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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面临的主要矛盾与对策


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一样,土地进入市场的条件也不应区别“出身”。具体而言,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应进入同一市场,共同受规划、税收的调控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的约束。

  首先,应把“征用”范围严格限制在法律所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内;除“公共利益需要”外,需要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的,必须按等价交易的原则,由政府以市场价予以收购。以避免将“征用权”内涵和外延任意扩大,造成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永久性的侵害。

  其次,为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凭借土地所有权获取源源不断的土地收益,就必须保证集体建设用地拥有一定库存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应留出一定比例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工业小区、个私园区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配套建设(报批程序依法进行),用以储备。既可解决企业用地成本过高的矛盾,又保证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源源不断的土地收益,以确保广大农民的增收和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

  再次,对受转主体的限制应尽可能打破界线,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不应受所有制、区域的限制。除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以外(列出用地目录清单),一般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选择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最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所带来的土地收益应合理分配。一般而言,国家不参与分配。但可通过收取级差地租和土地增值税等形式获取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发展方面投入的相应回报。

  (二)以市场价格为基准,以各种细化的权利为依托,尽快建立完善集体土地基准地价体系及相应的地价评估体系

  土地作为特殊商品进入市场的核心问题就是产权的明晰和价格的确定。但目前,我国的基准地价体系是相当不完整的,占据建设用地半壁江山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于产权本身一直未被承认,在价格体系上更是空白,典型的例子是《担保法》规定,集体土地不能单独设定抵押权,只有在房产抵押时,土地才可随之抵押。因此,要将集体土地推入市场,当务之急是要尽快细化各种权利,建立相应的地价体系及地价评估体系。具体如下: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含作价入股)及其转让价格。适用于保留集体所有权不变的集体土地内部转让价格。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及其租赁价格。适用于短期出租,以支付租金形式支付土地收益。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及其抵押价格。适用于以集体土地抵押融资时设定的价格。

  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及其补偿标准。适用于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时,对承包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

  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及其补偿、征购价格(不包括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用土地)。主要是一次性对终极所有权的收购价格,除了对承包农户、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及安置,还应包括凭借土地所有权,在用途改变后永久性对该宗地所能享有的预期收益权价格。而且,这个价格不应由用地单位来支付,而应由未来的土地所有者-国家来支付。现在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说法,把工业用地以较低的成本出让的原因归结为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降低招商引资的门槛。这话其实混淆了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即企业购买的是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国家要让利给企业,不能以慷集体土地所有者之慨作为代价。

  (三)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推进土地市场一体化为目标,将集体建没用地流转纳入统一、有序、公开的市场管理轨道

  为了推进集体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培育公正、公开、公平的有形市场,逐步实现以市场规则来配置集体土地资产的目标,同时也为了拓宽建设用地的供应渠道,缓解用地压力,必须将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到统一的市场,充分利用国有土地市场运作的固有机制及信息渠道,真正实现两种产权、一个市场的管理。

  首先,要把好储备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资产进行经营管理,通过工业园区等建设,使存量建设用地达到一定保有量,以供应市场的用地需求;也可通过土地置换、收购等方式储备集体建设用地。

  其次,要把好供应关。积极探索运用市场机制来促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有效途径。在土地有形市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告、公示等制度,尝试引入招标、拍卖等行之有效的供地方法。

  最后,要把好地价关。为了体现公正、公平,流转价格应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时,应合理核定土地增值额及应上缴的增值税、费。

  (四)以规范资金管理为“抓手”,确保集体土地收益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作用

  集体土地流转收益原则上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被用地农户的安置补偿,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土地开发整理以及包括兴办企业在内的投资等,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谋求源源不断或直接或间接的收益。

  资金的收缴直接在项目报批中完成。按规定的比

例分配给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土地收益要设立资金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资金使用要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监督,严禁移作他用;

  建立相应监督机制,增加集体土地收益收支管理上的透明度,促进基层的廉政建设。监察部门、土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各自权、责加强对流转的管理和监督,以防止侵犯农民利益及腐败现象的产生。

  (五)以制度创新为前提,以依法行政为保障,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规章

  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讲是法制经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章及制度作保障,就不可能从根本上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利益。

  首先,要尽快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的办法,内容包括范围、形式、程序等,以平衡区域范围内的政策,规范面上的工作。

  其次,应尽快健全完善相应的土地登记制度,实现用前、用中、用后的全程管理,解除用地者使用集体土地的后顾之忧,保障各种权利人的利益。要细化各种权利,完善各项登记,如土地收益收缴情况、抵押情况等。

  更为重要的,为了使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纳入有形市场轨道规范运作,最终还必须有法律规章的保障。否则,一旦涉及诉讼等。政策毕竟不能代替法律,土地使用者也缺乏安全感。集体建设用地大量流转的客观存在呼吁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尽早出台。

  早在300多年前,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曾意味深长地把土地称作“财富之母”。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严格意义上应称之为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10多年来的实践印证了这一点。不少城市正是借助于土地的滚动开发,完成了现代化建设所必需的资本积累。这一点,同样也适用于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于生存的根本。为了维护占全国总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利益,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可能最终为国有土地所有权所代替,换言之,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可能以牺牲广大农民(尤其是这一阶层中的弱势群体)的集体利益为代价。

  总之,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既要体现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地改”总体要求,又要兼顾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三者的利益。通过法律规章的保驾护航,将其统一纳入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有形市场,真正实现两种产权一体化管理的目标。

《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面临的主要矛盾与对策(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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