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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大学以请求权为基准的解案分析方法漫谈


他人的财产 = 乙的宝马车
3. 损害 = 给毁了
4. 违法 = 乙没有正当理由
5. 故意 = 乙明知这样做的后果,仍然去毁了宝马车

那么所有的情况均可对齐,那么其法律后果为乙须按澳门民法第477条第一种情况,德国法第823条第1款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由于这种行为是有相关法律所禁止的,这种行为因而可以按上面的推理确认澳门民法第477条第二种情况及德国第823条第二款也适用此案。但有时情况没有那么简单, 比如乙有正当理由,那么就必须去寻找另一个请求权条款,作另一番的推理。而且要注意请求权条款审核的顺序。

此外,法律中出现的概念加以说明,然后再证明案例的细节说明其符合这个概念的含义,比如:德国民法第823条第一款中的“过失”,必须要说明“过失”的含义。这在解析案例时不能跳过,比如说“因A在马路上踢球结果将一B的金饰店的贵重的玻璃打碎了,A就是没有顾及通常要注意的义务,因而有过失”。这样推理还不够,因为读者不明白你怎么结合案例的细节加以确认的,所以必须先说明法规中的“过失”一词是指没有注意通常交往中的注意义务(如有法定的定义,必须指出立法者给与的定义,比如德国民法典276条第一款第二句),而A在X金饰店符近的马路上踢球这一事实是没有顾及通常交往中的注意义务,因而主观上有过失。这样才使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例的事实。
在对案例的事实及所选的具体的请求权条款构成要件的互相闸明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概念,这些概念有些已经有了立法的解释,有的没有立法解释。在没有立法解释时,就必须从判例及学说中找到相应的解释。如果没有司法判例与学说解释,那么就必须按通常所用的解释原则加以解释。比较权威的办法是参阅德国法学家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第350页下
如果你将请求权条款,也即将有一连串互有关联及顺序的请求权条款构成要件与案例的事实构成──互相印证,并明确哪些印证是失败了,哪些已符合了,并且按上述提及的解析请求权条款的不同次序进行,那么原则上就能得出正确的结果。
三、案例解析推理举例
下面我举已最简单的例子(就一个请求权举例),仅为了说明这种解析案例的特征:

一、案例
S欲购买汽车,至I之车行时发现黑色车标价120万,白色车标价220万,故S向I说购买陈列德黑色车,车行主点头表示I同意后,S表示要先离去,回来时付款并取车,I亦同意。S在离去后发现另一车行K将同一型号黑色车标价180万,但S认为I之车行较便宜,故不购买,并返回I之车行付款,但此时I以之前黑白二车之标价错误掉转为理由,要求S付220万方将黑色车卖出,S与I理论不果离去。
S返回K车行时发现同一款标价180万之黑色房车已卖掉。最后S唯有前往第三间车行L以230万购买黑色同一型号之房车。
请解析此案

二、解析提纲(本题以《德国民法典》及德国学理解决)
A、I对S

1、 I可能可以以民法典第433条第2款要求S付款220万买下该黑色房车
1) 首先视乎是否具有有效合同存在
a. 有效买卖合同的成立以要约与承诺为前提,合同的要约中,I在车行内仅标出价钱,但“不指向特定对象”,故属“要约之邀请”。
b. 反之,当S进入车行之时,指明在车行内有标出价的黑车,故此时S作出了要约
c. 问题是I是否承诺了,I并未有明确声明卖出黑色车。他的同意是以点头行为表示的。但是点头的表示中是否也包括价格内容呢?要约按民法客观第三者作解释,即第133条所指,故S要约时为120万,而I一定是承诺以220万出售。此处主观不一致(对价格)对解析客观第三者而言不重要,重要的是客观第三者认为I已同意卖出黑车(客观上一致)。(还需将民法典第154,155否定)
d. 合同成立。
2) 问题是合同是否又被撤销了
撤销(Anfechtung)合同要具备以下条件:
a、 明显声明撤销合同,I没说要撤销合同,但是案例中I表示不出售该黑色房车,即虽无明显声明撤销合同,但已以行为而为之。此条件符合。
b、 合法撤销理由。表达错误(否定)、性质错误(否定)。内容错误(第119条I第1种情况,可以肯定,因为对他承诺的法律的含义发生错误。I指的是220万的黑车,而S指的是120万的黑车。
c、 声明撤销合同须对相对人为之(第143条第1款所指之相对人)。I以已行为对相对人S为撤销的表示。
d、 撤销的条件中,亦要符合第121条所指之“及时”,而撤销权人I在知悉其价格错误时要立即(不迟延地)撤销。由此可见撤销合法。
e、 基于第142条第1款,撤销之效果为合同也“自始无效”。
2、 结论:由于I作出意思表示撤销合同,故合同自始无效,所以I无权要求S支付220万购下黑色房车。

B、S对I

1、 S可能可以以民法典第433条第1款要求缴付120万的黑色车
因为此合同已被I撤销

,所以I不必交付120万的黑轿车
2、S可能可以以民法典第122条第1款要求车行主I赔偿。
前提条件是:
1)、I按119条I第1种情况有效地撤销了意思表示。按上述的论证,I已按119条I第1种情况有效地撤销了意思表示;
2)、赔偿范围(金额),根据第122条第1款“基于信赖表示有效而遭受之损害”,故可见S最后购入黑色房车时为230万,但如S与I并无合同之时,将会在K车行以180万购入同一型号之黑色房车,所以赔偿金额应为230万减去180万,即50万。
3)、-在赔偿之时亦要视乎有否共同过错,有则共同承担后果(参阅第254条)。此外,S是否乎合第122条第2款所指之“明知或因过失而不知该非有效行为”。过失之定义可参阅第276条第1款。
3、结论:S可根据第122条要求I赔偿50万。


原文作者为德国法学博士,现就职于澳门大学法学院,有博导资格。原文被收入:范剑虹 著:《澳门与欧盟相关国家(德国)法治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与澳门基金会出版,2004年11月版

德国大学以请求权为基准的解案分析方法漫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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