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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目前中国证券监管的思考


证券监管者则不同,由于法律的不完备性,证券监管者必须在执法过程中不断地学习,不断地了解立法者当初制定法律时并不完全知晓的情况,然后制定新的法规与法则来补充不完善的法律。因此,证券监管者的使命不是单纯地去寻找违法行为的证据,而是应当将主要精力用于补充完善法律。当然,证券监管者补充与完善法律并不是立法,而是针对法律的不完善之处作出补充。 

  四、对转变监管思路、提高监管效率的几点思考 

  转变监管思路、提高监管效率不仅要从观念上正确认识证券监管,而且要采取切实可行的相关举措。就目前来看,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六个方面来把握。  

  (一)将证券监管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证券监管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而监管机构的权力过分膨胀与缺乏制约则会使提高效率的初衷走向反面。为了有效地减少证券监管的外部性,使监管行为本身更加趋于理性,更加符合市场运行规律,必须将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一方面,媒体敢于对失当的监管行为发出批评的声音,批评监管机构的行为不再被形容为“老虎屁股摸不得”;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尤其是监管对象)认为证券监管机构作出的监管处罚决定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在全社会营造一种敢于批评监管行为的氛围,由媒体来具体承担这项任务最为便利,也最为有效,不能再让那种一旦涉及批评监管机构就令稿件胎死腹中的事情长此以往了。既然我们承认证券监管不是万能的,也存在失败的可能性,为什么不允许批评的声音在中国证券市场
上空回荡呢? 

  (二)下大力气再造监管的微观主体结构 

  前已述及,证券监管有效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监管的微观主体结构,即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股本结构中国有股份的比重极大,有的高达80%以上,平均都在50-60%,当初为了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规定这部分股份不能流通。这样的股本结构不可能使上市公司得到合理有效的治理,同时,流通股股东的权益也不可能得到有效维护。近年来,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呼声渐高,国有股减持去年也运作了一段时间,后因定价不合理遭到投资者的反对而被暂时搁浅。虽然运作出现失误,但国有股减持的方向是正确的,只有上市公司股本构成多元化,特别需要逐渐增加民营经济的成份,上市公司在治理中才能综合平衡各种因素,做到规范经营,证券监管才能不顾此失彼,监管效果才能得以显现。 

  (三)尽快以法律的方式使司法介入证券犯罪中 

  证券犯罪属于一种涉及面广、后果恶劣、甚至影响社会安定的经济犯罪,为了将保护投资者的目标落到实处,必须将证券犯罪纳入司法的范畴,而不仅限于行政处罚。《证券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自第175条至210条规定了若干罚则,且在每一条的最后,大多数都加上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表述,而对于“构成犯罪”缺乏量上的规定,更谈不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了。由于在法律法规上缺乏足够的支持,社会上虽有司法介入证券犯罪的强烈呼声,特别是象银广厦这类恶性事件曝光之后,呼声更高,但法律的滞后以及在诉讼中需要原告举证的规定使司法迟迟不能介入。笔者认为,法律的滞后不能成为投资者权益得不到保护的理由,且这种滞后是人为造成的,既然中国证券市场上司法介入证券犯罪业已成熟,目前应尽快推出相关法规,而后,待修改
《证券法》时将此内容加入其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由作为原告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举证的确困难重重,单个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调查根本不可能,这时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能将得到充分发挥,监管机构可以代投资者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当结果足以认定上市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投资者在诉讼时可不再承担举证的义务。 

  (四)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理论引入中国证券市场 

  “投资者关系管理”理论诞生于美国,目前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十分流行。用一种十分简单的方式对其进行描述就是,投资者关系就是构筑在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经常性的沟通,其目的是使投资者(这里主要是指机构投资者)充分地了解自己所投资的企业,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进行全方位的沟通,最终达到与投资者建立起一种彼此信任关系的目标。从对投资者关系的解释不难看出,需要引入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上市公司一定是具有长远发展目标的企业,为了自身企业能够长久发展而不惜花费一定的成本建立与投资者的沟通关系,树立投资者对本企业的信心,谋求投资者对企业的长期支持。只有短期行为,没有长远发展目标的公司绝不可能看重投资者关系,更没有必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不可否认,“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中国证券市场中还是一个陌生的词汇。尽管目前已开展过一些属于投资者关系管理范畴的工作,但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中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与证券监管相对应的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属于上市公司自律的范畴,证券监管机构不能强迫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因此,它属于一种涉及上市公司行为操守的软约束,如果中国的上市公司都有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需求,目前众多的信息披露不实的造假案就会大大减少。笔者在希冀提高证券监管效率时,建议将投资者关系管理引入市场中,无非是想使监管机构重视这一上市公司可能实施的自律行为,如果上市公司真正形成了这一自律机制,监管机构不仅可以被动地对违规上市公司进行处罚,而且可以主动地进行正确的机制引导,将监管与自律结合起来将使监管的效果更得以显现。 

  (五)将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与信息披露挂钩 

  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作,它涉及到中国市场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从监管部门的权力看,有些问题的处理已经超越了证券监管部门的权限。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并将其与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挂钩,如因信息披露不规范或者发布虚假信息受到监管机构查处,则可作为不予考虑增发、配股的依据。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与其自身利益挂钩,不仅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抑制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而且也会得到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拥护。 

  (六)证券监管应广泛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与传统的古典证券市场迥异,当代证券市场更多地借助现代科技,尤其是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计算机。由于股票自发行开始,其一切交易活动始终处于电脑的全面监控之下,因此,电脑也是证券市场实施有效监管最有力的工具。中国的股票市场和交易所初始的科技起点就很高,技术装备水平不比发达国家的交易所低。股市上因坐庄、对敲而使价格异常波动的违规交易行为电脑里都有记录,因此,保护投资者离不开现代科学技术。具体来看,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对股票市场实施监管可从以下七个方面入手:第一,对所有投资者帐户的真实性实施监管,这是整个技术监管的基础。第二,两个交易所的电脑对所有交易行为的清晰记录可以作为监管依据及法律上的证据。第三,严格监控资金清算,特别是要将现金提取的环节抓好。第四,对股票的价格实施监控。第五,探索尝试怎样利用电脑技术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及时跟踪,这也是证券监管里面最核心的一个难点。第六,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监督整个证券信息系统。 

作者:北京证券 阎彬 来源:鑫网

《对目前中国证券监管的思考(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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