将“社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当代中国劳动法律问题研究”、“促进就业法律制度研究”、“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问题研究”、“中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研究”等五个项目列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04年度课题,这是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第一次将这么多的劳动法学研究课题列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内的一些著名大学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也成立了专门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机构。我国的劳动法学教育也在不断发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著名法学院已经把劳动法学列为本科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等高等院校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劳动法教研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还开办了国内第一个劳动法学方向的本科法学专业,拟开设社会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工会法、集体合同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外国劳动法、国际劳动法等特色课程。这些积极的动向表明,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实际地位正在迅速地提升,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春天已经翩翩而至。因此,可以确信,我国的劳动立法进程将会不断加快,我国劳动法将获得空前的发展,我国的劳动法体系将会逐渐形成,而健全的劳动法体系必将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董保华。社会法原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5.

  [2]程信和。关于社会法问题——兼论开展人口法研究[J].南方人口,1996,(3):42-43.

  [3]董保华。社会法原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44.

  [4]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M].上海

论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之地位(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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