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掠夺”行为及其治理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为独立董事。即使独立董事比例达到1/3,在董事会中仍属于弱势群体。更何况国内目前1000多家上市公司至少需要3000多位独立董事,如果加上新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数量还将增加。庞大的,精通经济、法律等多方面专业技能的独立董事队伍从何而来?
如何保证独立董事尽心尽职也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没有足够的利益驱动,独立董事就难有积极性去从事责任很大的工作,而一旦在经济上依赖于当董事的薪酬,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就将大打折扣。并且,在赋予独立董事较大权力的同时,没有损失赔偿责任的约束,就会导致独立董事的投票权成为廉价投票权。
治理之三:健全法律制度对股东的保护
评价: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理论上的作用也是明确的
对全球范围内公司股权的研究发现,股东权益保护薄弱的国家,有着集中的股权与深度和广度都不足的股票市场。股权分散的公司通常出现在法律上对小股东权益保护良好的国家。在这些国家中,因为小股东知道即使他们不能直接影响公司的决定,法律的保护也会使他们的投资免受控股股东的掠夺,从而小股东愿意为购买股权支付较高的价格。因为他们知道,在良好的法律保护之下,与被控制公司的管理者掠夺相反,公司的利润会作为股息或红利返还给他们。当小股东愿意为股权支付高价时,控股股东就愿意扩大股权融资的规模,这就分散了股权,并削弱了控股股东的控制权。而且,由于股东的保护机制良好,控股股东不用担心在他们失去控制权后受到掠夺,并愿意进一步降低他们的持股比例。控股股东愿意削减自己的持股比例甚至放弃控股。
通过限制掠夺,提升了市场中证券的价值,从而使更多的企业可以获得外部融资,带来金融市场的扩张。结果就是在这些国家中,股票市场广度更大,更有价值,股权集中程度更低。以托宾Q值分析法来衡量公司的价值,发现较好的股东保护是与较高的公司价值相联的。
因此限制大股东掠夺行为最本源的办法在于改善法律环境,增加掠夺小股东的难度。法律上应给予小股东清楚的权利去防止掠夺发生,或当损害发生时寻求补偿的机会。确立起董事对股东承担注意义务和大股东对小股东承担受信托义务的原则,并使股东享有起诉权,其中包括股东代位公司对有关董事和大股东的派生诉讼权。董事违反其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起诉,有权要求董事承担赔偿责任。代表公司起诉的首先是董事会。由于大股东、董事就是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人,从而使得受其控制的公司往往拒绝或怠于行使诉权,如果董事会不能或不愿以公司名义起诉,那么,这种诉权就会转移到股东大会。如果股东大会不行使此权利,任何小股东都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这就是派生诉讼。之所以称为派生诉讼是因为虽然董事或大股东的不当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但由于小股东本身所享有的个人权利并未遭受直接损害,从而小股东不得对不当行为人提起直接诉讼。
此外,改善信息披露也是完善法律环境的关键因素,虽然信息披露并不直接作用于薄弱的股东保护这一问题,但它确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当然,尽管学术上对法律限制的评价是明确的,在理论上,母公司行为的公平性要接受法律的调查,然而,对与母公司之间的不公平交易的调查是极少的。实际上即使法院愿意介入,这种调查也困难,更何况法院缺乏这种积极性。
对大股东掠夺行为的治理并没有万应良方,要减小控股股东与小股东的代理冲突,寄望于降低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独立董事的介入是不够的。关键在于标本兼治,而不能指望在某一方面的孤军深入。完善法律对股东的保护虽然没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却是约束大股东行为的基础所在,缺乏法律制度作为后盾的治理将成为无本之木。
文/高春涛
《上市公司》 (2001年第十一期)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49461.html
如何保证独立董事尽心尽职也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没有足够的利益驱动,独立董事就难有积极性去从事责任很大的工作,而一旦在经济上依赖于当董事的薪酬,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就将大打折扣。并且,在赋予独立董事较大权力的同时,没有损失赔偿责任的约束,就会导致独立董事的投票权成为廉价投票权。
治理之三:健全法律制度对股东的保护
评价: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理论上的作用也是明确的
对全球范围内公司股权的研究发现,股东权益保护薄弱的国家,有着集中的股权与深度和广度都不足的股票市场。股权分散的公司通常出现在法律上对小股东权益保护良好的国家。在这些国家中,因为小股东知道即使他们不能直接影响公司的决定,法律的保护也会使他们的投资免受控股股东的掠夺,从而小股东愿意为购买股权支付较高的价格。因为他们知道,在良好的法律保护之下,与被控制公司的管理者掠夺相反,公司的利润会作为股息或红利返还给他们。当小股东愿意为股权支付高价时,控股股东就愿意扩大股权融资的规模,这就分散了股权,并削弱了控股股东的控制权。而且,由于股东的保护机制良好,控股股东不用担心在他们失去控制权后受到掠夺,并愿意进一步降低他们的持股比例。控股股东愿意削减自己的持股比例甚至放弃控股。
通过限制掠夺,提升了市场中证券的价值,从而使更多的企业可以获得外部融资,带来金融市场的扩张。结果就是在这些国家中,股票市场广度更大,更有价值,股权集中程度更低。以托宾Q值分析法来衡量公司的价值,发现较好的股东保护是与较高的公司价值相联的。
因此限制大股东掠夺行为最本源的办法在于改善法律环境,增加掠夺小股东的难度。法律上应给予小股东清楚的权利去防止掠夺发生,或当损害发生时寻求补偿的机会。确立起董事对股东承担注意义务和大股东对小股东承担受信托义务的原则,并使股东享有起诉权,其中包括股东代位公司对有关董事和大股东的派生诉讼权。董事违反其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起诉,有权要求董事承担赔偿责任。代表公司起诉的首先是董事会。由于大股东、董事就是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人,从而使得受其控制的公司往往拒绝或怠于行使诉权,如果董事会不能或不愿以公司名义起诉,那么,这种诉权就会转移到股东大会。如果股东大会不行使此权利,任何小股东都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这就是派生诉讼。之所以称为派生诉讼是因为虽然董事或大股东的不当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但由于小股东本身所享有的个人权利并未遭受直接损害,从而小股东不得对不当行为人提起直接诉讼。
此外,改善信息披露也是完善法律环境的关键因素,虽然信息披露并不直接作用于薄弱的股东保护这一问题,但它确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当然,尽管学术上对法律限制的评价是明确的,在理论上,母公司行为的公平性要接受法律的调查,然而,对与母公司之间的不公平交易的调查是极少的。实际上即使法院愿意介入,这种调查也困难,更何况法院缺乏这种积极性。
对大股东掠夺行为的治理并没有万应良方,要减小控股股东与小股东的代理冲突,寄望于降低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独立董事的介入是不够的。关键在于标本兼治,而不能指望在某一方面的孤军深入。完善法律对股东的保护虽然没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却是约束大股东行为的基础所在,缺乏法律制度作为后盾的治理将成为无本之木。
文/高春涛
《上市公司》 (2001年第十一期)
《大股东“掠夺”行为及其治理(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