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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孝文化建设问题的深层原因探析


庭结构发生改变,家庭重心转移,结构小型化,一些子女更是把抚育下一代当作第一要务。
  
  2.代际结构突显
  
  伴随着农民工人数的日益庞大,留守儿童的数量也与日俱增,许多农村家庭由过去的“父母——子女”结构,变为现在的“祖辈——孙子”结构。(社会学论文 fanwen.oyaya.net)这些留守儿童不能拥有完整的家庭,享受不到正常的亲情。农村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使得农村孩子备受历尽苦难的祖父辈、缺衣少食的父辈的过分呵护,极易形成“唯我独尊”等自私心理倾向。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改进,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传统农业为家庭所创造的财富比重越来越少,晚辈的知识结构水平先进,创造财富能力提高,在家庭中的权力地位也就随之上升,家庭重心发生转移。老人创造财富能力下降,经济收入很少,在家庭结构中的地位随之降低。
  
  同时,代际之间矛盾重重。代际之间的矛盾,即是“传统”与“现代”、“落后”与“先进”等文化形态上的差别。社会结构的巨大变迁,带来了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劳动分配方式等,新的乡规民约、社会关系等随之建立和完善;成千上万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带来大规模人口流动;农村的年轻人可以更早的独立,不必依靠自己的父母,独立生活,这些年轻人的生活环境和社会化过程与父母的传统教育成长过程有很大区别。新的社会环境新的文化氛围,与农村狭小视野范围的文化环境差别很大,使得年轻人形成与身在农村的父母对比鲜明的价值观念和生活习惯。年轻人对家乡的认同感低,感情比较淡漠,重在追逐自身价值的实现,冷淡了乡情,在此背景之下,子女便淡漠了对父母的孝。
  
  3.感恩教育缺位
  
  作为自古至今影响人们的生活态度和道德准则,感恩也是做人的最起码修养。古往今来,感恩一直贯穿于我们的道德教育之中。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农村对感恩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青少年缺乏感恩品德和孝文化观念。感恩教育的缺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社会道德教育缺失。社会道德教育是指,对受教育者有目的地施以道德影响的活动。内容包括提高道德觉悟和认识,陶冶道德情感,锻炼道德意志,树立道德信念,培养道德品质,养成道德习惯。社会教育向来就对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提供某种氛围和指向,特别是对道德,更是如此。良好的道德环境和文化氛围可以塑造优良的社会风气,在人们感受和领悟孝文化的过程中,社会道德教育便达到预期功效。然而社会上的低俗之风,严重危害了人们的正义感和是非观,使人们不关心礼义廉耻,对社会产生巨大危害;低级趣味成为主导,流行于社会之中;主流“真、善、美”的正义价值观遭到贬低,孝文化的精神魅力以及影响力都降低。
  
  二是学校教育的缺失。中国现代教育虽说是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的,但实际上仍然以“成才”为目标,道德教育虽被纳入学校教育范畴,但实际来讲目标定的过于高大,甚至有些不切实际,认为其无所不能,夸大了学校道德教育的能力。虽然当下已经注意了道德教育的现实性和可能性问题,但在方法上还是以单向灌输为主,双向理解为辅,集体教育比较多,个体受教很少,没有很好地将道德学习与知识灌输,技能提升区分开来。
  
  三是家庭教育的缺失。家庭教育对人们影响巨大而长久,父母对孩子的早期教育,将贯穿孩子的一生。一方面,父母给孩子树立了一个坏榜样。当家庭内部出现矛盾或者在赡养老人问题出现争议时,家庭成员的斤斤计较,无涵养的争执不知退让,对孩子是言传身教的作用,孩子的行为会效仿父母。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农村的教育水平就比较落后,农民的知识文化水平较低,素质相对来讲比较低下,有些家长甚至有不良嗜好,这都给孩子带来了不良影响。还有一部分是父母外出打工,疏于管理孩子,造成教育缺失。留守儿童从父母那里学到的是不管自己的家人或者用钱来表达孝心,孝文化的传承出现偏差。
  
  4.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向来被看作人们道德品质的组成部分,未引起立法者的重视。目前,我们在“孝”方面的立法很少且不具体。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3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29件,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 000件,总数在7 830多件,截至2010年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为237部[2],但在孝敬父母问题上,仅婚姻法做出了相应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仅第10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这仅仅规定了公民应该怎样做,但对违法者没有约束力。2001年9月颁布的《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提出了基本道德规范,把尊老爱幼作为每一个公民的基本道德。但孝敬是一个属于道德的范畴,没有法律予以强制规定。
  
  综上所述,新农村孝文化建设不尽如人意的深层原因探究,为新农村孝文化建设的持久性指明了方向,为新农村孝文化建设的根本性明确了目标。
  
  参考文献:
  
  [1]民政部发布2010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报告[EB/OL].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m

《新农村孝文化建设问题的深层原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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