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时代的中外文化交流与国民意识
新时期规模宏伟的中外文化交流,极大地开阔了人们的视野,并直接导致其观念出现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其中最明显的,首先是整个社会对中西文化的认识日趋理性化。
20世纪前半叶,中西文化碰撞激起的争论,始终在“西化论”和“本位文化论”之间左右冲突,从理论上看,前者对传统文化持基本否定态度,主张中国现代文化的建设“一切都应该采用西洋的法子”;后者则一味强调传统文化的特殊价值,认为中国的未来文化仍当以此为主。结果是“西化论”总体上压倒了“本位文化论”,同时也由此形成了社会上比较普遍的崇洋和民族文化自卑心理。1950年代后,虽然我们大张旗鼓地批判过“洋奴哲学”和“民族文化虚无主义”倾向,但这类政治大批判其实并未能真正扭转此种社会心理,这一时期反复出现的种种忽“左”忽右的非理性文化行为,就是佐证。
1980年代初,面对中西文化交流渠道多年阻隔之后的骤然复开,学术界在批判封建专制主义遗毒的过程中,虽然也出现过全盘否定传统或盲目鼓吹“西化”的激烈情绪,但随着改革的推进和人们思想的日趋开放,特别是1990年代中期以后,通过更多地触摸西方社会及其当代文化,展开中外文化比较,此种心理已有所转变:一方面,人们不再肓目地一切以“洋”为奇、以“洋”为尚,“洋货不一定都超过国货”、“海归的素质同样参差不齐”等看法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另一方面,在经济和政治实践层面,过去一直遭到拒斥或不提倡的西方经营管理制度(如企业管理、货币融资手段、股份制,税制等)、某些民主操作程序和机制(如基层竞选、民意测验等)却在大胆地被吸收仿效。与此同时,中国自身现代化事业的不断推进,也在有力地消蚀着长期郁积在人们心头的某种自卑感,《中国可以说不》、《货币战争》、《中国不高兴》、《中国梦》等书的出现,尽管其中存在着某种压抑已久的情绪宣泄,但从根本上说,应是上述国民意识动向的反映:而80年代中期以后国内兴起的现代新儒学研究和其后屡屡涌现的国学热,显然也与这种民族自信的逐步恢复有着直接的关联。
反映在学术理论的建设上,近年来人们十分关注“西方中心论”、“现代性”等问题探讨,目的也在试图为中国当代文化建设营造一种理性的社会共识。讨论中,现代化不等于“西化”已日益成为思想界的共识。“现代性”作为现代社会整体结构及其特征的指称,被认为包含着社会制度和文化心理两个层面的内容,其基本特征一般体现为以工业社会为背景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制,以及科学理性等。从世界范围看,“现代性”虽然最先出现在西方,却并不意味着西方的“现代性”是其惟一模式,在不同地区、民族和传统等因素的作用下,它仍可能出现不同的选择。而中国的“现代性”,正是在体现其一般共性的同时,充分结合现实的圉情民情和自身传统等特点展开的。这样的讨论,显然已不再胶着于过去那种以西方文化还是传统文化为主来构建中国现代文化的争执,而是强调在参与中国“现代性”的建构中,无论何种文化因素都应以是否符合“中国现代性”需要为检验标准。西学虽然体现了更多的现代性特征,但它与“中国现代性”之间并不存在着天然的等号,实际上,只有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真正与本土环境相结合的因子才能在当代中国的土壤中扎下根来;而传统文化经过批判性的扬弃,其中许多具有现实生命力的因素,也同样可以融入当代文化的主流之中。应当看到,中国当代文化的构建,本身就是融会古今中外的一个文化创造过程。至于中西文化要素参与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科技诸领域现代化的具体程度,事实上也不应有“中体西用”或“西体中用”的划一标准,而应当视具体情况确定。因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两种情况都可能出现,而更多的情况下,它已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物,不宜人为地再去划定两者的比重。
其次是民主和法治观念的加强。中国传统社会注重的是以礼教治国,法律的文本虽不欠缺,实行的却是“人治”。20世纪以来,现代法治从理论上逐渐得到强调,不过对广大的社会底层,触动一直不大。对于“法”,人们主要是采取了消极回避的态度。在一般人心目中,“法”仅是对不良行为的“限制”和处罚,只要不“犯法”,就和它关系不大。这种认识,明显带有传统意识的痕迹。
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逐步健全和普法教育的推广,使越来越多的普通百姓认识到,法不仅是规范人的行为、稳定社会秩序的武器,也是保护公民正当权益的手段,由此开始质疑传统的入治、义务本位和厌诉等观念,并在遭遇家庭或婚姻纠纷、债权债务、名誉受侵、索赔、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公安行政执法等问题时,学习通过法律咨询和诉讼等程序,维护自身的权益。近年不断增加的“民告官”案件,更是比较典型地反映了新时期普通民众法律维权意识的觉醒。不仅如此,通过20年来基层实施的村民和居民委员会直选实践,一般民众的民主参政意识也有相当提高。有些地方,还出现了农民自荐参选基层县乡人大代表的情况。尽管就全国范围而言,人们在这方面的认识并不平衡,但其发展的趋势已不可逆转。
再次是价值观念的更新。价值观念牵涉的范围甚广,从现代性的角度审视,新时期中国社会价值中枢变化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由群体本位向个体本位的偏移。中国社会素来注重个人对群体的依存关系,传统社会强调的是个人对家族、宗族或朝廷承担的义务。在晚清民族国家观念的兴起中,提倡的是聚民族之力,以抗列强“民族帝国主义”侵略的急迫性。新文化运动时期,虽然倡行过个性自由解放,但到抗战时期,很快被“民族国家至上”的时代主曲所湮没。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里,在大力培育“公心”和集体主义精神的过程中,一切强调个性、个人、个体的观念,无不被打入以“私”力核心的剥削阶级腐朽思想体系,遭到无情的批判。个性的诉求,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漠视。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此进行了多方面的反思。在如何重新评价和认识“个体本位”的观念上,学术界虽说一直存在争议,但越来越多的人已认识到,在西方社会,“个体本位”被认为是一切自由、民主社会的基础和核心原则,也是市场经济发达的一种动力。而中国过去则是过分压抑了个性发展。实际上,脱离群体只讲个体固然不当,但抽掉个人空谈群体也是不现实的。尊重个人生命、个人权益、个人隐私、个人成就和个人的合理追求,不仅是现 《开放时代的中外文化交流与国民意识(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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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前半叶,中西文化碰撞激起的争论,始终在“西化论”和“本位文化论”之间左右冲突,从理论上看,前者对传统文化持基本否定态度,主张中国现代文化的建设“一切都应该采用西洋的法子”;后者则一味强调传统文化的特殊价值,认为中国的未来文化仍当以此为主。结果是“西化论”总体上压倒了“本位文化论”,同时也由此形成了社会上比较普遍的崇洋和民族文化自卑心理。1950年代后,虽然我们大张旗鼓地批判过“洋奴哲学”和“民族文化虚无主义”倾向,但这类政治大批判其实并未能真正扭转此种社会心理,这一时期反复出现的种种忽“左”忽右的非理性文化行为,就是佐证。
1980年代初,面对中西文化交流渠道多年阻隔之后的骤然复开,学术界在批判封建专制主义遗毒的过程中,虽然也出现过全盘否定传统或盲目鼓吹“西化”的激烈情绪,但随着改革的推进和人们思想的日趋开放,特别是1990年代中期以后,通过更多地触摸西方社会及其当代文化,展开中外文化比较,此种心理已有所转变:一方面,人们不再肓目地一切以“洋”为奇、以“洋”为尚,“洋货不一定都超过国货”、“海归的素质同样参差不齐”等看法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另一方面,在经济和政治实践层面,过去一直遭到拒斥或不提倡的西方经营管理制度(如企业管理、货币融资手段、股份制,税制等)、某些民主操作程序和机制(如基层竞选、民意测验等)却在大胆地被吸收仿效。与此同时,中国自身现代化事业的不断推进,也在有力地消蚀着长期郁积在人们心头的某种自卑感,《中国可以说不》、《货币战争》、《中国不高兴》、《中国梦》等书的出现,尽管其中存在着某种压抑已久的情绪宣泄,但从根本上说,应是上述国民意识动向的反映:而80年代中期以后国内兴起的现代新儒学研究和其后屡屡涌现的国学热,显然也与这种民族自信的逐步恢复有着直接的关联。
反映在学术理论的建设上,近年来人们十分关注“西方中心论”、“现代性”等问题探讨,目的也在试图为中国当代文化建设营造一种理性的社会共识。讨论中,现代化不等于“西化”已日益成为思想界的共识。“现代性”作为现代社会整体结构及其特征的指称,被认为包含着社会制度和文化心理两个层面的内容,其基本特征一般体现为以工业社会为背景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制,以及科学理性等。从世界范围看,“现代性”虽然最先出现在西方,却并不意味着西方的“现代性”是其惟一模式,在不同地区、民族和传统等因素的作用下,它仍可能出现不同的选择。而中国的“现代性”,正是在体现其一般共性的同时,充分结合现实的圉情民情和自身传统等特点展开的。这样的讨论,显然已不再胶着于过去那种以西方文化还是传统文化为主来构建中国现代文化的争执,而是强调在参与中国“现代性”的建构中,无论何种文化因素都应以是否符合“中国现代性”需要为检验标准。西学虽然体现了更多的现代性特征,但它与“中国现代性”之间并不存在着天然的等号,实际上,只有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真正与本土环境相结合的因子才能在当代中国的土壤中扎下根来;而传统文化经过批判性的扬弃,其中许多具有现实生命力的因素,也同样可以融入当代文化的主流之中。应当看到,中国当代文化的构建,本身就是融会古今中外的一个文化创造过程。至于中西文化要素参与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科技诸领域现代化的具体程度,事实上也不应有“中体西用”或“西体中用”的划一标准,而应当视具体情况确定。因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两种情况都可能出现,而更多的情况下,它已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物,不宜人为地再去划定两者的比重。
其次是民主和法治观念的加强。中国传统社会注重的是以礼教治国,法律的文本虽不欠缺,实行的却是“人治”。20世纪以来,现代法治从理论上逐渐得到强调,不过对广大的社会底层,触动一直不大。对于“法”,人们主要是采取了消极回避的态度。在一般人心目中,“法”仅是对不良行为的“限制”和处罚,只要不“犯法”,就和它关系不大。这种认识,明显带有传统意识的痕迹。
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逐步健全和普法教育的推广,使越来越多的普通百姓认识到,法不仅是规范人的行为、稳定社会秩序的武器,也是保护公民正当权益的手段,由此开始质疑传统的入治、义务本位和厌诉等观念,并在遭遇家庭或婚姻纠纷、债权债务、名誉受侵、索赔、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公安行政执法等问题时,学习通过法律咨询和诉讼等程序,维护自身的权益。近年不断增加的“民告官”案件,更是比较典型地反映了新时期普通民众法律维权意识的觉醒。不仅如此,通过20年来基层实施的村民和居民委员会直选实践,一般民众的民主参政意识也有相当提高。有些地方,还出现了农民自荐参选基层县乡人大代表的情况。尽管就全国范围而言,人们在这方面的认识并不平衡,但其发展的趋势已不可逆转。
再次是价值观念的更新。价值观念牵涉的范围甚广,从现代性的角度审视,新时期中国社会价值中枢变化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由群体本位向个体本位的偏移。中国社会素来注重个人对群体的依存关系,传统社会强调的是个人对家族、宗族或朝廷承担的义务。在晚清民族国家观念的兴起中,提倡的是聚民族之力,以抗列强“民族帝国主义”侵略的急迫性。新文化运动时期,虽然倡行过个性自由解放,但到抗战时期,很快被“民族国家至上”的时代主曲所湮没。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里,在大力培育“公心”和集体主义精神的过程中,一切强调个性、个人、个体的观念,无不被打入以“私”力核心的剥削阶级腐朽思想体系,遭到无情的批判。个性的诉求,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漠视。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此进行了多方面的反思。在如何重新评价和认识“个体本位”的观念上,学术界虽说一直存在争议,但越来越多的人已认识到,在西方社会,“个体本位”被认为是一切自由、民主社会的基础和核心原则,也是市场经济发达的一种动力。而中国过去则是过分压抑了个性发展。实际上,脱离群体只讲个体固然不当,但抽掉个人空谈群体也是不现实的。尊重个人生命、个人权益、个人隐私、个人成就和个人的合理追求,不仅是现 《开放时代的中外文化交流与国民意识(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